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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使用说明

时间:2024-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院将作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毕业生应在当年6月底前将已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发展处,如6月底前未签就业协议的学生需办理户籍档案暂留学院或将其迁回原籍的申请。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使用说明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毕业生经面试、洽谈,确立就业单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所用,各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协议书中各栏目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不得涂改。(1)目前高职院校使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制定样式,作为示范性文本,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人一个号码,一式三联。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如有作废,一般不予补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发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后才能补发;如因破损等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持原《就业协议书》和学院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请更换,且每名毕业生只能换发一次。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协议书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用人单位。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院将作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视情节轻重,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该生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2)每份协议书须加盖“用人单位意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分院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等公章方为有效,盖章顺序自上而下顺次进行。待协议书中各部分内容办妥后,最后将协议书交回发展处,作为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各毕业生应在当年6月底前(若有变动,参照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有关政策)将已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发展处,如6月底前未签就业协议的学生需办理户籍档案暂留学院或将其迁回原籍的申请。应该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件,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一个民事合同行为,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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