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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本体要求

时间:2024-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之“新”也主要是指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治理方式、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创新活动。(一)法学家为法学学科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法学家必须为现有的法学知识体系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可以是修正、改进或调整现有的理论学说,也可以是创立、创造新的理论学说。

知识创新之“新”主要是指那些能够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理论之新,其他创新活动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法学学科的知识创新之“新”也主要是指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治理方式、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创新活动。

(一)法学家为法学学科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法学家必须为现有的法学知识体系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可以是修正、改进或调整现有的理论学说,也可以是创立、创造新的理论学说。例如,为现有的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学说、方法、技术、命题和理论;为现有的法律的生成与运行发现了新的规律或规范;为现有的法学学科适应新的时代需要(粮食安全环境安全、卫生防疫、宇宙开发)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或方法论。

(二)法学家的创造性贡献源于社会实践

法学家的创造性贡献是源于物质实践、精神实践或制度实践,例如,提出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旧的现象,或对新涌现的、异常的现象做出了合乎常理或逻辑的解释,进行了一种新的制度实践并对之做出了理论的总结、概括和提炼;提出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国家安全、高新技术应用中涌现出的新问题。

(三)法学家的创造性贡献超越了现有理论

此种创造性贡献是对既有理论的超越,从而开创一个新的理论视域,例如后现代法学对传统法学的颠覆和超越。创新不是从无开始,更不可能是在空地上建高楼,创新需要在继承前人理论的基础上超越现有理论,需要大胆质疑、挑战甚或推翻现有理论。

(四)法学家的创造性贡献继承并超越传统

创新不是无中生有,它既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既继承了传统也超越了传统。创新是有规范的,是在遵守公认的学术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学术研究活动,是对传统的继承、发挥和突破。如果说规范也是一种传统的话,那么创新既要遵循传统又要不拘泥于传统;既要踩着传统的节拍前行,又要敢于挑战和超越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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