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年网络购物/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及使用率
四、信用基础
商务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合同的达成、商品和货币的交割以及售后的服务等,每一个环节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更是如此,其信用基础是发展的最基本的支撑要素之一。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不同,不是面对面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贸易方式,而是以陌生买家对应陌生的卖家,这样,如何建立最基本的商业信任就非常关键。可以说,没有可信赖的信用基础,根本不可能有现在的电子商务。在传统的商务交易方式中,也有着买卖双方不见面的交易模式,尤其是外贸的商务模式中,有着一些这样的交易方式,但是,在这些传统的交易方式中,有一个强而有力的中间机构介入其中,那就是银行,一般来讲,银行信用是高于普通的商业信用。如在信用证方式之下,银行就起着关键的信用担保作用,以自己的银行信用促进了陌生的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可能性。
信用证方式下,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确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交易过程中,买方根据合同条款向所在地银行开出信用证,以安全、快捷的方式转交给卖方;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备货和发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如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等系列单据,单据代表了卖方履行合同的每一个步骤;当取得全套单据后,意味着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卖方带着单据和信用证向所在地银行进行支付请求;所在地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给予卖方进行支付;卖方所在地银行取得单据后,把单据尽快转交给买房所在地银行,即开证行,提出支付要求;买房所在地银行买单后,通知买方,来进行买单。因单据代表着货物所有权和求偿权,如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买方如想正常提货,必须买单,这是对外贸易中常用的跟单信用证流转程序。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担当了重要的担保和融资的角色。首先,在开证过程中,银行会严审申请人资质,当开出信用证后,无论买方是否付款,卖方只要提供了符合条款的单据时,银行必须付款,这是对买方信用的一种担保,把彼此不熟悉的买卖双方,和原本买方的商业信用,以银行信用的方式连接在一起,促成了交易达成的可能性。另外,卖方备货发运,取得了完整的单据即可向所在地银行要求付款,这对于卖方来说,是一种结算过程中的融资行为。所以,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是交易双方的第一付款责任人,是一种银行信用,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促成了交易达成。在外贸中,银行信用促成交易达成的方式很多,这涉及到结算和融资等方面的内容。如保理业务、“福费廷”、出口信用担保、进口信用担保等等多种业务类型。
但是,银行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信用担保中是缺位的。在电子商务发展中,银行信用并未真正地介入其中而为陌生的买卖双方进行信用担保。究其原因,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交易金额小而多。电子商务的交易金额较小,作为一种新出现的商务模式,开始是以零散的形式存在,每笔的金额较小,远远低于银行最低的担保限额,且数目分散。可以想象,如果电子商务每笔仟佰元的交易额都需要银行进行担保的话,那么无论对于银行还是对于消费者都是一种“不可承受之重”,庞大的基数、很小的金额,银行在现有的方式下难以介入其中。另一方面,还没有成型的商业模式。这才是根本性的问题,银行一直在对外贸易中所进行的信用担保和融资都是对应的企业和批量的大客户,对于企业的资质审查形成了系列程序,而我国一直对个人征信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个人如何取得银行的信任而让其愿意为散户进行信用担保,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令人纠结的问题。而且商业模式匮乏,即使看到了可能存在的巨大的利润空间,如果没有合适的商业模式,也不可能形成银行的收入。因此,主客观条件之下,造成银行在电子商务发展中信用缺位。
信用问题不解决,中国的电子商务就很难真正发展起来。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构建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以自己的平台作为担保,创新了信用模式,构建了让买卖双方均可接受的信用模式,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构建,也为后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这里,需要重点提一下,被认为“深具中国支付特色”的支付宝。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为买卖双方担保,取得了巨大成功,尤其是银行在信用担保缺位的情况下,而成为第三方支付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的运作程序是:消费者拍下网络商品,向卖家支付资金,此时这笔资金被支付宝冻结;支付宝将支付结果通知卖家;卖家发货,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支付;支付宝按消费者指令将资金打入卖家账户内。在这里,按照传统的银行信用程序,支付宝公司相当于一个“银行”,它以自身的信用为买卖双方开具了一份信用证,让买房能够信任地进行“预付货款”,而这部分预付的货款,在支付宝这一“银行”中暂时进行冻结,并以这样的信息传递作为卖方同意发货的基础,这样是与信用证进行的“逆反操作”。传统的信用证方式,是货物在买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运输途中——即“真空地带”进行资金的划拨。反之,支付宝是使合同款项先处于“真空地带”,然后进行货物的交割,最后才以确认的方式交付货款。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对买方和卖方的融资性行为,这与传统的信用证不同。支付宝的第三方信用,在电子商务初期只是用于解决基于陌生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不信任问题。
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处于发展初期,企业征信体系前几年刚刚起步,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初露端倪。以电子商务交易为基础的第三方信用体系的构建,不仅仅对于解决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起着支撑作用,对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有的专家提出“网络信用服务时代已经到来”,强调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采集和挖掘技术,完善我国的征信系统,把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的重心放在网络征信上,采取第三方征信服务的方式进行组建和运营,很有启发意义。
五、支付体系
与传统的支付体系一样,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也包含了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基础的支付工具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的最大创新是支付工具的灵活运用和与支付方式的紧密结合和创新上。
一般来讲,传统的支付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现金。作为一般等价物发展起来的货币,承担了这一角色,这也是流传千年的商贸交易中最为常用的交易工具。在目前的小额、零散的商贸中,还在用现金这一交易工具。
