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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的概念,股票的发行分析介绍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7)发行审核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8.2.1 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发行属于证券市场的一部分,该部分属于证券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发行而建立起来的市场称为证券发行市场,又叫一级市场,它一般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人构成。发行人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的法人组织。承销机构是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帮助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为此获取手续费和佣金收入的机构。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通过、2010年10月11日和2015年12月30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有详细的规定。

8.2.2 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股票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者出售自己的股份,由投资人认购的行为。

股票发行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股票发行时间的不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设立发行又可分为发起设立方式中的发行和募集设立中的发行;新股发行又可分为公开发行新股、配股和送股。按股票发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按发行的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按股票投资者的不同,可分为内资股发行和外资股发行。不同种类的股票发行,其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也是不同的。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公开发行股票的含义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依照《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保荐人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4)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章程;②发起人协议;③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④招股说明书;⑤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⑥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5)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股东大会决议;④招股说明书;⑤财务会计报告;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6)预先披露制度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7)发行审核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8)发行证券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关于股票的发行价格,《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股票发行人发行股票,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审核,发行人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股说明书,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发行情况。

8.2.3 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①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②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此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报送的文件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⑤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禁止发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8.2.4 证券承销

1)证券承销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证券承销的具体规定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天。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证券承销协议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法》第30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②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③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④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⑤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⑥违约责任;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4)承销团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5)证券承销的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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