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庆康
【摘要】 《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决定了该门课程进行英汉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其教学目标既是国际商事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专业英语能力的培养。鉴于目前双语教学所面临的困难及条件限制,双语教学应采用过渡型与沉浸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即通过《法律英语》等前置性课程以及大班讲授与小组辅导相结合实现过渡,通过课外学习小组和辅导等“诊所式学习”营造语言环境,使学生尽可能沉浸在国际商事法律英语的语言环境中,以最终达到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 双语教学 国际商法 沉浸型 过渡型
【文章编号】 1672-0717(2005)03-0058-03
双语教学是指在学校中使用母语以外的第二语言或外语来教授教学内容的教学,其最低要求“应该是一种在教学的某些过程中至少使用两种教学用语的教学法”。双语教学的目标是要在两种语言的背景下完成教学,使学生熟练使用两种语言,能够与国际接轨,进行国际交流,即培养“双语、双技(艺)、双向交流的驰骋世界一体化经济的双雄杰出人才”。在中国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之下,双语教学呈现出如火如荼、星火燎原的发展态势。但是,现在有些学校和教师基于各种目的开设双语课程,不考虑某一门课程是否有必要采取双语教学、教师是否有能力从事双语教学以及学生是否能够接受双语教学,由此所带来的表面繁荣并不利于双语教学的开展,甚至有误人子弟之嫌。笔者认为,某一门课程是否采用双语教学,取决于该门课程的特性,取决于该门课程开展双语教学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对在双语教学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否有解决的对策。本文拟以《国际商法》的英汉双语教学为例来论证这一观点。
一、《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商法》是法律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打下基础。因此,《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具有国际性,其教学目标具有外向性的特点。国际商法教学目标的涉外性和教学内容的国际性,决定了该课程进行英汉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首先,从教学内容上来看,《国际商法》这门课程讲授国际商事法。国际条约是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全球化的今天,以国际条约为手段的商法统一化进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它涉及国际商事交易的每一个方面,从交易的开始到交易的履行、保障乃至纠纷的解决的全过程,不仅涉及实体性规则,而且涉及程序性规则。国际商事惯例是该课程的又一重要的教学内容。事实上,国际商法乃至整个商法就是从商惯例,它是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Lex Mercatoria)发端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且这些商人习惯法一开始就具有跨国性和国际性。由于冲突法规则适用的结果,或由于法律补缺的需要,在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实践中,还经常需要援引一般的商事法原则以及其他各代表性国家的商事法原则,因而这些原则也是教学内容之一。所有这些教学内容都有一个共性,即涉外性和国际性。尽管这些规则都可以翻译成汉语,而且事实上大量的规则都已经翻译成汉语并运用于实践,但由于语言的符号性、民族性和文化性,在翻译任何一种规则时,译文总是很难做到完全表达原意,甚至根本无法翻译出其原意。如果《国际商法》的教学始终都是基于中译本来进行,必然会有理解上的歧义产生。有些术语和规则,只有还原到其原来的语言文本中,才具有真实的含义,才能明确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就需要英汉双语教学。
从教学目标上看,《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是培养熟悉国际商事法律并能参与国际商事交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法律人才。这样的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有娴熟的外语沟通技能,尤其是用外语表达国际商事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用外语提供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的技能。这样一种技能,只有在《国际商法》的双语教学环境中才能被培养和熏陶出来。
二、《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的目标定位及实践模型
双语教学的目标定位一直是有争议的。有人主张双语教学的目标是要强化目标语言(教学语言);有人主张双语教学的工具论,认为教学的目标是利用语言这一工具获取知识。笔者认为,《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的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学生用英语来获取国际商事法律知识、用英语来思考相关的专业问题和用英语来表达相关专业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在国际商事法律专业实践上使用英语的能力,并加速学生向“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阶段过渡。在这样一种目标定位下,英语语言的学习和以英语作为工具的国际商事法律知识的学习在该课程的教学中是二位一体、齐头并进、不可偏废的。从总体上来说,《国际商法》的课程应该是国际商事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但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缺乏英语环境,对于多数学生来说,英语还只是一门外语,还没有成为第二语言,学生接触法律英语、国际商事法律英语的机会更是少之又少,因而在《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中,语言教学,尤其是法律英语的教学是应该重视的目标。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的双语教学环境决定了它的目的性,属于‘外语’教学范畴,而不是‘第二语言’的教学范畴。”
双语教学的目标定位决定了双语教学的实践模型。《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总结出双语教学的三种实践模型:沉浸型教学、保持型教学和过渡型教学。这三种双语教学模式是针对学校整体教学而言的。对于某一门课的双语教学而言,笔者认为,也是可以采用的。为了实现《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的目标,《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的实践模型应是沉浸型与过渡型的结合。具体来说,在《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中,应尽可能地使用英语,包括教师用英语讲授,学生用英语提问和讨论,并通过声像资料和课外英语原著阅读和讨论等,在课堂内外营造英语的环境和气氛,尽可能地使学生沉浸在国际商事法律的英语语言环境中。由于英语交流技能的限制,在课程讲授中,涉及学生难以理解的问题,可以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母语的帮助,可以根据学生的水平和所讲授内容的难易程度而有所增减,其目标是要实现从双语教学到用英语教学的过渡,实现从英语学习到以英语作为工具来获取知识的转变。
三、《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目前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对策
