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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增强法律意识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材料一、材料二中叙述的事件都属于突发事件,虽然吴作准在两起事件中都是主要参与者,但是却承担了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在材料一中,吴作准在此突发事件中扮演的是“法律上的英雄”的角色,见义勇为、协助警察抓获持刀歹徒,捍卫了法律的正义,不能不说其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是,时隔不到半年,他却因参与打架导致人命而被刑事拘留,成为“法律上的罪犯”。

正确的法律意识可以指导行为人对突发事件做出准确的判断,避免行为人在突发事件中扮演反面角色,甚至导致、促使突发事件的发生。因此,法律意识的具备与否对预防、解决突发事件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7.3.1 典型案例分析

材料一:

关于给予吴作准同学全院通报表扬的建议

吴作准,男,武术系2002级学生,1982年6月23日生,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人。

2004年6月20日晚8时许,一名便衣警察在街道口追捕一小偷,正在附近与女友一起逛街的吴作准同学见状,主动上前协助警察追捕,将小偷抓获并铐住。在警察将小偷押往至洪山公安分局门口附近时,另二名同伙见警察单独一人,便持刀欲劫回被抓小偷,在后面行走的吴作准同学又主动上前帮助警察,极力阻挡持刀小偷,持刀小偷多次用刀刺向吴作准,吴作准同学此时没有退却,而是勇敢的与犯罪份子作斗争,最终协助警察抓获二名新疆来汉作案的小偷。目前,洪山警方以涉嫌抢劫将二人刑事拘留。

《武汉晨报》于2004年6月22日在第24版曾有题为“两贼持刀刺民警,好青年协警迎刀擒凶”的报道。

吴作准同学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面对持刀歹徒临危不惧,他的这种精神值得全院广大师生员工学习。

为此,我们建议:给予吴作准同学全院通报表扬,并给予500元现金的奖励。

妥否,请批示。

保卫处  

2004年6月25日

材料二:

2004年11月19日23时40分许,在虎泉夜市门口附近,刚在此宵夜后出来的武汉胜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员工普威(男,21岁,湖北应城人)、孔繁举(男,31岁,山东人)二人,与正路过此处的武汉体育学院学生吴作准(男,22岁,浙江人)、黄永红(男,20岁,福建人)等6人发生言语纠纷,遭到吴、黄等人的殴打,孔被对方踢倒,倒地时因后脑部着地,致其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于21日死亡。吴、黄2人已刑事拘留,其余4人治安拘留。

材料一、材料二中叙述的事件都属于突发事件,虽然吴作准在两起事件中都是主要参与者,但是却承担了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在材料一中,吴作准在此突发事件中扮演的是“法律上的英雄”的角色,见义勇为、协助警察抓获持刀歹徒,捍卫了法律的正义,不能不说其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是,时隔不到半年,他却因参与打架导致人命而被刑事拘留,成为“法律上的罪犯”。为什么同一个人身上能够出现法制教育中正反两个极端的例子?究其原因是主观上没有“自我法治”、不具备守法品质,没有在参与法律事件之前理智区分非法与合法,只是凭一时的冲动(所谓的“哥们义气”)处理“突发状况”,架空已具备的法律知识。这是体育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的法制教育问题,勇斗歹徒的英雄与打架斗殴的罪犯在“突发状况”中往往只一步之遥,因此,理智区分非法与合法、克制冲动成为体育专业大学生实现“自我法治”、形成守法品质的关键。

7.3.2 分析结论

面对突发事件,行为人自觉法律意识做出的判断可以使自己在事件中扮演完全不同的角色。就如上述的典型案例:吴作准的“一念之差”就导致了“英雄”与“罪犯”两种截然不同的角色。因此,“自我法治”在体育专业大学生自觉法律意识的培植中具有特殊意义,不但可以及时、准确的调整行为人的不合法行为,而且还可以在客观上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将突发事件消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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