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用期如何约定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绝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试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约定的考查期。在这段时期间内,用人单位考查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查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阶段,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有理由退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无理由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试用期合同无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