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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的电子商务分类和商业模式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商务模式可以界定为网络环境下,基于信息技术的商务运作方式和盈利模式。这种划分是按照交易的主体不同,对电子商务进行的分类。一直以来,网络热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时,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过讨论。B2C,企业对应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类型。B2B,这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批量交易,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额中的绝对主体。O2O,这种线上线下结合模式是目前电子商务的主体模式。

电子商务模式可以界定为网络环境下,基于信息技术的商务运作方式和盈利模式。

一般来讲,多数人习惯于把电子商务模式分为以下几类: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即B2C);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即C2C);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Business,即C2B);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Online To Offline,即O2O); BOB是Business-Operator-Business的缩写,意指供应方(Business)与采购方(Business)之间通过运营者(Operator)达成产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等等。

这种划分是按照交易的主体不同,对电子商务进行的分类。与传统渠道中的商场、个体户以及批发商等渠道形式相类似,很多是把传统的渠道模式在加以互联网化,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呈现出来。

C2C,实际上是传统的“地摊”模式、“农贸市场”模式的电子商务化,即以免费或者较低的摊位介入成本,不需工商部门颁发执照,让个体以卖方的身份介入交易市场,买方也多为个体,在税收方面予以充分的优惠。因议价空间较大,商品品类繁多,且进出自由度较高,因此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但因鱼龙混杂,很多商品真假难辨,不法商贩步入其中,浑水摸鱼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没有工商部门的注册,商贩地址难以查询,同时也没有正规发票,故发生事故后可追溯性差。这在传统的地摊、农贸市场中很常见,电子商务的C2C交易中也时有发生。一直以来,网络热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时,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过讨论。笔者认为,针对这一现象,无论是传统的渠道模式,还是电子商务,关键要把握几个方面的控制:交易主体的身份合法性、交易商品的质量标准和事后的可追溯渠道。三者是一个系统工程,缺一不可,否则总有漏洞可钻。所以应该针对网上网下的特点针对这3个方面来采取措施,净化网络环境。因此,既然允许“地摊”模式、“农贸市场”模式的存在,就要承认其合法性,但是规范和治理确需要多方努力,包括政府、网络平台、社会监管和广大消费者的多位一体。

B2C,企业对应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类型。这种方式下,交易主体中的卖方身份正规化,需要正式在工商部门注册,以企业的形象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与现实中的公司运营、店铺管理是基本一致的。相比之下,这种方式参与市场交易,可信度更高,长期坚持,会产生较高的品牌效益,但税收、运营成本和交易成本也会上升,且可追溯较强。目前网络购物主要针对的面对C的两种形式,即B2C和C2C。从消费导向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消费水平提升,消费者会更加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内涵,拥有公司经营身份、自己品牌、可追溯性强,照章纳税的B2C应该更有市场; C2C作为活跃消费市场的重要因子,将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对于参与主体的资格、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可追溯性方面,将会加以更加明晰的要求。

B2B,这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批量交易,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额中的绝对主体。交易的双方均是企业,无论是原料采购中的供货商对采购商;半成品的供货商对中间商,或中间商对制造商;还是制成品贸易中的制造商对批发商、批发商对批发商、批发商对零售商,主体双方均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交易额一般较大。B2B可以说是较早地使用线上线下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大金额、大批量的交易,主体其实还是传统的贸易方式,从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的4个交易磋商环节中,“电子”化手段被较好地引入了过程当中。

C2B,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Business)。C2B体现了WEB2.0时代的特色,即互动性。商业发展至今,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使得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称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逐步形成了延续至今的买方市场。买方市场是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由买方掌握市场交易主动权的一种市场状态,这是市场营销观念形成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阶段,从那时起,充分发现并挖掘消费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这一需求,成为企业的价值主张。顾客的真实需求如何表达,如何向企业传递,企业如何应对获得到的顾客需求信息,并使之变成企业的盈利点等等问题,成为工业时代企业市场工作的中心。首先,企业通过市场调研获得的调查样本的客户需求资料;然后,据此分析客户需求,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出主要客户群体的一般性需求;最后,据此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这样得到的是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的是一般性的消费者需求。这是工业时代的企业满足顾客需求的基本表达。但是,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尽管私人定制等模式不是互联网首创,但是传统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私人定制、个性化服务只能是富裕阶层和特殊群体的专利。有着生产和提供服务能力的供货商,与有着个性化需求的消费者没法对接。买方市场形成至今,个体买方享受到的是被标准化了的产品和服务,而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的满足,才是真正意义买方市场形成的标志。C2B模式充分体现了这一互动性、个性化满足的特点,消费者根据自身把自己需求的信息提供给供应商,消费者参与产品的设计、定价、生产等环节,企业提供的是柔性化的生产。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将是未来商务关注的焦点。也只有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条件下,消费者的这一个性化需求才能得以较大的满足。

