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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的问题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实践的局限

时间:2024-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和实践中的局限,主要体现在“重形式,轻实质”。另外,这与我们当前选用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材也有一定关系。而梳理相关法律文书写作教程类书籍会发现,法科院校所用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也多数是教授、学者编写。这样的课程考试考察的是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而非检验其基本能力,这与该课程的目的是不相适应的。就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这种情况”而言,与实习期间的“用而不教”有一定的关系。

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和实践中的局限,主要体现在“重形式,轻实质”。下面从课程与教材、授课与作业、考试与实习三个方面进行归纳。

1.课程与教材

法律文书写作应该是侧重“法务写作能力应用”,而不仅是“与法律相关的文书写作知识的传递”。设置该课程时就应当明白:法律文书写作课不同于单纯的应用文写作课和其他的法律专业课,它是一门具有法律专业性质的应用写作课程[17]。该课程设置的主要问题在于课时量过少,一般的法律文书写作教学设置为32个课时量左右,在这有限的课时量中,现实的教学中不得不以“教材为中心”完成“基础知识”灌输就得结课了,时间上无法保证以“训练为中心”的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因为“能力应用”的训练应是在掌握“基础知识”之后才能进行的。另外,这与我们当前选用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材也有一定关系。通过梳理当前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法学本科所选用的教科书,可以发现:相关教材侧重于罗列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和文书模板”,很少或几乎没有强调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梳理发现,法学院校所用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大多数是学者编写,几乎不选用实务界编写的教材,即使个别学者型作者兼任了“某某协会”的职务,也仅仅是“兼任”罢了。正如在对某大型电子书网站以“法律文书写作”为关键字检索时,统计作者共计46人[18]。其后检索作者职业、身份,并以专职任教、实务工作、任教与实务工作兼备这3种分类来划分作者(见下图)。由此可以得知专职任教的作者占有绝对份额。而梳理相关法律文书写作教程类书籍会发现,法科院校所用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也多数是教授、学者编写。反之,法律实务界比较流行的教材都是有经验的律师编著的。法学院校选用这一系列或脱离实际法务经验的教材给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内容带来了一定的“障碍”是不能忽视的,应该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时特别重视“教材”选定的问题。

2.授课与作业

现在大学选拔招聘的老师几乎都是从“学士——硕士——博士”学习过来的,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对于法律文书写作的教学也只是根据教材而“授于人”。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9],法律文书的生命力来源于法律实务经验的支撑,只会理论研究、缺乏法律实务能力的老师,如何教好学生法律文书写作呢?一方面,这种纯学术的老师本身对于法律文书的掌握不一定娴熟贯通,更谈不上在课堂教学中补充真实的案例。另一方面,学生并没有法律文书写作的实践,老师布置的作业不一定会写,即使去“照葫芦画瓢”,也只是见“招式”不见“内功”。

3.考试与实习

实际上,法学文书写作课程的试卷前几道题多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考察文书基本常识、“简答题”形式考察法律文书特点或类型、写作原则等,最后一道题多以“改错题”形式考察法律文书应注意的细节,也有少数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学方面给出材料要求以“写作题”形式起草一篇法律文书的。这样的课程考试考察的是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而非检验其基本能力,这与该课程的目的是不相适应的。而在法学实践教学安排下的“实习”普遍存在“用而不教”的现象,学生去检察院或法院等司法部门实习期间,通常被安排做“装订卷宗”、“文档整理”、“传达文件”、“端茶倒水”等行政性工作,而极少有实务部门指导学生起草法律文书并授以文书写作的“要领”的。现在司法实务部门在缓解“工作任务量大”的问题时就是以“实践锻炼”的口号招收在读的实习生,但又对实习生“用而不教”,导致很多学生不愿去“实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实习”与“法务”能力培养越来越“背离”。张卫平教授在2002年描述的“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适应……需要”[20]。十三年过去了,这种“情况”不仅尚未得到改善,反而“每况愈下”。就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这种情况”而言,与实习期间的“用而不教”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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