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我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建设生态化绿色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厅[1997]13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校内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存贮、运输、使用、销毁的审批、安全监督与备案,依法督促有关单位管理好危险化学品。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统一计划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协助办理采购手续并备案存档,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存贮、使用及实验室安全状况;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的回收与处置。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购买、存贮、使用、操作、管理、处置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七类化学品。我校危险化学品分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中,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等六大类;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录一)、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爆炸品等五大类。
第三条 学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处置和销毁等过程必须遵守本办法。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或重点实验室须明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组织体系,即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物一致。人员名单报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及时通知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做相应变更。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报账时,申购人必须凭①发票、②购买合同及③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复印件等,先到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材料与安全科(设备楼301)办理耗材入库手续,然后才可到财务处报账。各单位及使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如实办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审批程序,凡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由使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评优时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一票否决制,除责令整改外,年度考核不得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流程分为审批与采购、储存与保管、领用与使用、回收与销毁、应急事项报告五部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审批须严格遵守相应程序。学校保卫处依法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进行安全审批,并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报备案不得自行采购。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别要加强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的管理。
(一)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须填写《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在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或保卫处网页下载),详细写明所要申购危险化学品的品名、类别、数量、用途以及安全责任承诺书的使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签名、使用场所、安防设施、“三废”处理程序等。
(二)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只须将填好的《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交由保卫处审批备案,纳入保卫处的日常消防管理,同时将填好的《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交一份到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材料与安全科(设备楼302)备案存档,然后由购买单位自行购买。
(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购买单位提交填好的《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以及供应商的资质材料,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盖单位公章后报保卫处审核和签批,并交由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各一份备案。
1.购买使用易制毒品(名录见附录一)的,由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在公安部门的《湖北省易制毒监管系统》上提交相关电子申报信息资料(购买合同及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公安部门审批后即可打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购买单位在办理好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向公安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工作流程在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网页下载)。
2.购买使用剧毒品(名录见附录二)的,应纳入保卫处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保卫处在公安部门的《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公安部门审核签批后,然后打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购买单位持此购买凭证向公安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
3.购买使用易制爆品(名录见附录三)的,应纳入保卫处的日常消防管理,保卫处须将相关电子申报信息资料提交到公安部门的《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审核备案登记,然后方可由购买单位向公安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
(四)申请购买进口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及相关资料复印件须交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存档。本科教学实验室的购买经费按照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的年度计划统筹解决,科研实验室的购买经费自行负担。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及保管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应完善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程序,所有购买回来的危险化学品报账前必须先到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材料与安全科(设备楼301)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剧毒危险化学品还须到学校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处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
(一)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中的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品的储存与保管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学校设立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管理,所有剧毒危险品必须统一集中储存和保管。
(二)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保险柜内;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防雷、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通讯、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措施;同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定期对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防止隐患事故的发生。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帐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应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其中,剧毒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归口到材化学院统一管理,相应的管理细则由材化学院制定并报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严格贯彻和落实“谁领用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一)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领用人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由各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对使用过程进行督察,及时回收并存放没有用完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对其使用的全过程负安全责任,学校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责任人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将未用完的剧毒化学药品交回学校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放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穿防护服装,佩戴手套、护目镜。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则,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或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用于实验室以外的用途。
第十一条 因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回收和销毁处理,由各单位专职管理人员统计并签字盖章后,上报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备案存档,并由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统一进行回收处理,其处置费用由学校“三废”专项基金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使用单位须向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高压气瓶,在购买后须按要求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一)高压气瓶要存放在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地方(单独房间或防爆柜内),并张贴警示标签。化学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高压气瓶严禁混合存放。高压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要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二)高压气瓶应按期进行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发现有不正常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做出认真记录;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相关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为本单位实验室内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含高压气瓶)、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验操作人员及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学校原则上统筹安排经费逐步予以解决;科研实验室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原则上自筹经费解决。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相关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事项报告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报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备案。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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