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政务信息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务信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现与否关系到社会公众依法应当享有的信息权、知情权是否得到根本性的保障,政府的施政方针和各项政策与措施能否顺利施行。
6.1.1 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与范围
(1)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学术界的认识不尽一致。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与制度。(1)也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将其利用公共资源、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和情报(法律明令应予保密的除外)公之于众,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查询、抄录、下载、复印、阅读等形式了解、掌握和保存这些信息。(2)还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又被称为“行政资讯公开”,可以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上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微观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行为;宏观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即行政机关向公众或特定公民提供行政管理信息的范围、主体、程序、法律后果等要素组成的法律制度。(3)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4)。
政府信息公开不同于政务公开,虽然两者都要求政府增强其行为的透明度,公开办事,但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广阔得多,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应当将其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公开,属于一种权利型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①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从其字面上讲,应该包含两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公开信息的主体范围;二是公开信息的内容范围。就公开信息的主体范围即信息公开立法的调整范围来讲,从各国或地区的立法来看,从小到大依次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只适用于政府行政机关(如美国、日本);二是适用于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所有的国家机关(如欧盟);三是除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以外,还适用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如新西兰);四是除了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外,还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或者私法团体(如南非)。(5)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主要决定于该项立法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或由什么样的立法主体来制定?比如,是以法律的面目出现还是以行政法规的面目出现,抑或以其他的立法形式出现。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该方面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产生,也就是说它的立法主体是国务院,这也就决定了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或者说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这个主体范围可以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重要的或主要的主体范围,也是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调控的重点。严格地讲,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指政府公开的信息内容范围。无疑,政府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会获取或掌握很多信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力动员各国政府努力使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属于公众的信息,其中第一类就是政府信息。这就意味着,政府信息中属于公众的信息应当公开。我国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公开的范围是“公共信息”。一般来讲,一个政府部门有可能掌握以下方面的信息:第一类,属于某些特定个人的信息,比如行政机关在从事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行政相对人信息的了解与掌握;第二类,政府部门职权行使的有关信息(静态信息),比如其职权范围是什么,行使的程序是什么,等等;第三类,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有关信息,比如政府部门各任职人员年龄、性别、职务、学历、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第四类,政府部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动态信息),比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程序与方式等。
判断哪些信息是公共信息,至少有这样几个标准要把握:一是这样的信息不能涉及特定的个人,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信息除外;二是必须不影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必须是社会公众都可以利用的,不能只为少数人所掌握和利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信息都是可以为公众所利用的,这也就是各国为什么要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缘故。另外,对于公开信息的义务主体即政府机关而言,公共信息公开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那么,对于政府所获取的个人信息,作为征集信息的个人是否可以要求政府公开呢?还有,对于涉及政府机关内部的一些信息,比如本机关人员的评选、晋升等是否对其内部成员要公开呢?这里的问题是,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是否要区分不同的对象才加以公开?由此区别不同对象而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不是政府信息的范围?这个问题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区别不同对象而公开的信息不具有公共信息的特征,但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只不过与针对公众而公开的公共信息不同的是,它是针对某一个或某些特定主体以及政府机关内部成员而公开的信息罢了。
②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是指在确定政府信息范围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与原理。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有助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更合理、更完善,以及更具有可操作性。在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时,要考虑到以下的原则:
●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世界上最早的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可追溯到1766年瑞典制定的《出版自由法》,其后过了将近两个世纪,世界其他国家纷纷展开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芬兰于1951年制定了《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于1970年制定了《行政文书公开法》,挪威于1970年制定了《行政公开法》。美国的信息公开法由一系列法律组成,如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1996年制定的《电子情报自由法》等;法国于1978年制定了《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加拿大都于1982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英国、日本也于1999年制定了《情报公开法》。因此,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信息公开化立法在世界各国纷纷展开,这无疑反映了现代立法的一个根本趋势。当代形势要求我国在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时要尊重国际惯例: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势必在法律制度等意识形态领域产生影响,要求各国法律的趋同化;我国已加入WTO,为履行自己的承诺,政府应尽量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政府信息,其他国际条约及规则确定的内容我国也应当遵守,并有必要转化为国内立法,要求公众一起遵守。
