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直接作用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推动人才培养模式诸要素变革,包括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途径和教学内容、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专业设置的调整。专业设置一般涉及设置口径、设置方向、设置时间、设置空间等方面。就设置口径而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法学专业设置口径宜宽不宜窄。由于教育部在20世纪90年代改变了法学专业口径过窄的局面,统一了法学专业为宽口径,目前法学专业口径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相互适应的。就设置方向而言,为了更好地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法学专业口径之内没有必要分专攻方向。就设置时间而言,高校一般在大一、大二以通识课为主,大三、大四以专业课为主。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导致了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时实际上只学习了三年,如果扣除大一、大二通识课学习时间,实际专业学习时间仅为一年,学习法律知识一年余就参加司法考试,这是极大的挑战。这必然要求地方高校要压缩通识课的学习时间,争取在大一、大二就开设专业课,做到专业课与通识课同步。如果不想压缩通识课的学习数量和学习时间,另一种方法就是延长专业学习时间,改四年制为五年制。就设置空间而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选修第二学位未构成制约;有些高校允许在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之间打通,实行本硕贯通制,也能满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要求。
(2)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课程体系的改革。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既有法律知识的测试,又有法律技能的测试,还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测试[12]。长期以来,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是长期缺失。因此,地方高校应根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调整法学课程体系。第一,应增设实践课,如开设法律诊所课、模拟审判课、模拟仲裁课、案例分析课等,并实现实践课模块化、体系化。第二,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可以在学生进校第一学年开设,以2学分为好。第三,强化法律技能课,如法庭辩论课、法庭语言课、法律文书写作课、证据调查课,等等。
(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培养途径和教学内容的创新。培养途径分为教学途径和非教学途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教学途径提出如下要求:第一,应更新课堂教学方法。教学途径的中心是课堂教学,“灌输式”“填鸭式”是课堂教学的传统做法,这种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需要,应引入参与式、讨论式、问题式、模拟式等强调学生主体意识和能动性的教学方法。第二,课堂教学实行小班、小组授课。由于法科生招生规模扩大,地方高校大多实施大班授课,这种授课方式不但使参与式、讨论式、问题式、模拟式等新式教学方法难以实施,也使“灌输式”“填鸭式”老式教学方法实行不尽人意,效果甚差。因此,应尽可能实行小班、小组授课。第三,实行学、练、研一体化教学。地方高校法学院应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学实验室、法律诊所,大三、大四的学生可以到里面学习、训练和研究。第四,积极利用网络教学,可以进行网络虚拟审判、虚拟仲裁,也可以开设网络课程。在非教学途径方面,地方高校可以项目带动学生参加科研,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设立纠纷解决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丰富第二课堂;举行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活跃校园文化。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教学内容提出如下要求:要改变理论教学为主导的局面,应确保理论、法条、案例三出现,以理论阐释法意,以案例运用法条,达至理论与法条的融通;要将司法考试内容有效组织到单门课程的日常教学过程中,在知识点讲解中适当穿插司法考试案例题;为了避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沦为应付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地方高校应做到人文知识和专业知识并重,法律知识和学术知识并重,学习能力和考试能力并重,专业主干课程和地方特色课程并重。
(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教学运行机制的完善。综合来看,教学运行机制包括基本教学制度、培养方案和淘汰模式三方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地方高校教学运行机制的影响也集中在这三方面。第一,对基本教学制度影响。基本教学制度有学年制和学分制两种基本模式。地方高校限于师资、管理水平的不足,无法全面实行学分制,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学科目相对固定,考试时间安排在大三学年,实行学年制更有利于法科生应对司法考试。因此,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应实行学年制学分制相结合。对于涉司法考试的科目实行学年制,对不涉司法考试的科目实行学分制,允许学生自主选课。第二,对培养方案的影响。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应根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涉及的法学科目,进行课程选择和调整课程设置的结构样式。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司法考试的所有内容[13],因此课程选择不存在问题,主要是对课程设置的结构样式进行调整。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多采用“通识课+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的课程结构样式,这和传统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基础课”的三层楼结构样式没有区别。笔者认为,地方高校法学培养方案应该采用“平台+模块”的新型课程结构样式,具体构造为:通识课为第一个平台,下面设通识课1和通识课2两大模块;学科大类课为第二个平台,下面设法律综合知识课、刑事与行政法律课、民商事法律课、案例分析课四大模块。划分这四大模块的根据,就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科目由综合知识、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实例(案例)分析四部分组成。第三,对淘汰模式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国家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而设定的淘汰机制,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适应这种淘汰机制。因此,地方高校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也应引入淘汰机制,具体做法如下:一是改进淘汰手段。涉司法考试科目应一律实行闭卷考试,试卷题型应包括司法考试的题型;二是合理设定淘汰率。淘汰率有高淘汰率、中淘汰率、低淘汰率之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应采用低淘汰率,年级淘汰率控制在3%以内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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