只要存在法学家群体,他们就要从事法学知识生产活动,就要极力形成、发展和完善属于自身的、自主的法学学科体系,就要进行本学科的知识创新行为。那么,什么是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它又有哪些特征,属于什么性质,拥有何种功能呢?
(一)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含义
知识创新(knowledge innovation)是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获得有关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各种知识的行为。从本质上看,知识创新是人类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和认知,也是人类对已知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学科知识创新是指人们在某一特定学科领域内,通过观察、调查、实验等方式获得有关研究对象的各种知识的行为。从狭义上看,学科知识创新属于科学知识创新的范畴。近代以来,学科知识创新是人类获得新的科学知识的主要方式或途径。
法学学科知识创新是法学家通过研究活动获得新的法律及法学知识的行为,是法学学科得以形成、发展和更新的主要途径。从事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基本方式有:经验观察的方法、抽象概括的方法、系统化体系化的方法;基本过程有两种:第一种是,在社会实践中观察人们的法律行为→抽象概括法律观察结果→将抽象法律知识系统化体系化→获得法律及法学基础性知识。第二种是,在社会实践中发现各种法律问题→运用法律及法学原理性知识筹划解决方案→将法律方案投入到实践中予以检验→获得法律及法学技术性知识。
(二)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特征
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是法学家在认识和改造法律现象的过程中获得新知识、新成果的过程,是法律及法学研究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总体上看,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具有如下3大特征。
首先,实践性。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是法学家在社会实践中获得新的法律及法学知识和法学成果的过程,对法律及法学现象的观察、实验或体验是法学家获得新知的最基本的途径,也是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最基本特征。
其次,理论性。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虽然来源于实践,但是又不同于或高于实践,它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摹写,而是对实践的总结、归纳和提炼。法学家在观察、实验或体验法律现象的基础上,运用从具体到抽象的哲学方法,从中抽象出若干概念、范畴、命题和定理,再运用特定的学术范式,以形成系统的、一般的法学理论(即法学学科的新知)。
最后,规范性。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不是对法律现象的简单描述,也不单纯是对法律发生与运行之规律的简单发现,而是在此基础上试图形成、修正和完善一套理想的法律图景,以规范和改造法律现实。
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上述诸特征在法学学科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创新中均有显著体现。在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创新中,法学家对从观察、调查中收集到的具体法律知识进行抽象、概括和提炼,以形成系统的、一般的法学理论,在此过程中,法学家的理论前见,尤其是其先有的法律理想图景发挥着整合提炼具体法律知识、形成抽象法律概念的重要作用。在法学学科的应用理论创新中,法学家对实践中遇到的诸法律问题,运用前述法学理论以找到解决的法律方案,从而修正、改进甚或形成新的法律制度,其中既要有实践观察或体验,也要有理论运用和规范创生等行为。
(三)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性质
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是法学家在法律及法学实践中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和再认识,是法学家对新的法律及法学理论的构思、验证和发展。更重要的是,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是法学学科得以发展和更新的主要甚或唯一方式,也是新的法学学科得以产生、形成和完善的重要方式。
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是通过法学研究的途径实现的创新,既包括基础理论的创新,也包括应用理论的创新,是理论与应用、原理与技术、理性与经验之间的辩证统一。简言之,法学学科的理论创新是实践与理论、经验与规范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
(四)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功能
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可以提高人们对法律现象之内在规律和定理的认识,可以改进、完善和指导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也可以指导法学家类似的法律及法学理论活动。从总体上看,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具有如下3大功能。
第一,认识功能。法学学科知识创新所得到的成果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法律及法学现象,有助于人们认识法律及法学实践的性质、特征和功能,有助于人们认识法学知识生产的过程、性质和特征。
第二,指导功能。法学学科知识创新所得到的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可以指导人们的法律及法学实践活动,可以为类似的法学研究活动提供借鉴甚或指导。
第三,经济功能。借助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成果,人们可以节约认识法律及法学现象的成本,可以更经济地从事法律及法学实践活动,从而减少社会资源的损耗和人际关系的摩擦,提高法律机器运行、法学知识生产机制的速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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