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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几个重点问题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目前的规定,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建立在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同时企业本身还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要具备较好的民主管理基础。并且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还应当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二、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改革后,目前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问题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因此为本单位的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应负有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不得以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此项义务。目前在我国除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外,我国的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也有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要为本单位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问题

按照我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高于20%的地区可以暂时维持不变。此外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问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按照我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即从1998年1月1日)以后,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开始,其所在单位就必须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单位要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4.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

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与基本养老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补充养老保险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养老保险,比较灵活,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以由企业完全承担,也可以由企业与员工双方共同承担,而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发放采取社会化管理,在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10年领取、终身领取等形式。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目前的规定,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建立在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同时企业本身还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要具备较好的民主管理基础。并且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还应当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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