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科学术质量既具有一般学科学术质量的共性,也具有自己的个性或特性,而且,衡量某项法学研究是否有质量,其标准还更加规范和严格。
(一)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含义
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是指某种特定法学研究科学性、效用性或价值性的高低及有无,是指其是否促进了法学学科的进步和理论发展,增加了法学学科的知识含量,进而在终极意义上促进了国家、民族和全人类的福祉。如果某种特定法学研究成果对促进法学学科的知识增量及人类福祉做出了贡献,那么它就是有质量的,否则就是没有质量的。同样,衡量某种特定法学研究成果是否有质量的核心标准是其“理论创新度”,理论创新度高的研究成果的质量也就高,反之就低甚或没有;衡量其学术质量高低的技术标准也是看它是否属于填空式研究、探空式研究、刷新式研究、引新式研究中的一种或多种。
(二)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特征
法学学科学术质量是法学研究的价值依托和生存依据,是一种法学理论站住脚跟,站稳脚跟的基石,也是法学学科得以生存、发展和更新的基本条件。从总体上看,法学学科学术质量具有如下3大特征。
首先,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具有内在性。虽然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具有促进学科进步、理论发展之内在维度和促进人类福祉之外在维度,但是它在本质上仍是内在的,即不能以某种外在标准尺度(例如引用率、是否获奖和得到资助)衡量之。事实上,哪怕一项法学研究没有任何引用率,也没有获奖或被资助,只要它揭示了新的事实、规律、定律和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那么它就是有质量的,反之则是没有质量的。
其次,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具有评价性。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是评价一项法学研究是否应当被转载、引用、奖励和资助的内在标准或唯一尺度,而不是像现实中人们所做的那样,以转载、引用、奖励和资助之标准来判断一项法学研究是否有质量,是否值得被尊重。在现实当中,影响一项法学研究被转载、引用、奖励和资助的因素(例如名气、地位、关系、宣传、互惠)有很多,而且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还非常复杂。
最后,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具有效用性。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科学、应用科学,其研究成果最终要应用于法律实践当中,要对一个社会的价值建设和制度建设产生作用。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关系到法学研究成果能否担当起经世致用的功能,能否肩负起描述人类法律实践,规范人类社会生活和追求法律理想图景的重任。
(三)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性质
学术质量是法学学科的生命,是法学学科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之根本与基础,是特定法学研究立于学术之林的根基。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也是一个促进法学进步之内在价值与提高人类福祉之外在价值之间的统一整体,也是一个理论性与效用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同时,法学学科的学术质量还关系到一个地区、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建设问题,还关系到如何减少制度运行当中的摩擦和损耗问题,因而也关系到制度的效用或功能问题。
(四)衡量法学学科学术质量的标准
如果某项特定法学研究促进了法学学科的进步和发展,增加了法学学科的知识含量及人类福祉,那么该项法学研究就是有质量的,反之就是没有质量的。衡量某项特定法学研究是否有质量的核心标准也是其“理论创新度”抑或“知识增量”,是其是否揭示了特定的未知事实、规律,是否提出新的定律、定理和理论观点。衡量某项特定法学研究的具体技术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属于填空式研究、探空式研究、刷新式研究和引新式研究之一种或多种。
但是,法学学科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对其学术质量之衡量比其他学科要更加严格,更具有实用性或实践性。通常而言,某项特定法学研究要能减少社会发展给个体造成的痛苦与不适,要能减少制度运行带来的摩擦与损耗,才能被认为是有质量或值得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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