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违约责任的概述
所谓违约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违约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合同全面履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如财产性、补偿性等。
违约责任可以有下列分类:
1)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以违约责任的成立是否以过错为要件作为划分的标准,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有行为人的违约行为,还必须有行为人的过错。过错可以是违约人自己的过错,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也称严格责任,是指无论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以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的数量为标准,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违约方仅为一人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违约方为两人以上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3)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
以承担违约责任者是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为标准,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单方责任是指违约一方向守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混合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违约责任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5.7.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民事责任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但是,在《合同法》分则中又对某些违约责任须以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可见,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实行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是,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受害方只需证明违约方违约,无需证明有无过错。
5.7.3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1)双方违约时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7.4 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5.7.4.1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一方违约时,守约方第一位的救济措施。合同法把继续履行分为金钱债务违约继续履行救济和非金钱债务违约继续履行救济。前者包括未支付和未完全支付的金钱;后者是指标的是除货币以外的债务,如提供货物、劳务、完成工作。标的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故更强调实际履行。
针对金钱债务,《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对于非金钱债务,《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
5.7.4.2 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补救措施通常理解为恢复原状、修理、重作、退货、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合同法》第111条作了明确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这里质量不符合约定,既指产品质量、也包括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或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确定:
(1)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
(2)未达成协议,则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受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合理选择补救措施。
(4)造成侵权的,遭受损害方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5.7.4.3 损害赔偿
从立法技术看,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是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而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
1)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1)完全赔偿原则。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赔偿限制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违约相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7.4.4 违约金
1)违约金的定义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第二,违约方有违约行为。
违约金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大陆法系国家在制订民事立法中纷纷借鉴罗马法中有关违约金契约的规定,使其作为担保形式或违约制裁的形式之一。
2)违约金的性质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违约金的性质为补偿性。
3)违约金的增减
合同法对违约金采用了适当干预的机制,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5.7.4.5 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合同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定金的种类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兼具证约定金的性质。《担保法解释》还有关于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3)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定金和预付款、押金的区别
定金和预付款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交付的金钱,都不超过合同标的数额,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两者有显著区别:①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预付款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其更有条件适当地履行合同;定金虽然也具有这一作用,但主要还在于合同的履行。②交预付款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属于履行合同行为;定金是为了担保债权,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③定金的效力在于违约要承担定金罚则;而预付款,即使一方违约,也不具有制裁功能。押金与定金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当事人一方支付对方的金钱,在合同适当履行时可以发生返还效力。它与定金的区别是:①押金的数额有时高于被担保的价值额,而定金数额必须低于合同标的数额。②交付押金,一般与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同时或相继进行,不是预付,而定金具有预付性质。
5.7.5 预期违约和不可抗力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明示毁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默示毁约。对于预期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而且还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该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公平、效益、安全的价值目标。采用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是:使受损害方提前获得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相对问题的救济措施通常为不安抗辩制度,而我国则是以大陆法系理论构筑合同法律体系国家中最先引进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
2)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7.6 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
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是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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