O2O,这种线上线下结合模式是目前电子商务的主体模式。电子商务崛起时间短、速度快,很多早期介入电子商务的企业获得了“首期红利”后,在气氛烘托之下,企业的电子商务化蔚然成风,既成为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方向,也成为传统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但随着大批的电子商务企业纷纷落马或者勉强维持,很多企业重新思考如何开展电子商务的问题,最终形成的就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思路。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业行为,从来就离不开生产和消费两大领域,在更好地衔接生产和消费两大领域的同时,才能体现其真正的存在价值。生产和消费一直是线下进行的,甚至商务的多数环节也是线下进行的,纯粹的“互联网化”、“电子商务化”是对商务环节的一种浮夸,而O2O的提出,是理念上电子商务本质的回归。电子商务从来都是O2O,线上和线下从来没有分离过。传统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进行渠道扩展和价值提升,需要结合自身的产品特点和现有的渠道基础,如专卖店、商场等原有的渠道,进行系统思考和整合,以免发生渠道冲突。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即只提供网络销售、没有传统线下渠道的企业,也考虑通过开设实体店的方式,让顾客有着更加直观的体验,毕竟“纸上得来终觉浅”,立体化的图片能否真正反映产品的真实特色不说,手感、设计的合体性等问题,也不是仅靠网络的图片和说明就能够完全满足日渐“挑剔”的消费者的需求的。

BAB,(Business Alliance Business)——“企业联盟企业”,是基于供应链思想,通过搭建核心平台来整合企业资源的一种商务模式。在BAB模式下,企业与企业间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解决整个产业链的资源交换的数据整合问题,更大程度地降低商品资源流通成本,并创造一个包括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在内的、有保障的电子商务服务环境。理想状态下的BAB模式,可以把市场调研、产品原材料的采购、加工生产流程、成品售前推广、售前谈判、交易签约、交易支付、经营纳税、物流运输、售后服务等系列商务环节通过平台完成,并把信誉评估、信息服务、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集成起来。这是供应链集成思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平台化运用,这种模式初露端倪,部分企业正在试图搭建这样的平台来实现资源的整合。

B2M(Business to Marketing),是针对网络营销领域开展专业的网络营销托管服务的一种商务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借助于网络开展营销等方面的商务活动,但网络营销专业性的技术、渠道铺垫和较为高昂的前期成本,让很多有意于涉足这一领域的企业踌躇不前。B2M模式以此为背景,运用“轻公司”的理念,以服务外包和咨询服务的形式,为开展网络营销的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B2M模式下,专业公司主要提供网站运营托管、搜索引擎广告托管、B2B营销托管、B2C网店经营代售、博客营销、社区营销、软文广告、SEO优化、视频营销、群营销、邮件营销、网络活动策划及网络营销培训等服务内容。专业公司通过自身的平台和渠道,以及对市场的认知和掌控能力,以培育新的市场增长点为核心,协助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工作。B2M是电子商务纵深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和新的业务模式,是电子商务发展中衍生的行业,是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表现之一。

C2G(Consumer to Government)、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G2G(Government to Government)是消费者与政府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业务模式。这几种业务类型目前主要针对的是与政府有关的报关、报税、检验以及采购等行为。关于这几种业务类型,目前意见并不统一。有的观点认为,这是电子商务的业务类型;有的观点认为,这是针对参与主体不同加以区分的政府电子政务的几种分类。这两种观点其实都没有错误,只是立足于不同的角度。从政府办公的角度,与政府有关的公共事务的处理,都可以纳入电子政务的范畴。那么,C2G、B2G、G2G作为根据参与主体不同进行划分的电子政务类型是可以的。同样,从企业商务的角度,政府是商务活动的主体之一,它以直接参与者或者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商务活动中来。一方面,作为交易中的买方,政府是世界上最大的买家,它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介入商务市场,作为平等的交易主体来直接参与商贸活动;另一方面,政府以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身份间接地介入商务活动。如纳税环节,外贸当中的报关、报检等环节,是商务活动中的必备环节,从这个角度看,政府的相关部门以管理者和服务者的姿态参与到了商务活动的环节之中,是完成整个商务活动的必备环节,故政府也是商务活动的参与者,从这个意义上说,C2G、B2G、G2G也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的类型。

目前出现的电子商务类型很多,而且不断有新的种类出现,不仅局限于前面列举的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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