●利益平衡原则。世界各国在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都没有规定要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都强调政府信息公开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等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就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这些制度包括:第一,明确必须公开与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之间的界限,并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执法信息等予以例外处理,以保证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当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当政府信息涉及诸如国家安全、国际关系这样的敏感领域时,往往可以通过特殊的法律规定、审查机制和司法惯例等,尊重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判断。第四,对涉及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设置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非经信息记录对象的同意,政府机关不得公开该等信息。信息记录的对象可以通过复议与诉讼等机制,阻止政府机关公开该等信息。
●可分割性原则。可分割性原则(Severability)是美国《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该原则是针对《信息自由法》中规定的豁免条款而设置的。即是说,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但决不意味着政府对含有豁免事项的信息一律不予提供。可分割性原则的设立意味着,即凡是可以从含有豁免公开的信息中分离出来的非保密信息,都应毫无保留地予以提供。根据这项原则,信息中可以合理分离的任何部分,在删除根据豁免条款应予保密的部分之后,应当提供给请求获取信息的任何人。我国在确定政府信息的范围时,也应确立这样的原则:第一,最大限度满足人们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社会公共利益;第二,限制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公众信息的获取权;第三,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可操作性,便于公众依法行使权利。
●对象性原则。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而加以公开。一般所讲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针对社会公众而言的,但是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应仅限如此,那些应针对特定的人或组织以及政府机关内部成员公开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比如政府机关行使某一职权行为的对象即相对人可以要求或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对行为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信息: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与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与时限等。对政府机关内部成员来讲,它也应该享有某一部分信息的知情权: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等。确立这样一个原则,目的在于:第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尽可能规定得较为完善一些;第二,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相配套、相协调;第三,权利的保障均衡一些,不能对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加以保障,而对某特定主体的信息获取权不予保障,这是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意图的。
③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方式
世界各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都确立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化立法的意图与目的所在。因此,各国在遵循这个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综观这些国家的立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确定的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列举式规定,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出详细的列举规定;另一种是概括式加排除式规定,即首先作出概括规定,比如政府所掌握的信息都应予以公开,然后作出排除式规定,即规定有哪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的优点是明确性强、操作性强,缺陷在于它无法将所有的情况列举全面,有可能挂一漏万。第二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更具灵活性,但操作性相对较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应综合以上两种方式,在做概括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一些能列举出来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内容作出规定,最后对一些排除事项作出列举规定。
6.1.2 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属性
(1)民主性
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是政治上和经济上完全的、普遍的民主。民主体现于参政权,参政先要议政,议政权源于知情权,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就没有人民的知情权。人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一个基本立足点就是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邓小平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政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是在有效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的,其中,知情权是一项基础性权利。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就没有老百姓的知情权,也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民主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法治性
法治,意味着法的权威大于人的权威,意味着政府施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意味着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而有效的法律保障。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导致人治传统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条曲折而漫长的道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为人民了解和知晓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创造了便利,使他们有效地明白地行使自己是权利;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使政府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
(3)公正性
自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的经济主体、管理模式、运作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必须依赖政府提供公平、公正、完备的规则,并利用这些规则有效地进行市场监管和经济调控。政府信息公开,其中内容之一就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则的公开。显然,这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有着基础意义。
(4)熵减性
熵减性是指从政人员与社会公众的信息对称趋向。通俗地讲,在于对权力的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行政管理活动真正置于社会各界和各种专门监督机构的监控之下,使监督行政有的放矢。
1969年由世界著名物理学家普里高津创立的耗散结构理论,在近30年内被广泛应用于管理领域。热力学第二定律揭示了系统自发地从有序变为无序的规律,即“熵增加原理”。这一规律在封闭、孤立的社会系统中也完全适用。普里高津告诉我们,打破这一规律的唯一办法就是开放,只有开放才能吸收负熵流,抵消系统自身的正熵,减少总熵量。开放是形成耗散结构的首要条件。开放越大,系统与外界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流越多,系统活力就越大。行政系统也是如此,在一个封闭的体系内必然出现“熵增现象”,产生混乱和无序,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行政管理开放的基本形式,并在公开的过程中,接受监督,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实现社会的监督和信息的交流,这样才能克服无序,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纠正不正之风,建立有序、高效、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系统。
