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对于国家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法律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对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8]因此,法律意识是法律素养的核心组成部分,法律意识的层次高低决定着法律素养的高低。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即是本问卷的第二部分内容。
法律意识方面注重调查学生摄取法律知识的类别、途径、主观积极性,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以及在体育竞赛中的运用。
(1)在摄取法律知识类别的选择上实用性强的法律受青睐。有76.8%的同学选择刑法,74.4%的同学选择民法,60.4%的同学选择合同法,65.7%的同学选择劳动法,这四项实用性很强的法律高居前四位,且人数都过半。民法、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重要地位在同学们的选择百分比上得到了体现。另外,要求学习合同法、劳动法知识的毕业生占有相当比例的,本次调查的55名毕业生全部选择了要求学习这两方面的相关知识,这是因为在就业过程中每位求职者都面临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签订以及争取合法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的运用。正是实践活动决定了法律知识的取向,校方作为领导者应对此进行引导,增强在校生对自己所学知识摄取的预见性。
(2)对现有的客观输送方式的肯定值不高的同时,对学校法制教育课、教育理念、主观积极性期望值又很高。问卷中,只有48.3%的同学认为学完法律基础课后自己的法律素养提高很多,有23.1%的同学对学习法律知识存在排斥心理,应付完考试就会忘掉基本知识,这就大大降低了现有学校法律基础课的肯定比重。在64.7%的同学肯定主观积极性是自身法律素养首要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对学校法制教育课、教育理念及重视程度给予了高期望值。(见图3)
图3
(3)学生在摄取知识的途径选择上主观积极性不高。偶尔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了解法律知识的人数相当之多,经常看的人都未过半数,基本不看、从来不看的亦大有人在。可见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处于日常生活的自主环境中,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行为不多。(见图2)
图2
(4)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渉法问题”只有六七成同学能够正确看待并希望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61.8%的同学能够认识到其中的违纪性并能够告诫自己,其他相当比例的的同学对此态度消极被动;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严重刑事案件(例如同学参与黑社会、充当打手),有80.7%的同学给予关注,另有13%的不能及时认识到其中的违法性及严重性;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人身受到伤害时,70.5%的同学愿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还有13.5%的同学选择“以牙还牙”方式;当自己的朋友发生同类状况时,被试者选择类似:68.6%的同学愿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14.5%的同学选择“以牙还牙”方式。同类情况在毕节师专的调查问卷结果中则有82.5%的同学选择法律途径解决,[9]该校70.5%的选择比例明显低于该校,比较、综合结果可得:该校学生日常生活中的“渉法问题”运用法律的积极性不高,因为毕竟本次的调查对象是已经开过法律基础课的同学,受过课堂的正规教育后,自觉用法的意识仍然不高,这就向法律基础课堂教学的效果提出了质问。
(5)热血青年对“替天行道”认识缺乏理智。问卷第二部分的第10题就是针对此问题。统计结果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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