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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时间:2024-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力法》第24条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订立供电合同除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电力法》及其相关的规定。《电力法》的内容包括总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供用水、气、热力合同性质和供电合同性质相近,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6.2.1 供用电合同概述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供用电合同具有下列特点:

(1)供用电合同的主体为供电人和用电人。

(2)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供电合同所供应的电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是有形物体,但又以客观存在的一种能发挥效能的物质形式存在,该物质一经产生使用就被用电方消耗掉,用电方一经出资买电使用,就不能退货。

(3)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电力法》第24条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4)供用电合同是一种需要经过一定的特殊的法定程序才能订立的合同。订立供电合同除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电力法》及其相关的规定。《电力法》的内容包括总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

6.2.2 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内容

供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6.2.3 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在合同中,一般是一方的义务往往是对方的权利;而另一方的权利则往往是对方的义务。

1)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规定和约定供电的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时应事先通知用电人。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的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电费。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按照规定和约定用电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具有违约行为,比如用电人擅自超负荷的行为;②有损害赔偿的事实,即给供电人造成经济损失;③行为人主观方面属于故意;④损害事实和违约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即由于用电人擅自超负荷用电等行为给供电人造成了财产或者经济上的损失。

6.2.4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

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性质和供电合同性质相近,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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