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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初步研究

时间:2024-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自筹经费研究生发展的教育经济学意义,并初步分析了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问题,还前瞻性地提出了几点政策性建议。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是指研究生本人或家庭及其他为其接受研究生教育直接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作为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他们因为受教育而未能就业可能放弃的收入。

我国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初步研究

龚 波[1]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国家的经费投入又十分有限,对研究生教育进行收费乃是大势所趋。自筹经费研究生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经过近10年的实践和探索,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实行自筹经费研究生制度对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的改革,缓和国家经济发展与高层次人才需求的矛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多渠道筹措研究生培养经费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伴随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逐渐深入,社会矛盾的深层激化,自筹经费研究生作为研究生教育全面并轨的试点将遇到许多新的困难、产生新的矛盾,必须进一步加强理论创新和实践研究力度。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自筹经费研究生发展的教育经济学意义,并初步分析了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问题,还前瞻性地提出了几点政策性建议。

一、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发展及其教育经济学意义

当前,我国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本文主要指硕士研究生,下同)的培养方式有四种: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何谓自筹经费研究生?根据最初的界定,即是指高校(本文主要指普通高校,当然严格地讲还包括科研院所等)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学校创收的经费或社会集资的自有经费、学生本人缴纳的学杂费等培养的研究生。其性质不同于大学本、专科招收的自费生,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一样,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入学考试并执行统一的入学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自筹经费研究生除经费来源不同外,其录取标准、培养方式、学位授予、在校期间的管理(包括有关就业政策)等都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相同。从1993年原国家教委首次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到今天成为一项改革制度并将成为今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大趋势,自筹经费研究生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是利大于弊的,也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今后将可能全面启动研究生并轨收费制度。这里意在从经济学的视角,探寻自筹经费研究生的教育经济学意义。

(1)就国家和社会发展而言,自筹经费研究生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累了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形成了丰富的人才资源库,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对研究生教育投入有限和研究生规模大发展等形成的矛盾。人力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第一资源,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至少首先从数量上大大丰富了高层次的人力资源,为国家参与国际竞争准备了人力基础。实际上实施研究生教育,除了个人受益外,国家本身就是一个大的受益主体。正如舒尔茨在他的“人力资本”理论中提到的,教育是对人的投资,教育所带来的成果是一种资本,教育能提高人的三方面的能力:提高人的职业技能、增强对国家制度的适应能力和增强对社会秩序的适应能力。所以从国家的角度讲,研究生教育使国家拥有更多的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合格先进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当前面对研究生规模的急剧扩张,本已不堪重负的国家教育财政更是雪上加霜,自筹经费研究生在一定程度上无疑缓解了教育经费的紧张。从增加教育经费到优化教育投资结构到促进研究生教育公平发展,其意义都是十分明显的。

(2)对高校自身发展而言,自筹经费研究生深化了研究生教育改革,盘活了高校教育资源存量,拓宽了高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进一步激发了研究生从事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证未来人力资源的数量的同时保证了质量。以南京大学为例,从1994年到1997年南京大学一共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685名(以后还在递增),已占招生总数的20.3%,按每生每年8 000元的学费标准,共为学校筹集了548万元办学经费。尤其像当前比较热门的法律硕士、MBA、MPA等专业硕士,自筹经费研究生比例已达100%,他们的入学将为主办院校贡献一大笔办学资金。

(3)对研究生本人而言,选择攻读自筹经费研究生是学生个人决策的行为,这种个人决策意在追求研究生教育所能带来的个人预期收益。研究生在求学期间虽然自筹了经费,但他们知道接受研究生教育后,个人可以大大获得经济的和非经济的预期收益。与本科生相比,研究生毕业后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择业自由度较宽,就业空间广阔,目前研究生就业机会市场基本上还呈卖方市场,一般都能选择有较好发展前途的职业,有较为宽松的发挥个人专长的环境

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实证分析

自筹经费研究生有着积极的教育经济学意义,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分析教育个人成本分担问题:他们的成本到底多大?可否并如何量化?成本来源如何?他们可否分担并究竟如何分担?政府、社会和高校对之有何作为?