6.1.3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本质属性的外化,是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石。但是,到目前为止,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官方文件中都没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这一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全局的基本指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民本原则
这里的民本主义是指确认人民在社会结构中的中心地位和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的“新民本主义”。其核心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主体论上确认人民是国家的唯一主体;在价值论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利益为价值取向;在政治体系运作上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据;在政治角色行为上以法律为保证体制目标实现的约束系统;在制度设计上既保证充分表达人民愿望并转化为国家意志,保证所有行政人员积极而创造性地为人民利益忠实工作,又通过制约机制巩固国家制度,确保一切违反人民利益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必要制裁。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人民主体价值”原则:在指导观念上确立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谋求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的现代公共行政理念;在权力关系上确立行政管理权归人民所有、由人民赋予、为人民行使、受人民监督的关系;在运行机制上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在判断标准上以人民是否赞成、拥护、满意、高兴为衡量尺度;在基本归宿上确保人民的知政权、参政权、议政权、监督权。
(2)权威原则
权威是权力与威望的有机统一体,但对于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而言,权力影响力是其权威的主导方面。以放权为取向的政治改革所要解决的,只是权力过分集中的历史积弊,实现适度集权与合理分权的有机结合,而不是全盘否定集权,搞绝对分权。作为国家本质的集权,与个人独断的集权、否定地方自治的集权、统揽一切权力的集权、官僚政治的集权、剥夺地方利益的集权不可相提并论。现阶段特别需要依法规范和固定政府权威,确保公民对政府权力体系的共同认可和普遍服从,减少制度外的无组织力量。政务公开应遵循“政府权力影响力主导”原则:①正确处理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行政非垄断化或竞争性是个方向性目标,但其垄断性的弱化以至消灭是有条件的历史过程。②正确处理强制与自觉的关系。社会主义行政与资本主义行政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以自觉为基础,而非强制性之有无。③正确处理唯一与多元的关系。法定的政府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唯一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权力须依法授权或委托。④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在依法行使知政、参政、议政、监督权力的同时,须履行服从和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义务,确保政令统一畅通。
(3)效率原则
政府行政管理活动所取得的业绩、成就和实际效果的行政绩效,主要包括经济、效率、效益三个维度。行政效率既指一个国家特定制度安排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率和社会发展速度,又指一个具体行政单位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率。政务公开应遵循“行政管理高效化”原则:①正确处理公开与效率的关系。行政信息的公开度与知情度、行政管理的参与度和监督度,均以不影响依法行政的正常运转为基本界标而相对定格,以行政效率高低为政务公开正误得失的判断标准。②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行政组织固然以追求公平为天职,但必须变“公平优位”为“效率优位”,没有效率的公平也就丧失了根基。③正确处理效率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行政部门的核心价值之一,当然要追求决策民主化,但民主不可以低效率为代价。④正确处理效率与质量的关系。行政效率不能孤立地追求投入产出的比率,而应与行政成本的节约程度、行政产出的社会效果有机结合,关注高质量和高满意度的高效率,实现经济、效率、效益三维度的有机统一。
(4)告知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原则是指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把相对人或社会大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的内容明确告诉他们,并且告诉的效果要达到足以使权利人知晓的程度。
告知原则是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始终和各方面活动的准则,是最能体现政府信息公开本质特点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可以强有力地推进政府工作民主化的进程,有利于政府机关转变观念,自觉地为权利人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廉洁行政。从公共关系学上讲,政府机关通过告知相对人和社会大众政府信息,并与之产生双向互动式信息交流,有助于树立自身良好的公众形象,获得权利人和社会大众的广泛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合作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告知的主体;第二,告知的对象;第三,告知的方式;第四,告知的时间;第五,拒绝告知的法律救济途径。
6.1.4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取向
(1)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治发展是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国际学术界认为,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更需要也更为突出。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政治的发展方向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理论、政治体制、政治运行机制。二十多年来,经济发展多元化和国际交往的增多,要求政治观念、政治体制、政治运转方式与开放性的经济体制相结合。这是经济发展对上层建筑完善提出的要求。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观念应当向前发展。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经济私有制决定的权力私有。在这种体制下,人治是社会的基本特征,神秘是人治的文化思想基础。只有神秘,才可以享受各种特权,才可以随心所欲地玩弄权术,欺压百姓。在我国,虽然封建社会灭亡已近百年,但神秘化的遗毒并未完全消除。不少人仍然把神秘用权当正常,并且很少受到责难。完全可以说,当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既是新旧思想观念矛盾斗争的产物,也是促进中国政治发展的重大举措。二是社会管理体制应当向前发展。管理体制的发展是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面。中国传统管理模式是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在这种模式下,很少重视公民的参与,公民不知情,也无法参与管理活动。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主人翁意识的提高,中央提出了在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基层管理模式的发展势必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政治发展,这也是中国政治的重大发展。在这种模式下,精英政治将变化为公民政治,公民参与管理必然要求权力存在形式和运转程序、运转方式透明,必然要求用制度保证公开真正地实行。完全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顺应了政治管理体制发展的趋势。三是社会管理的操作方式应当向前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操作技术不解决,人民做主就说不清楚。人民群众对委托人的情况不了解,就无法对委托人进行必要的监督;也无法消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因此,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管理操作方式的重大发展。
