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实践能力目标
1.能正确理解法律知识,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努力提高法律运用能力。
2.能自觉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
3.能理解并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
二、经典案例思考
案例1 你有权保持沉默——刑诉修订之辩?
新刑讼法草案公布后,舆论争议四起。争议焦点虽多,核心无外乎法律的天平该倾斜于公民权还是侦查权这一问题。2011年9月《人民日报》推出了“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报道,“沉默权入法引发侦查机关担忧”为该系列之一。“沉默权”引发的担忧,再次凸显了这一核心争议。
侦查机关之所以担忧,是因为“沉默权”一旦引入法律,口供的依赖程度将下降,侦查机关将不得不在其他证据的搜集上花费更多力气,无形之中将增加侦查成本,减损侦查效率。毕竟,“沉默权”能够遏制刑讯逼供,但也同样可能阻碍其他技术性的问讯。因此,来自侦查机关的声音认为,“沉默权”入法是有些超前的。
侦查机关的这种声音不是没有道理,但显然也低估了侦查手段提升的潜力。法律是否超前,不可能以现有的侦查水平为标准。任何侦查手段,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而谁是程序的制定者?不是侦查机关自己,而是法律。也就是说,先有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所应遵循的程序,其后才有相应的侦查手段产生。孰先孰后,上述意见似乎混淆。总之,法律首先要从价值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不可能去迁就现有的侦查水平。
当然,这么说,对侦查机关而言或许是强人所难,有担忧和争议在所难免。我们在影视作品中所熟知的“沉默权”,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其来源于美国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该案直接促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诞生。然而,米兰达案在当时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中,仅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通过,“米兰达规则”也在当时美国司法界产生巨大争议,且不亚于我们今天对于“沉默权”入法的争议。反对者所考虑的,其实也和上述侦查机关的意思一样,大家都有共同的担忧。
但是,我们回头看看,“米兰达规则”降低了侦查效率吗?没有。不但没有,反而成为一项法律常识,在美国是常识,在我们这里也是妇孺皆知了。其实,如果侦查手段不得不因新的程序而变更,那么它总会在新的程序中重新找到效率。最重要的是,只要有章可循,侦查的效率总能得到提升。而历史地看,公权不断受限,同时也就会不断被逼着在新的方向上重塑自己的效能。如果只是让法律悬置下来,等待它的进步,它可能永远不会尝试着去进步。
如果我们真的认为程序公正是重要的,那么“沉默权”就应当入法。“沉默权”,本质上是让犯罪嫌疑人不做对自己不利的证供,并让他们和侦查机关在问讯中处于对等地位,不管他们是懂法律还是不懂。事实上,新刑讼法草案已经扩大了律师在场权的保障,并且,律师的介入从诉讼环节提前到了侦查环节。如果让这一权利的前移真正实现,就离不开“沉默权”的保障。否则,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环节有何作用?这就是说,权利若不能系统保障,也就没有意义。
(资料来源:肖畅,《中国青年报》,2011年9月16日2版)
【思考】
法律适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2 米兰达规则的故事
我们在美国的警匪片中经常看到美国警察逮捕人犯的时候,口中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呈堂……”这就是法学界熟知的“米兰达规则”,它起源于美国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
米兰达规则的真正精神实际上体现的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唯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这条修正案使得美国人在受到刑事司法审判的时候,享有沉默权,即所谓“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条规则最初来源于1783年“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的思想: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而这样的思想实际上还可以上溯到更早的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未经合法审判,国王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这里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对审判程序的严格规制。