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是指研究生本人或家庭及其他为其接受研究生教育直接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作为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他们因为受教育而未能就业可能放弃的收入。可见,个人教育成本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心理成本(或称精神成本)。在分析具体的个人教育成本时,起码应首先考虑到以下四条原则:一是“获利性”原则,即按照收益主体和收益多少来承担教育成本;二是“独特性”原则,即要注意研究生的独特性,他们不仅消耗学校和社会资源,他们也在利用这些资源创造着新的财富;三是“差异性”原则,应充分考虑到专业差别、学位差别、地域差别来确定成本的数额和比例;四是“能力支付”原则,要从经济发展实际水平考虑研究生的实际承载能力及其自我创价能力,过高的个人成本分担往往会导致教育的不公平和研究生教育的“异化”。

(一)自筹经费研充生的个人教育成本的具体内容

王善迈在《教育的投入与产出研究》中指出个人教育成本的内容主要包括:非义务教育的学费和杂费;书籍文具费;文体费,生活差距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学生因为上学而未就业可能放弃的就业收入;父母因子女受教育在时间和其他方面的牺牲。在理论指导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的内容主要包括:所缴纳的学费和杂费(这也是自筹经费的主体)、学习费、交通费、文体费、生活差距费、住宿费、交谊费、旅游费、医疗费等,这些都是直接成本;另外还有研究生因为接受教育而未能就业可能损失的收入,即间接成本;还包括上文提及的心理成本(精神成本)。

1.个人直接成本

关于学费问题,这是自筹经费研究生付费的绝大部分,这也是其区别于计划内研究生教育成本的最大之处。根据近三年的统计看,学费标准在5 000~10 000元不等,且存在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学科之间的显著差异。以北京师范大学为例,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费是8 000元/年.人,有的大学高达12 000元/年.人,西部大学的学费相对低些,但也在6 000元/年.人以上。这里特别强调不同学科之间的学费标准差异问题,根据笔者对北京部分高校的实证调研获知:一些不同学科、专业的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是有很大差别的,见表1。

表1 北京部分高校不同学科、专业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费情况表(单位: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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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付费包括杂费、学习费、交通费、文体费、生活差距费、住宿费、交谊费、旅游费、医疗费等。其中因为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享受公费医疗,本人得承担医疗费,有的还需购买医疗保险,这也是区别于计划内研究生的成本差异。其他几项费用应该是所有研究生都必须承担的,具体标准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学校状况等的影响,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费用额度进行核定和宏观调控。具体金额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另外,与计划内研究生比较起来,自筹经费研究生也不享受每年230~300元不等的国家助学金补助,这也是一笔直接成本。按每月260元计算,三年又要多付出近10 000元。

2.个人间接成本

自筹经费研究生个人间接成本是分析其教育成本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为研究生都已达到劳动力年龄,如果他们不选择读书而在社会上就业,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就业机会应当是较多的,他们将获得较高的工资薪酬。而且现在的趋势是工作过的人读研究生的比例逐渐增长,就笔者所在的学院情况看,工作后读研究生的已占55%,他们来读书就只有放弃原来单位的工资收入,当然委托培养类研究生除外。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仅要多交纳学费,而且会损失参加工作的收入,代价应当是比较大的。有人粗略算过,若以1 500元/月的收入标准计,三年研究生单纯损失的工资收入就是54 000元,加上奖金、补贴等很可能就是7万~8万元的间接成本。

3.心理成本

心理成本在此不一定是一个非常严谨的专业术语,但在西方关于人的心理成本的研究已经不少。它是指组织成员在变革前后心理上感觉有所损失的程度。之所以称为成本,主要原因是它会降低变革的收益、影响士气、降低效率等,一般可分为预期成本、学习成本、适应成本和选择成本。笔者比较认同把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心理成本视为教育精神成本,属于个人间接成本的范围,主要包括:他们因为上学感受的精神压力、与计划内研究生相比的困难压力和不同程度的自卑心理,与以前免费研究生相比感受到承担教育成本的压力和对教育机会的选择代价等。当然,关于心理成本的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定量的研究还几乎没有。

(二)关于自筹经费研究生个人教育成本的计量问题

要准确地计量自筹经费研究生个人教育成本是一件严肃而又比较困难的工作。这里只是借用教育经济学里关于个人教育成本计量的一些基本方法,试探性地对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进行大致的量化与计算。