票据。是为了在大宗的商贸交易中弥补现金的小额特点而发展起来的支付工具。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含了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贴现、拒付、追索等系列的票据行为。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也是国际结算中最常用到的支付工具。当汇票的付款人变成银行,去掉指定日期付款,而是单一的见票即付后,汇票就变成了支票;把汇票的付款人变成出票人后,也就成了本票。所以,3种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基本内容是一致的,3种票据都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汇兑功能和融资功能。
银行转账。在这种方式下,付款人在付款银行开设账户,在流程中,付款人通知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检查付款人的账户余额,确定足额的可用资金后,进行资金划拨。在前面介绍的支付工具中,也有专门用于转账的转账支票。这种方式比较灵活,且不需要携带大量现金,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实现了支付行为,且银行转账之间都有留存相应的单据票根,可供查询。
银行卡。银行存款本身就具有现金的性质,随时可取。使用银行卡,避免了携带现金,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可以称之为离线电子支付。一般来讲,银行卡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贷记卡是信用卡的性质,先消费,后支付;而借记卡需保持卡内金额充足,才能正常使用和消费。银行卡目前已经在很多方面取代了现金,成为社会主流的支付工具。银行卡的盛行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有可能:一方面,银行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互认。我国有多家银行,无论借记卡还是贷记卡,消费者可能携带的是不同的银行卡,因此,必须给予这样的资质,允许其所在银行开展这种时时支付的业务,早期的银联性质的银行间的协议完成了这一点。另一方面,社会普及足够的刷卡终端,也就是现在我们称呼的“POS”机。只有在各个销售终端普及足够的刷卡终端,银行卡的普及才真正有意义。我国现在已经在绝大多数领域普及了这一终端,但是在部分领域和县级以下的城市中还未完全普及。
在传统的支付体系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是泾渭分明的,前面介绍的现金、票据、银行转账、银行卡等是典型的支付工具。而支付方式主要是通过支付时间、中介等方面界定的。外贸当中的支付方式比较明确,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即使买方以电汇、票汇等方式主动地把款项汇给卖方,实现资金的支付;托收,指的是卖方在备货发运的前提下,准备好相应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一般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付款托收和承兑托收;信用证方式是通过银行这一中介进行的贸易结算。在国内贸易中一般较为简便,可以当面付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欠货两讫;也可以选择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等。
电子商务掀起了一场“支付革命”。支付体系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另一重要的支撑体系。电子商务创造性地运用了传统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创造性地把二者紧密结合,形成了具有信息化时代特色的支付体系。
除了银行卡等传统支付工具在互联网时代的常态化应用外,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网络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扩展。
网络银行。也可以称为网上银行,是基于网络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向用户提供的包括开户、转账、查询、理财等服务项目。一般来讲,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来源与构成:一方面,传统银行提供的传统金融与网络创新型的服务,服务的主体是传统银行。另一方面,是基于信息网络开发的银行业务,机构属性不明显,业务属性居多。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需要的金融支持很多,显然互联网企业更加了解电商模式的变化和需求,更能提供适合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传统银行固有的资金雄厚、体系严谨是其优势,如果二者能够紧密结合,将会对银行业务拓展和银行体系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和效果。网络银行以“3A”,即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way)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优势迅速发展。据CNNIC统计,2014年,网上银行的用户已经达到28214万人,网民使用率达到43.5%。尤其是近年手机网上支付发展较快,用户规模达到19813万人,占据手机网民35.6%的份额。
尽管网上银行有诸多优势,但不可否认,其发展过程仍然存在需要改进和加强的方面:关于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较大,目前没有较为成熟的法律来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服务主体资格、业务类型、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我国与美国等判例法系的国家不同,作为成文法系的国家,更需要对于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判和规定,否则将出现“真空地带”,造成监管不力的局面。网络银行存在着比传统银行更多的安全隐患,网络操作面对着超级黑客的入侵,网络银行面临着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多重安全隐患的问题。目前网络银行多数在转嫁传统银行的业务,部分承接新兴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的业务类型,专属于网络银行的特有的业务类型有待于进一步开发和完善。
第三方支付。在前面的“信用体系”的分析中,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第三方支付起到的直接作用就是一种信用的担保,核心解决的就是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买卖双方的不信任问题。在电子商务的支付中,银行卡的货到付款和网上银行转账主要解决的还是支付问题,但第三方支付根本解决的是双方的信任问题。在发展的初期,第三方支付不是支付工具,它应该算是一种第三方中介担保的支付方式。它的支付工具仍然是基于银行存款和信用的银行转账。在网上银行的方式下,电子商务的交易是:买方—银行—卖方;而在第三方支付的条件下,交易主体增加了一个第三方支付机构。即买方→银行→第三方支付→卖方。第三方机构通过与业务银行之间签订有关协议,使得第三方机构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从而完成买方和卖方的对接服务。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产品日渐增多,现在主要有微付通(微付天下)、PayPal、中汇支付、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微信支付、盛付通、腾付通、通联支付、易宝支付、中汇宝、快钱、国付宝、百付宝、物流宝、网易宝、网银在线、环迅支付IPS、汇付天下、汇聚支付、宝易互通、宝付、乐富等。这些第三方支付品牌可以分成几类:一类是依据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产业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型企业。如依托于阿里巴巴集团的支付宝,依托于腾讯集团的财付通等,重在网上支付。另一类是金融型的支付企业。如银联商务、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拉卡拉等,侧重于行业用户需求的开发和业务拓展。不过二者现在正向着融合的趋势发展。
第三方支付以成本优势、第三方中立的超然身份以及创新型的业务模式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我国网上银行的用户规模达到30431万人,占网民比例46.9%,手机网上支付用户数达到21739万人,占手机网民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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