其基本思想在于,任何一个公民在他面对国家权力机构时,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权利的保障上就应当向其倾斜。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释确立米兰达规则时表明的一样,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讯问手段,就足以对嫌疑犯形成巨大的心理攻势,而迫使许多嫌疑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规则表明,如果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在审判以前的警察局讯问阶段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许多嫌疑犯在进入司法审判之前,就已经丧失了这种权利。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但是在法学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批评者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将“预防性规则”强加于各州,它过分地阻碍了法律的执行,米兰达规则造成了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使得许多罪犯成为漏网之鱼,不利于社会治安,同时还造成刑事审判程序成本的增加。赞同者则认为,这是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最高法院有权规定保护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规则,它与有效执行法律并不冲突。
虽然争议一直没有消停,并且最近风传有取消的可能,但是米兰达规则并没有被取消。近年来,中国大陆一直有许多学者专家讨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问题,也都涉及到了米兰达规则。也有许多人认为米兰达规则应当在中国适用。但是,要将其精神在诉讼法实践中推广是没有问题的,而直接效仿的做法,其效果能否达到人们期望的目标还很值得探讨。
米兰达规则要求任何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回答问题的后果,而对于许多嫌疑犯来说,这一告知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证明还存在很大难度。假设某嫌疑犯是文盲,那么警察向他宣读的沉默权规则,就很难被证明其签字或画押是针对警察宣读的内容——如果没有第三人在场作证,而这样的情况是很容易出现的,因此警察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很容易因为程序的非法被推翻。
其次,在许多场合,逮捕犯罪的现场具有某种特别紧张的气氛,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够乖乖就范,束手就擒,因此实施米兰达规则就会带来很大弊端,比如宣读的过程会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给警察带来更多危险,并且有可能导致罪犯的逃脱。
再次,许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已经不是“首发式”,有很大一部分是惯犯,对于他们来说,只要清楚了米兰达规则的操作程序,要规避它是极其容易的事情,比如,他们可以假装签字,不以真实的笔迹签字,到法庭后再反咬一口,指控警察伪造签名,如果冒险成功,他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摆脱法律的追究。尽管以现代笔迹鉴定技术也许能够检验,但是如此来回必将导致诉讼成本的提高,侦查人员疲于奔命,因为对于罪犯来讲,这样的做法太有诱惑力了——只要否定一个签名就能逍遥法外,而且笔迹鉴定并非万无一失的,因此冒这个险很值得。而且这样的冒险会给警方也带来许多本来并不需要的戒备,它将影响警察们的破案积极性。
最后,在中国实施米兰达规则还将导致的混乱是观念上的准备还不充分,国人们对于程序意识的重视还非常有限,而大量的警察素质低劣,不可能很好地实施米兰达规则,这就必然导致许多罪犯在国家耗费了大量资源的情况下,依然无法绳之以法——这将导致社会治安的进一步恶化。同时,有些警察因为工作疏忽,未能很好地实施,等到事后想起,再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嫌疑人当然有权拒绝,但这不是很容易助长刑讯逼供吗?为了获得证据,他们尚且有刑求的癖好,如果证据已经到手,为了证明这证据获得的程序合法性,再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应当说是更加容易发生的。
在一个规则意识尚未成熟的民族,一个政治制度尚有缺陷的国度,在一个缺乏尊重人权传统的社会,在一个底线伦理被全面突破的时代,细致入微的规则不见得真的能够保护人民,相反,它甚至可能成为手中握有权力者迫害公民的手段。米兰达规则在美国这样一个人权保护机制发达的国家里,尚且争议不断,要在我们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谁能保证不会变成痴人说梦的闹剧?当然,引进沉默权原则依然是我们这个社会、这个时代努力的方向,只是不可拘泥于他人的既成,要防止桔逾淮为枳罢了。