1.个人直接成本的计算公式

S=R+T+D+H+B+C

式中,S为个人直接成本,R为学费,T为杂费,D为生活差距费,H为交通费,B为书籍文具费,C为医疗费。

2.个人间接成本的计算方法

这里,借用我国学者韩宗礼提出的计算大学生个人总间接成本的计算公式来对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进行初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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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n为求学年限(这里是硕士研究生3年),m为概率项数,P为可能在某部门就业的概率,a为一年放弃收入的时间百分比,A为同一就业部门水平相当的职工年平均收入,j为选择职业的项数序,暺为加总符号。

例如,一名刚刚从大学本科毕业就考上某重点师范大学自筹经费的研究生,他并不能清晰地知道到底在哪种单位工作,他只能估计从事中学教师职业的可能性较大,其概率为0.8;而从事工业劳动的可能性较小,其概率为0.2。假定他一年可能放弃收入的时间为100%,中学教师年收入为24 000元,一般工人的年收入为15 000元,假定三年情况相同,则

P1=0.8,P2=0.2,A1=24000,A2=15000,a=1(100%),n=3,m=2

代入计算公式为

该研究生三年间接成本=(0.8×1×24000+0.2×1×15000)×3=66 600(元)

使用此种计算方法,要考虑到在计算研究生放弃收入的部分,是以参加工作部门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因此是不够完全精确的,因为工资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他的实际收入水平,如果以研究生实际创造的价值来计算更为合理些。

(三)关于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来源的分析

分析其个人教育成本的来源渠道,有助于真实地了解研究生的经济承载能力和经费供应机制,对自筹经费研究生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确立自筹经费数额和比例以及改进资助体系等能提供第一手的参考资料。根据笔者对北京师范大学35名自筹经费研究生的调查和访谈发现:在他们当中,已有工作经历和应届考上的研究生的成本来源渠道存在显著差异。对有过工作经历的研究生,其成本来源从主到次依次为:①自己工作时的积蓄;②国家助学贷款;③从事家教、社会兼职等的收入;④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所获得的科研经费资助;⑤家庭适度的经济帮助;栟所获得的奖学金和各种奖励基金;栠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栢少量学生参加“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的补助金。相比之下,对应届毕业生考上的研究生,其成本来源的渠道从主到次的顺序依次是:①父母的资助;②国家助学贷款;③从事家教、社会兼职等的收入;④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所获得的科研经费资助;⑤参加“三助”岗位的补助金;栟所获得的奖学金和各种奖励基金;栠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可见,有过工作经历的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成本分担上个体可能性较大,能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资源资助自己圆满完成学业;而应届毕业生考上的研究生则更多地依赖家庭投资,除了积极参与社会兼职外往往选择在校内参与“三助”、争取奖学金等途径获取资助,但随着年级的增加,他们对父母的依赖会逐渐减少,经济独立性加大,二、三年级的学生几乎都能做到经济独立。

(四)国外研究生个人成本分担的比较

国外对研究生教育没有自筹经费的提法,而更多的是建立教育成本个人分担和补偿机制来实现。有些机制已经引进我国,但每个国家的做法都与该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及相应的教育模式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这里的比较只能是一种借鉴,切不可盲目照搬。

美国研究生个人教育成本分担主要体现在课程学分的费用上。其研究生(含硕士生和博士生)绝大部分都需要修完必修和选修的课程,课程以学分计算,每学分交费不等(100~200美元),就是必修课程也要交费。但导师提供的奖学金或报酬比较多,如果教授有大而多的科研项目,其科研项目的主要预算(占70%~85%)是人力资源的工资(实验室建设费用除外),主要提供给从事科研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访问学者使用。表2列出的是美国在20世纪60~80年代研究生教育经费资助的来源,从中可以看出:在政府对研究生教育资助下降的同时,大学和各州的资助则比较稳定,并呈现上升趋势,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趋势明显。其中,自费研究生比例较前有较大增长,而60%的学生是从导师科研经费中获得资助的。

