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1 行纪合同概述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行纪行为又称信托行为,行纪合同也可称为信托合同。在民事合同中,与行纪合同最相类似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23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两者存在的基础都是委托人的信任,两者都是完成工作的合同,均须为委托人处理一定的事务。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委托合同多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活动。
(2)行纪合同处理的事务,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委托处理的事务范围较宽。
(3)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6.14.2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负担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3)遵循委托人的价格指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已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依约增加报酬。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5)损害赔偿责任。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14.3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2)及时受领委托物。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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