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业资格认证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目前我们国家也在使用和推广这项制度。
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知、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在我国,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多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目前,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划分为五级,即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并分别对应为国家职业资格的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它是由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测量和评价的活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这种考试形式。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主要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通过鉴定合格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其职业技能水平的合法凭证。目前,国家进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有秘书、推销员、营销师、公关员、物业管理员、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指导人员、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等15种,其他职业的鉴定认证由各省安排实施。
就业准入制度是我国对于职业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共有66个,它们分别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石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推销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秘书、计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国家规定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同时,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可为其办理开业手续。
为推动国际劳务交流与合作,我国对国外机构的认证证书采用注册管理制度,称为已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已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有选择地对少量国外有影响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其颁证机构进行资格审核注册,并同意其在中国境内开展考试和发证活动的一类证书。已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的精神,已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可等同于我国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已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须按批准的工作模式在批准的职业和等级范围内开展活动。受国外证书机构委托,报名、组织考试等具体考务工作由中方合作机构组织实施。考试按照国外证书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国外证书机构负责命题、阅卷评分、发放证书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已注册证书项目的考试和发证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已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项目的证书由国外证书颁证机构统一颁发,证书样式为该国或国际认可的证书样式,并按要求加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注册标签。
除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业之外,我国还有一些职业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它们也同样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比如医师和会计职业。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上述职业管理办法均体现了职业管理的严肃性和合法性,是从业者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基本从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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