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法规、行业通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财务会计处理规则、方法和程序等的总称,包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表现的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活动,体现着公司与国家、股东、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相关主体间的关系。公司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管理活动。《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3.7.1 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财务会计报告又称会计报表,是指记载和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各种书面报告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董事会和经理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信誉的重要依据。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审查验证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7.2 公积金
3.7.2.1 公积金的概念和作用
公积金是公司基于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的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基金。
公积金制度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用公积金追加投资是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竞争能力、求得长远发展。其次,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和公司体制的内在原因,公司经营面临着诸多风险,某个年度是盈利还是亏损并不能预先确定,而公积金制度将盈利之年的利润用于弥补亏损之年的亏损,使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最后,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满足其获利期望,因为公积金的充足代表着公司发展的潜力巨大。
3.7.2.2 公积金的分类和法律规定
公积金以提取是否以法律强制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其中,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或资产或由其他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提取的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法律直接规定,公司必须遵守,不允许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加以变通。对于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规定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达到50%时不再提取。
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有: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收入;公司在清产核资或以货币之外的资产对外投资时,因财产重估增值所获得的估价溢额;公司接受外界捐赠的资产;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所承受的资产余额;公司减少资本的数额大于公司返还股东的金额或弥补亏损的金额时的差异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任意公积金是公司自愿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其目的主要是限制股利发放,也可以是为特定事项预留准备资金。
3.7.3 公司利润的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公司该营业年度在扣除一切税额后的剩余部分。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7.4 会计师
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公司法》专门对会计师作了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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