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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4-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

二、大学就业政策解读

一、基层就业

(一)大学生村官计划

【政策文件】

1.《(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

2.《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

【内容导读】

1.从2008年开始,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般担任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2.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3.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优惠政策】

1.比照本地乡镇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也可专门向他们组织公务员招考。

6.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政策文件】

1.《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

2.《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

3.《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16号)

4.《关于实施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通知》(团浙联[2004]1 0号)

【内容导读】

1.从2009年开始,西部计划服务期由l—2年调整为1—3年。西部计划志愿者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签约1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可以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延期服务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服务岗位计划和各专项行动岗位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名单。

2.志愿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西部就业,也可以自主择业或流动就业。

【优惠政策】

1.从2009年开始,对参加西部计划并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履行3年服务期限的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2.服务期间,全国项目办为志愿者发放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其中,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680元,按月发放。此外,根据所在服务地不同,也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为: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370元,五类区640元,六类区950元)。交通补贴按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两次。

3.西部服务时间可以计算工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服务期计算工龄。

4.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学校再发放报到证

5.服务期间,服务地相关部门可以安排志愿者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在三年之内参加研究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l0分的政策。同时,结束服务后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

7.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8.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9.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三)三支一扶计划

【政策文件】

1.《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

2.《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

3.《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

【内容导读】

1.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国家将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时间一般为2~3年。

2.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

3.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募。

4.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

【优惠政策】

1.从2009年起,“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提高其保障水平。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3.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4.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加盖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印章,作为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凭证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

6.各省(区、市)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三支一扶”大学生。在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7.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优先评定。

8.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9.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l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0.对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大学生,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按规定落实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工龄计算、服务年限视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政策。

11.各地应将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有自主创业愿望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2.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服务期满后失业时间较长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

(四)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政策文件】

1.《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育厅函[2009]2号)

3.《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1号)

【内容导读】

1.从2006年起,用5年的时间,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岗位的设置相对集中一般在1个县(市)安排l00个左右,1所学校安排3~5人。侧重初中,兼顾小学,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

2.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3.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招聘程序为:公布需求一自愿报名一资格审查一考试考核一集中培训一资格认定一签订合同一上岗任教。

4.鼓励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对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岗教师要保证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优惠政策】

1.“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l.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l.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2.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3.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学和小学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人员),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二、自主创业

(一)国家、浙江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2.《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08]75号)

3.《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56号)

5.《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

【内容导读】

1.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与高校要加强合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

2.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3.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4.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并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都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交的收费项目有: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3.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6.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将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要提供保障,消除灵活就业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二)杭州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政策文件】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

2.《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07]370号、杭财教[2007]799号)

3.《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操作细则》(杭人才[2007]469号、杭财教[2007]1112号)

4.《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财综[2006]452号)

【内容导读】

1.杭州市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市区(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下同)创业。

2.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已在杭州市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主要为以下三类:

(1)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名称预登记为准,但不包括名称预登记六个月延期,下同)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2)外地生源在杭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3)外地生源非在杭高校毕业生,毕业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两年内在市区注册公司制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级企业向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优惠政策】

1.创业资助和扶持。创业资助资金种类有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商业贷款贴息最高申请额度为1万元,项目无偿资助分2万元、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四个资助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提出申请。此外,杭州市政府专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鼓励国内外创投企业在杭州发展。对大学生来杭注册设立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会得到相关部门向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推荐。一旦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创业企业,即可获得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

2.免收行政事业性费。在杭自主创业普通高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人事代理。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三)宁波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政策文件】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

3.《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就[2009]85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

5.《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的通知》(甬人才[2007]27号)

【内容导读】

1.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等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2.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3.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将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扩大至持有《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未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4.创业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报、定期发放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第一个月,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于每季末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当季受理的项目。

【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贷款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合伙经营的,每人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可续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2.创新资金支持采取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创新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l00万元;创业扶持金额每项一般为20~40万元。

3.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从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供免费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3年之后实行个人人事代理。户籍原挂靠在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在其具备迁移条件前,允许继续挂靠。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转到当地基层组织。

6.凡已在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7.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其创新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创新资金支持。实施周期创新资助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不超过两年。

8.实行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实行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补贴,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对创业扶持对象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温州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政策文件】

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9]44号)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6号)

【内容导读】

1.市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资金并注入必要财力,设立规模为2000万的元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科技项目.创办企业资金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的限制。

3.整合社会各类公共资源.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办的企业,比照下列条件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扶持政策。

(1)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项目资助。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评估论证,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内,其中申请人自筹资金为申请资助经费的30%。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

(2)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创业满1年的,可根据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1万元;

(3)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服务业项目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2.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鼓励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资融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3.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以及专业市场等现有资源,开发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场所、政策、资金、项目等“一条龙”配套服务。政府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应免费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

三、大学生参军

【政策文件】

1.《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国征[2009]3号)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

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

4.《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

5.《2009年冬季征兵命令》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1号)

【内容导读】

1.2009年冬季征兵从11月1日起全面展开。

2.2009年冬季征兵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力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

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3.征集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并按《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实行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

4.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5.征集年龄,男青年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女青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l7~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l7~19岁。

6.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已经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农业户口的应届毕业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待遇。

3.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在社会保险、户籍管理、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其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标准上适当增发,其中:普通本科增发l00%,高职高专增发50%: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凡办理自谋职业的,按照安置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普通本科增发10%,高职高专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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