英汉双语教学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英语语言能力问题。我国大学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是在大学的前两年结束大学英语课程学习的。大学英语学习阶段,主要是普通英语的学习,基本不涉及法律专业英语。在进入第三年时,大部分学生没有阅读过法律专业方面的英文书籍,对法律专业方面的英文术语不太了解。在这个时候,开设任何法律方面的英汉双语教学课程都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在学生学完大学英语之后,在第三年先开设过渡性的课程,即《法律英语》课程。通过这一课程的学习,学生熟悉基本法律术语的英文表达、法律英语的文体特色,了解英美国家的法律文化,为第四年选修《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课程打下基础。这样一种课程设计也可以保证学生的英语课程在四年大学期间不断线。而且通过专业英语和双语教学课程的学习,学生在英语学习方面能够学以致用,实现从英语语言学习向以英语作为工具来获取知识的学习的过渡。为了保证教学内容上的衔接,保证过渡阶段任务的完成,《法律英语》与《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必须由同一老师讲授,以便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由于英语在我国还只是外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远没有达到第二语言的程度,所以用英语授课,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使学生抓住教学的要点。为达到这一目的,教师在上课时,不仅要有讲课的提纲,而且要将提纲在讲课之前告诉学生,以便学生预习,有所准备。更为重要的是,在讲课中,要使用一些承上启下的标志性话语(discourse markers),将讲课的各个部分串联起来,提醒学生各内容之间的衔接和过渡。这些标志性的话语有:在讲课开始时,Today we’re going to look at/talk about/discuss...(即告诉学生本课要讲什么);First of all,I’m going to outline...Then we’ll move on to...(即告诉学生按什么步骤讲)。在课程教学中,可以使用:First of all,let’s look at...Now let’s move on to consider more closely...If we go back for a moment to the first issue we have discussed,we can see that...为了作进一步的解释,可以使用:That is to say...或That means...或Let me rephrase what I just said...或What I mean by that is...为了进行对比,可以使用:On the other hand...或On the contrary...或Conversely...表示因果关系时,可以使用:As a re-sult...或Consequently...或Hence...或Therefore...或Thus...如需要举例说明,可以使用:To illustrate...或For example...For instance...讲课结束时,可以使用:To sum up then...或In conclusion...In short...或To recap...或To conclude...这些话语的使用,将有助于学生抓住教师讲授的内容。《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的目标定位决定了该门课程不仅是知识的灌输,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商事法律方面沟通能力的培养,是一门实践性的课程。因此,给学生锻炼的机会、给学生表达的机会、教师引导并辅导他们表达,对于这门课程教学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我们一个班的学生往往是上百人。
在这样规模的班上课,比较适合于知识的灌输,而不太适合沟通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中有必要在大班授课之外,额外地增加小组的辅导课。这种小组的辅导课,可以是对大班授课之中讲过的某一个问题的专题讨论,可以是运用已学过的有关原理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讨论,重点是要帮助学生用英语来分析、思考和表达相关的专业问题,锻炼其用英语来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笔者认为,这种小组辅导课中所培养的能力才是本课程的目标,而大班课中的讲授和所传授的知识只是实现目标的手段。
双语教学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学生英语水平的差异和学习兴趣的差异。有些学生英语水平高,而且也有浓厚的学习兴趣,毕业以后想从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或研究方面的工作;而有些学生英语水平差一点,但仍然有浓厚的学习兴趣,也希望在毕业以后能从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或研究工作;还有一些学生英语水平差,而且没有学习兴趣,也无意从事国际商事法律工作。有鉴于此,我们首先要将《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课程定为任意性选修课,而绝对不能定为必修课。这门课的目标定位决定了这门课不仅是国际商事法律知识的传播,而且是有关国际商事法律方面的英语表达能力的培养,是一门实践性的课程。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主动、积极的参与,需要学生自愿地通过听、说、读、写等方式,大量地沉浸在国际商事法律英语的语言环境中,才有可能得到真正实现。没有兴趣而且以后也不可能从事这种工作的学生被迫来上这门课,不仅对于他本人来说是痛苦的、无益的和无法完成的,也会给这门课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的困难。
当然,教育的原则是“有教无类”,教学不能选择教学的对象。如果英语能力较差的学生基于学习的兴趣,自愿选择了这门课,教师和学校也没有理由排斥、拒绝他们选修这样的课程。不仅不能拒绝、排斥,授课教师还要有针对性地设计教学方案,帮助他们学有所获。具体来说,教师要了解学生的英语水平。在此基础上,设计课程讲授内容以及进度,并有针对性地将英语比较好的同学和英语较差的同学进行组合,分成小组,并通过小组的学习、讨论来相互提高。对于英语较差的同学,教师也可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有针对性的辅导。
《国际商法》英汉双语教学不仅需要教师精通国际商事法律,还要求教师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尤其是英语表达能力以及用英语授课和组织教学的能力。师资的培训非常关键。国内许多学校也开始为准备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老师举办各种培训班。从事英汉双语教学的老师必须走出去,必须到英美国家去学习,旁听他们的法律教学。在英语国家参加专门性的课程培训,不仅有助于教师英语语言能力的提高,而且有助于革新其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教师走出去,可以与国外的老师和专家建立联系,甚至发展为合作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国外的信息,有助于我们准备课程的教学材料,甚至有可能邀请他们直接参与教学。
参考文献:
[1] Jack Richards,John Platt,Heidi Weber.Longman Dictionary of Applied Linguistics[M].Essex:Longman,1985:28
[2] 李维.国际教育百科全书(第1卷)[M].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0:500
[3] 张谦.关于建立双语教学型大学的论证与思考[J].教育科学,2001(4):60
[4] 冯大同.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
[5] 程家瑞.国际条约和习惯法对商事法国际化的影响[A].见: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 Mitchell,W.An Essay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Law Merchant[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4
(原载于《大学教育科学》,2005年第3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