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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对法学教育理论的更新

时间:2024-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理论的影响直接表现为对法学教育思想和目标的影响,进而推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为此,法学教育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角度看,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应该是法律职业教育。2.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法学教育目标依学校层次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有专才型与通才型、学术型与应用型、单科型和复合型等区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会影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思想和法学教育目标是法学教育理论的两个重要内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理论的影响直接表现为对法学教育思想和目标的影响,进而推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思想的转变

当前,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思想的主流,国家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两个文件中都提出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法学教育在贯彻素质教育思想时,并不顺利,带来一些困惑,如法学教育到底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5]?为此,法学教育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就是大众教育、通识教育[6],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从大众教育走向精英教育,[7]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从通识教育走向职业教育[8],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应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结合[9]。我们认为,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角度看,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应该是法律职业教育。因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为国家选拔法律职业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又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和纽带,法学教育无疑应服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职业取向的要求。法学教育一旦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思想则会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影响法学教育,宏观上会影响国家举办法学教育的方针和管理法学教育的体制,中观上会影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微观上会影响法学教师的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思维、法律伦理四方面,其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课程体系的构造,要合理分配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课程比例,做到法律知识课和法律技能课并重,理论课和实践课并重;二是培养途径,要改变课堂教学的单一培养途径,增加课堂外教学,实现培养途径多元化。

2.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

法学教育目标依学校层次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有专才型与通才型、学术型与应用型、单科型和复合型等区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会影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第一,专才型与通才型。专才型培养目标着重于对学生按照专业领域进行专业化教育,但由于其注重专业的学科逻辑体系而有别于高职教育;通才型培养目标着重于对学生实行构成高等教育各个学科共同基础、不直接服务于具体专业的教育[10]。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是专才型还是通才型,学术界无定论。不过,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角度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培养专才型人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实体法、程序法等法律知识。如果地方高校进行通才型教育,其学生恐怕无法应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专才型教育,则实现了法学教育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对接。

第二,学术型与应用型。学术型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才,应用型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适合于技术、管理、社会服务、教学等类型工作的人才[11],一般认为,部属、研究型大学较多的是培养学术型人才,地方、教学型高校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受地方高校地方性制约,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多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选拔人才而设定的,它不仅注重法律知识的检测,更要求加强法律技能的训练,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能较好地从事法律职业。这就要求地方高校必须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第三,单科型和复合型。单科型人才是用单学科知识和方法培养出来的单向性人才。复合型人才是运用跨学科方法培养出的人才。一般认为,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从单科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法学教育业也不例外。站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角度看,单科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并无优劣、高低之分。如既懂英语经济又懂法律的法律人才和只懂法律的法律人才参加司法考试并无差别。因此,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有条件,完全可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实现人才的一专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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