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保险制度
(一)概述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强制性。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
(二)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
目前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费征缴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失业保险条例》也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否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这就为失业保险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失业保险广覆盖的问题。
与此同时,关于缴费的具体数额我国法律也有规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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