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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功能主义的方法实现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佑勇教授深刻洞悉上述两种研究模式各自的优劣,把握住行政法学之规范与控制的核心要义,引入功能主义的方法,实现了当代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在此过程中,周教授遵循了如下学科规范:第一,牢牢把握住学科的根本要义,始终关未然法治图景的实现。[5]为此,周教授引入了功能主义的方法,以补规范主义之缺失,形成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以提高行政效能和实现个别正义。

在当下行政法学界,研究模式既有价值演绎型,也有问题导向型。从总体上看,两种研究模式各有优劣,前者预先设置了某一理想的行政法治图景,从中推导出若干普适价值,然后将之与现实的行政法制实践予以对照,指出两者之间的差异或距离,最后提出改进的方案或办法;后者则直接指出历史或现实中的行政法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采取法律社会学或历史社会学的方法予以研究、分析和解决。周佑勇教授深刻洞悉上述两种研究模式各自的优劣,把握住行政法学之规范与控制的核心要义,引入功能主义的方法,实现了当代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在此过程中,周教授遵循了如下学科规范:

第一,牢牢把握住学科的根本要义,始终关未然法治图景的实现。问题的解决固然重要,但若不依据或指向某一可欲的理想图景,此种解决难免陷入片面主义之泥淖。因而,深刻反思学科的根本要义或任务,似乎更加重要。规范与控制正是行政法学学科的根本要义或任务,也只有由此切入,才能找到当下行政法制实践中的真症结、真问题。

第二,深刻洞察当下行政法学学科的理论“软肋”,即在于规范主义的控权模式由于其形式主义之“踵”,已经无法回应实践中个案正义抑或实质正义之需求,亦无法回应行政权的裁量性质与给付新质。[5]为此,周教授引入了功能主义的方法,以补规范主义之缺失,形成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以提高行政效能和实现个别正义。

最后,在继承、吸收传统研究模式的基础上实现理论创新。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也不忽视,相反积极吸收传统规范主义控权模式的优点,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设计了从规则到原则、从主体到客体、从主观到客观等具体而微的行政法制网络,以最终实现行政法治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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