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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规范考核评价制度。对于导师工作的考核与评价,不能单单从学生的学习成绩上进行评定,而应当综合考察学生的整体素质,比如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方法与习惯、学生的身心与价值观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如果连续两个学期有关导师指导工作评定为不合格,应当撤销其指导资格,或者让学生重新选择导师。其次,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首先,规范考核评价制度。对于导师工作的考核与评价,不能单单从学生的学习成绩上进行评定,而应当综合考察学生的整体素质,比如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方法与习惯、学生的身心与价值观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如果连续两个学期有关导师指导工作评定为不合格,应当撤销其指导资格,或者让学生重新选择导师。

其次,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在法学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中,导师的责、权应当明确且相一致,而如何保障导师的权利则是贯彻落实导师制的关键。因为如果导师的相关物质保障等得不到明确与落实,势必会影响到导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导师制的运行效果[14]。因此在导师指导工作合格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导师一定的津贴或补助,比如每学年应该给予导师一定的活动资金,便于导师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对于导师指导下学生在有关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的,应给予导师与学生奖励;每学年应提供相应的调研经费,便于导师带领学生开展法律调研活动。每学年可以评比优秀导师,对于优秀导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以及在奖金分配、先进评比、深造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15]

最后,对于导师活动的相关经费,应当做好审计与公示工作,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学生的培养上,避免导师经费的不正当使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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