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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的问题中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较低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体现了法科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法律事实”的归纳能力和“法律推理”的演绎能力。在目前互联网普及的情况下,关于法律文书写作的“指南”、“范本”、“模板”之类的书林林总总,给法律文书写作领域带来了诸多便利。从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反馈来看,法科学生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专业术语使用错误、事实归纳能力欠缺、推理分析能力不强等“症状”。

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体现了法科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法律事实”的归纳能力和“法律推理”的演绎能力。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是法律得以在实践中运用的基本前提[10]。法律文书由特定的文书格式和法律论证、事实阐述等内容组成。在目前互联网普及的情况下,关于法律文书写作的“指南”、“范本”、“模板”之类的书林林总总,给法律文书写作领域带来了诸多便利。基于“互联网技术时代”的实际情况,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应“与时俱进”——套用各种法律文书的电子模板即可。虽然如此,对于事实的归纳能力和说理阐述能力却不能忽视,不同案件的事实和说理是不同的,这些重要部分没有现成模板套用,必须是法科学生在日积月累的训练中通过学习、摸索、总结才能提炼概括的。从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反馈来看,法科学生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专业术语使用错误、事实归纳能力欠缺、推理分析能力不强等“症状”。相关问题可描述如下[11]:第一,主体前后不一致,对于同一主体在同一文书中称呼前后不一致,比如以称呼“被告”为例,混用“被告”、“他们”、“对方”、“他们公司”、“被告单位”等,其中口语化称谓比比皆是;第二,专业用词混乱,比如“权利”与“权力”混淆、“抵押”与“质押”混用、“终止”与“中止”不分;第三,法律条文援引不正确,要么多引,要么漏引;第四,材料运用不恰当,案件事实归纳和相关证据或没有一一对应,或没有关联性;第五,说理不透彻:文书语焉不详、漏去材料中重要信息,或总结累赘重复、详略分配失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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