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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其种类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8.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其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6.8.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2)竣工验收并支付价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6.8.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其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是法人。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包人是指进行工程建设的人,一般指法人,而且需要相应的资质。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属于基本建设的工程而不能是其他的事物。标的的特殊性是区别于承揽合同的标志,所以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

(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工程,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要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4)建设工程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实行计划控制,这是实现经济高速、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仍要受国家计划的约束。对于计划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当事人不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国家的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及计划任务书来签订。同时,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使其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程序。因此,程序性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个特点。

(5)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8.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求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6.8.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建筑前期的工程咨询、建筑实施阶段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验收,还包括建筑后期的保修在内的各个阶段的管理与监督。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6.8.4 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6.8.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人与建筑人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

1)检查进度、质量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竣工验收并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施工人的违约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原因造成停工等损失的,应当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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