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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概述、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9.1 运输合同概述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即承运人是以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为业,靠收取运费为生,因而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运输合同中的旅客或者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必须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运费。6.9.2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6.9.1 运输合同概述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运输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即承运人是以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为业,靠收取运费为生,因而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运输合同中的旅客或者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必须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运费。因此,运输合同属于有偿和双务合同。同时,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运输事项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2)运输合同一般为标准合同。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运人是以运输为业的,其所面对的是大量的、不特定的需要运输服务的公众,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都统一规定。所以是标准合同。

运输合同的种类很多,根据运输对象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运输方式可分为公路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等。根据运输方式的标准进行分类还可以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6.9.2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而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6.9.3 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通常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由旅客支付运费的合同。

1)旅客的义务

(1)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按时乘运及办理手续的义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3)按规定携带行李。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按照客票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3)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4)损害赔偿义务。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6.9.4 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通常又称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1)如实表明托运货物的情况。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办理必要手续。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将办理完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按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和提供资料的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提货和检验的义务。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支付运费的义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3)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通知收货人。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3)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共同承运人连带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9.5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混合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是指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合同。

1)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托运人的责任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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