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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专业互惠式实习机制的巩固和完善发展

时间:2024-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实习机制虽然取得了一些实效,但还远非尽善尽美,而是需要继续加以巩固和完善发展,可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在省级政法机关层面探索和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黄桂田教授的该观点参见张航:《北大校长助理呼吁禁止学生实习》,载于《北京晚报》2012年5月24日第12版。

本实习机制虽然取得了一些实效,但还远非尽善尽美,而是需要继续加以巩固和完善发展,可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在省级政法机关层面探索和建立联合培养机制。为获得更大范围合作和产生更好效果,可考虑报请省政法委员会牵头,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第二,巩固和增建实习基地,夯实实习平台。为满足教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巩固原有的实习基地,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增加一批新的实习基地,并增聘实习指导老师。同时,总结经验,扬长避短,重视实习基地的内涵建设和发展,为实践教学提供坚实可靠的平台,提高实习质量。第三,邀请专家学者把脉以提高本实习机制的质量并宣传推广本实习机制。学院将围绕本实习机制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法学教育学术会议等,邀请有关高校法学院系负责人与会,认真研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问题,一方面听取其他高校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本实习机制,提高本实习机制的质量;另一方面借此加强本实习机制的宣传和推广,扩大本实习机制的影响和辐射效应,使更多的高校受惠于本实习机制,共同为法学教育做出积极的贡献。

【注释】

[1]本文原载于《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

[2]参见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载于《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第9页;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三十年:成就、问题与出路》,载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135页;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载于《中国大学教学》2009年第12期,第4页。

[3]少部分人可能不这么认为。这不仅表现在法学界,在其他学界也有相类似观点,如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北大校长助理黄桂田教授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百年院庆“中国经济学教育论坛”上指出的“实习影响大学生学业”的观点,认为应禁止学生参加实习以矫正这种“变态工作需求”。黄桂田教授的该观点参见张航:《北大校长助理呼吁禁止学生实习》,载于《北京晚报》2012年5月24日第12版。

[4]《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意见》(2011);《最高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强调全面加强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载于《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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