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愿表示一致的产物。劳动合同是特种契约,不能采用传统的民法调整方法来进行调整,应该由劳动合同法这一特别法进行调整。
(二)劳动合同订立程序
实践中,劳动合同订立程序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需要用工并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用工(招聘)公告或广告。
(2)劳动者报名应招。
(3)用人单位对前来应招的报名者进行考核。
(4)确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并通知对方。
(5)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事实劳动关系也应该被纳人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定劳动权利的具体规定。根据条款内容是否为劳动合同所必需,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欠缺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必备条款有些是法律规定的,有些是当事人协商议定的;补充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了补充条款劳动合同依然能够成立,补充条款都是当事人议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如下几点: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双方的相关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身份证号。
2.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3.工作内容
劳动者所担任的工作或职务,工作的要求以及工作的地点在合同中应予以约定,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国务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都应当反映在劳动合同中。
5.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法,奖金、津贴的数额,以及获得的条件等,对福利待遇也应加以规定,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
6.社会保险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劳动合同应依法对有关保险事项做出约定。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制定和提供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制度和设施,并为其提供必备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应对此依法做必要的约定。
(四)常见的补充条款
1.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培训条款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目的是提高具体岗位需要的劳动者的专业技术、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保密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劳动者在了解和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后擅自泄密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约定保密条款。
4.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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