(2)政府信息公开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作为整体,无法具体管理社会事务,于是推举出一部分人组成政府,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政府权力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意愿,否则人民有权撤换政府人员,而行使这一权力的前提是对政府行为的知情。只有政府公开信息,才能使公众知悉政府行为,才能客观地评价政府能力,判断政府是否值得信任。如果是公民不知情或片面知情,即使由多数人做出决定,也无异于一场民主的骗局。在美国《情报自由法》说明书序言中,时任司法部长的克拉克写道:“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民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6)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自由放任主义国家,由于秉持消极行政理念,行政职能限于治安、国防、外交以及为维持以上行为的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执行法律。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是选举代议机关,由代议机关制定法律,选举政府人员。知情权与公民直接参与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甚至可以说没有达到相当必要的程度。自由放任主义时代结束后,情况大不相同。国家观念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福利国家大量兴起,行政权力渗透至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生活。政府行为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人们更希望了解政府权力的运行状态。政府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公布有关信息,相对人在知情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意见,政府机关根据信息反馈对决策做出调整。这种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互动,正是建立在政府信息充分公开的基础之上。
民主政治是否定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间,中国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长足的发展。它集中表现在基层民主和国家政体民主两个方面。基层民主主要指社会基层如农村、城市社区实行的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等。国家政体民主主要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行政司法审判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民主政治的主体是人民。真正体现权力属于人民的标志在于从量上得到多数人民的认可,在质上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这一点实现。二是人民群众有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人民知情,有助于参与管理活动。三是民主政治有和国情相适应的实现形式。如果只有观念上的认可,在如何实现民主政治上模糊,没有具体的实现形式,那么少数不法分子操纵民众、豪取巧夺的行为仍不能避免,民主政治仍然不能变为现实。政府信息公开群众关注的问题,可以提高执行政令的透明度,保证政令的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杜绝暗箱操作,既能提高政府公正办事的威信,也能调动群众建设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当然,政府信息公开只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形式,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3)政府信息公开有助推进依法治国、强化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法治是对人治的根本否定。它体现国家的最高意志,体现人民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它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政府信息公开和法制建设的关系看,其一,法制是公开的保证。其二,公开能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贯彻执行。首先,政府信息公开能促进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因为谁不依法,谁不执法,谁不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就会受到群众的揭发和举报。这种力量不可小视。再次,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守法。政府信息公开使办事的法律依据,办事的法律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大家都知晓,既能促进自觉守法,也能形成社会压力,杜绝桌子下勾当的发生。总之,政府信息公开对法制建设的意义非常重大。
(4)政府信息公开是个人生活和发展的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并不仅限于政治层面的意义,它也影响着每个公民的生活。由于现代社会奉行服务,政府信息的充分知情,才能更好地安排生活和工作。比如,知道国家金融政策,可以决定理财方式;知道市政规划方案,可以决定投资地点;知道交通管制路线,就可以选择其他路线上班。这些信息都需要政府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公民还可以到教育管理部门查询相关利益人的学历状况,免受假文凭的欺骗;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商业伙伴的资信状况,以决定是否合作;可以到药品管理部门查询某种药物的功能和禁忌,保证用药安全。这些信息指导着我们的生活。个人的发展也离不开信息公开。现在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代,新技术新名词层出不穷,要么掌握新知识跟上时代的发展,要么知识陈旧被社会淘汰。事实上,政府机关作为最大的信息资源中心,有义务告诉公众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信息,使公民了解这个世界,才能把握这个世界,才能生存和发展。
(5)政府信息公开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信息是一种资源。政府机关作为社会管制者,收集了大量的经济技术信息,是社会上最大的信息管理者;政府机关制定决策,对社会行为做出调控,同时还是最大的信息制造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是商场中制胜的法宝。谁先掌握信息,谁就能够占据主动。在政府信息不充分公开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为了及早得到所需信息,就会千方百计地与官员拉关系,投官员所好;另一方面,官员只把信息透露给关系好的企业。这种权钱交易的基础正是公民与官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有通过法律把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机关的义务,实现公共信息社会共享,才能够从根源上遏制信息权力腐败。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包括政府机关持有信息的公开,还包括政府行为的依据、内容、结果的公开,把政府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任何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都是在暗箱中操作出来的。在决策原因、结果等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行政官员能够比较安全地利用权力寻租敛财,不必或较少担心政治前途或法律责任。腐败总是与秘密为伍,廉洁总是与公开同行,我们不能把腐败的责任仅仅归咎于官员的道德沦丧,更应该归咎于制度的不完善。良好的制度能够隐恶扬善。制定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行为必须及时全面公开,如果不公开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把政府行为置于阳光下,官员必不敢以身试法,肆意妄为。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政府行为的公开与透明,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6)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对于政府机关来说,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真实全面的信息提高了决策的正确性,保证了政府行为的统一和连续。同时避免了信息的重复收集整理,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知道政府决策的依据和理由,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政府行为的后果,是公民的配合而不是政府的强制,真正保证政府行为的顺利施行。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即使做出正确的决策,公民不清楚决定的原因和依据,也可能对政府决定产生抵触情绪。要么不接受行政处理后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么消极履行义务。这两种情况都加重了政府机关的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公民对政府信息的充分了解,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按照政府机关的规定指导将来的行为。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机关内部的协调,有助于公民对政府决定的理解和贯彻,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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