表2 20世纪60~80年代美国研究生教育经费资助来源比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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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的研究生教育成本补偿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学生不修课程,也不交学费(联邦德国本科学费非常便宜,每学期约80~100马克,约折合人民币300~400元)。教授的研究生人数取决于州政府财政拨款分摊给教授的数额,以及教授通过各种基金会及企业和社会科研合同的科研经费。学校从教授科研经费中适当地扣除一部分酬金,作为提供培养条件的耗费,并适当地扣除培养费用,多数学校经费中70%~80%是由联邦的州政府供给的。所以,德国研究生的个人教育成本分担是相对轻松的,当然这与德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密不可分。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即便像北欧一些由政府全包高等教育经费的国家,近年来也因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质量下降,开始转向个人分担培养经费。所以研究生个人教育成本分担将有所递增。另外,国外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学生的个人教育成本分担比例差异很明显。以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日本韩国为例,其私立大学的学生个人教育成本分担分别是39.2%、61.5%和77.8%,而公立大学分别只有17.3%、10.5%和23.9%。相应地,研究生的成本分担比例也呈类似的发展态势。而我国则不一样,因为我国的私立大学一般不具备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资格,所以不存在教育成本在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比较差异特征。

三、结论及几点政策性建议

在我们的研究中,尽管文献很少、数据难找,但从以上的初步研究中,可以粗略地得出以下结论:

(1)从总体上讲,我国自筹经费研究生是研究生教育个人成本分担和补偿的现实选择,但这是一种代价很高的个人决策行为,对研究生来讲是代价,对国家来讲则是一种获益,它是一种社会博弈的产物。研究生能理解这是改革的必然产物和代价,能以积极的心态应对生活和学习的压力,因为他们能前瞻性地预测到研究生教育的高收益率。

(2)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个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是比较高的,当前的学费标准基本合理,但间接成本也不可忽视,还要注意尽量降低其心理成本。

(3)多渠道创造收入,增加经济来源是解决自筹经费研究生经济缺乏的“造血”有效途径。面对铁的制度,研究生能理智地接受并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广泛参加社会兼职,积极投入科研工作,这对学校、社会和本人都是极大的贡献。

(4)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障机制乏力。成本分担无疑是一种负担,学校的保障体系有待改进,比如:“三助”工作覆盖面太窄,社会兼职门路不畅,导师科研资助力度太小,奖学金、社会赞助的受益面也有待加大。

(5)积极引荐国外研究生收费制度的合理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创造性地加以运用,以对研究生教育的下一步改革提供国际化比较的视野。

为进一步完善自筹经费研究生制度,从个人成本分担的视角提出几点政策性建议如下:

第一,在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委统筹下,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自筹经费研究生的成本补偿实施方案。研究生交费上学与对研究生科研补偿必须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目前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是:科研经费预算中必须合理实在地将研究生从事科研的人力资源耗费列入国家财政承认的科研预算中去。导师科研经费补助的额度和比例也应当有明确的指标加以规范。过于随意化的科研补助机制根本不可能为自费研究生从实质上解决学费问题。

第二,对自筹经费研究生的收费金额及比例,必须按照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和个人的承载能力,采取分步实施、渐进实行、最终到位的过渡方法,这才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各个不同方面有较为充分的协调时间。

第三,对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对普通学位与专业学位,以及对不同地域,实行有差异性的收费原则。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再调整不同地区间的平衡。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一刻也不应减少反而还应加大国家负担部分的投入,因为国家始终是最大或最终的受益主体。

第四,改革对自筹经费研究生的资助形式,全面加强“三助”工作。目前研究生的主要资助是国家助学金(只能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少量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兼任“三助”的报酬。应该在已有奖学金的基础上增设定向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并积极争取社会上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有识之士设立企业奖学金、名人奖学金,扩大受奖面并增加奖金额。关于这一点,我们对大学校长应抱有积极的期望,校长是学校的法人,应凭借其广阔的社会资源、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与企业、公司联合,为学校增加更多的社会赞助。国外一流大学的校长既是学者、专家、教育家,也是理财专家,对我们应该有所启示。另外,关于“三助”问题,以往的人数较少,待遇也不够合理,应扩大比例,并提高参与的报酬,特别是对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机会上应有所倾斜。

第五,进一步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力度,建立由服务单位提供担保的研究生培养贷款制度,并尝试发行研究生教育债券和教育彩票,研究生贷款是信用度很高的,国家银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尝试设立对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低息学习贷款;学校与银行的“银校合作”要在政府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稳步、创造性地深入下去。

第六,要建立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的质量评估与社会反馈机制,运用激励机制激发其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良好的绩效获得单位、社会的认可与赞助,一定程度上调节研究生个人、企业和国家对教育成本补偿的份额,适度地降低其个人教育成本分担的数量和比例。

(刊于2003年第3期)

【注释】

[1]龚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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