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体系类似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法国知名学者达维德称其为“法学家的法”。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以至我国的民法通则,在这些法律出台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设计或采纳了某种理论或概念。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在大陆法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学教育的重点应当是这些有理论的基本法律。”只有掌握了基本法律概念和理论,有了法律分析等基本素质,学生才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成为精通法律的人才,而非机械背诵条文的匠人[8]。理论素养使法律职业人员能够系统地理解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来源和气质,使法律职业人员能够养成批判地看待以往的、既有的法律知识的习惯,也能够帮助法律职业人员提高判断问题、形成法律意见的严格的法律思维能力[9]。确实,如果忽视理论素养,法律职业人员就会被“条文主义”法律观念所束缚,只知记诵法律,不知法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只知僵硬地套用法律,不知灵活地运用法律;只知按照法律的现成规定办事,一旦明文规定阙如,就只好求诸领导的指示或主动汇报请示,而不能在法律的发展与合理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10]。因此,理论修养对于法律职业人员来说是必要的,而法学本科教育显然能够也应该提供法律职业人员所需的理论修养,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到底是什么,它为什么有效,法院如何以及更好地适用法律,对这些问题,学生们应该在法学教育中掌握。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回答的替代教育方式应当不仅能够使得法官们知晓‘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处理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使得任何适用法律的人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概念、法律依据以及法律适用的方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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