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淡化“博士生导师”
曹在礼[1] 顾晓玲
自实施学位制度以来,我国即实行严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对博士生导师的要求是“本学科、专业点的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内学术造诣较深、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居于领先地位并有一定国际影响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投票表决通过,由国务院批准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自此以后,博士生导师的审批制度陆续做出改进。至199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同时下发附件——“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应当肯定,实行学位制度的初期,10年动乱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人才缺乏,特别是受过正规博士生教育的人才更少,适合我国国情的博士生培养方式处在初期的探索之中,所以采取严格的条件选聘博士生导师是适合当时形势的。这些规定和措施,对于加强博士生的指导,保证博士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在教授基础上选聘的,因此只有部分教授能担任博士生导师。有些单位为了表示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在待遇上对博士生导师给予特别的照顾和补贴(例如住房和特殊津贴),退休年龄也有较大差别。这就形成了在教授之上的又一个阶层,人们通常称之为“博导”。在人们的印象中,似乎博导是高于教授的另一职称,不再称教授而称博士生导师,成为有中国特色又一奇观。然而,随着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它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为此,大家都在呼吁要淡化博士生导师,而实际上淡化程度仍然不高。
对于其弊端,我们可以列举一二。首先,培养单位为了保住博士学位授权点,在新导师还不能完全接班的情况下,原有导师就不能退。这种只能上不能下的状况,造成导师队伍整体老化(例如北京大学现在在岗的博士生导师中,60岁以上的仍占45%)。为了能招收博士生,有些院系要用博士生导师的名义招生,博士生入校后实际上让别的教授、副教授指导,形成博士生指导中的“转包制”,这就造成工作和责任的分离,一方面影响到博士生培养质量,另一方面也影响到实际指导教师的积极性。
与20年前相比,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为博士生培养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环境和条件。成批的学子在国内外受到正规教育并获得博士学位后,正在科学研究和教学战线上勤奋工作,在学科前沿作出累累硕果。他们知识丰富,思想活跃,指导博士生(特别是理工科学生)很有优势。另一方面,人事制度的改革使编制相对固定,一个院系的教授数目有限,不能保证够水平的人都当教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一些年轻的学者具备指导博士生的水平和其他条件,但是他们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当不了教授,也就无权独立指导博士生。与此同时,博士生报考时对导师和研究方向的选择余地较小,对学科优化缺乏推动力,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博士生培养质量。
博士生导师与博士生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定位于“师傅带徒弟”的关系。博士生要做出创造性成果,导师要起“导”的作用,而不仅仅是“教”。因为创造性成果是包括导师在内前人未曾做出过的。在这个过程中,导师也要向学生学习。导师的科学研究要依赖博士生共同完成。因此,他们的关系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关系。吸引人才回国,要讲待遇和条件,但这不是全部内容。对回国人员来说,能否在自己的领域内脱颖而出、成长为世界一流的学者或科学家,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后的5年非常重要。此时正是他们处于接受的知识最新、最富于活力、最富于拼搏精神,也是最需要助手协助科研以产生优秀科研成果的时候。对他们来说,教授职称或许还不太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允许他们带领博士生共同创造、发现与发明,这是“事业有成”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些40多岁的博士生导师感触很深:他们在当副教授时,虽然是重要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却无权独立带博士生。他们认为这是“尴尬”的时期。笔者调查了北大某学院现在的几位副教授,他们都有博士学位,都承担着国家基金委科研项目或“973”项目、“863”项目,并且是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发表了文章几十篇。一些学者呼吁:副教授不能独立带博士生的政策应当逐步改变。否则既影响博士生培养质量,又影响青年教师的成长,也影响吸引国内外人才和导师队伍的长远建设,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不利。
博士生导师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从发展来说,要逐渐向世界一流大学的通用做法靠近。如果不能及时调整政策,就会对博士生培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起阻碍作用。
现在北京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淡化:没有额外的待遇,与非博士生导师的教授退休年龄一致。有的博士生导师在名片上只注“教授”不写“博士生导师”,在观念上有了变化。我们认为允许优秀的副教授独立指导博士生,将是进一步淡化博士生导师的举措。当然,他们上岗应该经过严格、认真的资格审查,必须有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充足的经费、年龄在45岁以下、要有博士学位等。在这个基础上,逐渐取消现行博士生导师制度,符合国际的通用做法。
博士生导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岗位,招不到博士生,不培养博士生,也就不是博士生导师。导师的研究方向、科研经费、学术水平等要受到学生的评价和选择,从根本上说是受到社会的评价和选择。这种机制的建立才能真正把导师、学科推向社会,使其在这个选择和被选择的过程中接受洗礼、不断优化,推动博士生教育步入良性循环。
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培养高质量的博士生是我们的目的,而相应制度是手段。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制度要为博士生培养服务,只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就应与时俱进、及时改革。打破博士生导师终身制,在博士生导师队伍中引入竞争机制,使其真正成为培养博士生的一个岗位,建设一支充满活力的博士生导师队伍,推动博士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这是我国淡化博士生导师的改革方向。
(刊于2003年第3期)
【注释】
[1]曹在礼,北京大学学位办公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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