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离不开对法学家群体的发现、扶植和培养,离不开法学家群体在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方面的艰苦工作。对于法学家群体,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提出了相对于法学知识的扩散和转移而言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一)培养一个具有创新意识与能力的高素质的法学家群体
是否存在一个法学家群体是实现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主体前提,否则不仅谈不上有什么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就是连法学学科本身的存在都成问题。因此,一个国家在任何时代都要维持一个与其国家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文化程度等指标相称的法学家群体,必须使之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自由从事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但是,光有一个拥有大量闲暇的法学家群体,如果他们不具有足够的创新意识或冲动,那么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也照样不能得以实现。因此,一个国家必须采取各种积极的管理措施,培养、促使、鞭策法学家群体产生旺盛的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意识与冲动。但是,即使法学家群体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或冲动,如果他们不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那么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也不能得以实现。因此,一个国家还必须在法学家尚处于青年时期就培养他们的法学学科知识创新能力,使之养成自由思考、写作和发表法律及法学创见的能力。
(二)培养一个具有奉献与牺牲精神的高情商的法学家群体
如果一群有创新意识与能力的法学家群体不愿将其才能奉献给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而是去从事其他方面的活动(例如诉讼、商业),或从事其他方面的知识创新(例如文学、艺术、体育),那么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仍旧得不到实现。因此,一个国家还必须从意识形态、法律政策和舆论宣传上着力教育青年法学家群体,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情商,使之养成忠于、信仰法律的精神和将一生奉献给法学学科的伟大抱负,这样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三)培养一个具有问题意识和方法论意识的高智商的法学家群体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化,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的时代,这样的一个时代,正是法学家大显身手的时代。同时,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环境空前宽松与自由,法学家群体的创新意识又非常旺盛,而且还不乏一批乐于终生从事法学事业的青年学者,为什么从改革开放至今近四十年的时间里,中国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又是如此艰难和贫乏呢?在法学产品异常丰富的当下中国,问题的症结可能还是在于法学家群体问题意识和方法论意识的缺乏。当前中国的法律及法学问题遍地都是,但是我们的法学家却看不到;即使看到了,也提不出解决的方案。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法学家习惯于在给定的问题里发现“问题”,在给定的方案里提出“方案”,这样自然也就难以有真正的法学知识创新。这是由两千多年以来的封建专制统治和人治模式所造成的,也是知识分子“为君上谋”的制度风气造成的。因此,培养一个具有问题意识和方法论意识的高智商的法学家群体,在当下中国就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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