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该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政府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制。
8.5.1 政府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证券监督机构,是指依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及相关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因此,在我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8.5.2 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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