背景:欧内斯多·米兰达案 (Emesto Miranda Trials,1963,1967)
被告:欧内斯多·米兰达
被控罪行:绑架小孩、强奸罪
主要辩护律师:一审:阿尔文·穆利
二审:约翰·弗林
首席检察官:一审:劳伦斯·杜鲁夫
二审:罗伯特·科宾
法官:一审:耶鲁·麦克菲宾
二审:劳伦斯·K·雷恩
地点: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
审判时间:1963年6月20~27日;1967年2月15~30日
法庭裁定:(两次审判)有罪
判决结果:(两次审判)20~30年监禁
没有其他案件像1963年的欧内斯多·米兰达案一样,改变了美国法律的审判程序。他犯罪的最初证据是在监禁中向警方的坦白。坦白的内容如何,这吸引了全国的注意,并奠定了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里程碑。
1963年3月3日凌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18岁的剧场服务员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遇到了一个陌生人。那个陌生人把她拖进车里,然后驶往一个沙漠地区强奸了她。后来,他将这个年轻女士扔在她家附近。她对警方说,袭击她的人是个墨西哥人,近30岁,戴着眼镜,驾驶一辆50年代早期的福特或车夫罗利特牌车。
一个星期后,这位女士和她的姐夫碰巧又碰到了劫她的那辆车。车是1953年产的派卡德,车牌号DEL-312。然而记录表明,这个车牌实际上是给最近的欧兹汽车注册的。这个女士的辨认差不多。DEL-317是派卡德牌,注册人是特威拉·N·霍夫曼。霍夫曼的伙伴,23岁的欧内斯多·米兰达,外表很像女士描述的袭击者的形象。
警方拘监了米兰达
米兰达的犯罪活动历史长久。他已经因强奸未遂蹲了一年监狱。警方将他与另外三个体重、身高相同但不戴眼镜的人比较。受害者不敢肯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与罪犯嫌疑人是最像的一个。侦探卡罗尔·库雷和威尔弗里德将米兰达带到了一间屋进行审讯。他们告诉他,受害者从所列名单中指出了他。然后他们问他是否要作些陈述。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认书上签了字,上面有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侦探们很高兴,但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工作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应。
来路不正的证据
米兰达经济拮据,无力雇请律师,因此法院给他指派了一个律师,叫阿尔文·穆利。穆利仔细研究了证据。看来,提起诉讼的州方赢定了这场官司。再加上米兰达的供认,结果更是如此。但穆利仍然在米兰达的供词中发现了一点东西。他确信供词是通过非正当方式得来的,因此,他打算向法院申请,这份供词不能用来作为判定米兰达有罪的证据。
只有四位证人出庭。他们是受害者、她的姐姐、侦探库雷和扬格。穆利盘问了库雷,抓住了关键点:
问:库雷长官,在得到这份供述的过程中,你是如何与被告交流而达到目的的?
答:我问被告是否愿意……把他刚才讲的写下来,他说他愿意。
问:你提醒他,他享有自己的权利吗?
答:是的,先生,在供述书的第一段,我大声地读给他听了。
问:我没有看到供述书上写着,“在他供述词以前,他有权请律师为他服务。”
答:上面没有,先生。
问:告诉被告你们逮捕的人,他们在供述之前有权接受律师的服务,难道你没这样做吗?
答:没有,先生。
这个答案促使穆利反对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法官驳回了律师穆利的言词。法官于是给陪审团们讲述了那个时代法律公平公正的标准。1963年,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犯。因此,1963年6月27日,法院判欧内斯多·米兰达有罪,两罪并罚处20至30年的监禁。
然而,穆利关于供词的观点已引起了一场法坛争论。米兰达的判决一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6月13日,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在一次5∶4通过的决议会上发言首次确定,在警方审讯室中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
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之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将作为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派的。
法院推翻罪行判决
米兰达的罪行被推翻,亚利桑那州正面临着不得不释放最有名的囚犯。因为州方不能再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重审获胜的可能性不大。但米兰达给自己来了个下马威,他曾希望重审后能被释放。于是,他强烈要求将他的女儿和特威拉·霍夫曼——他的长期伴侣关在一起。霍夫曼既生气又害怕,告诉政府方说,在他被逮以后,她同他谈过一次话,那次米兰达承认了强奸罪行。这个新的证据对州方很有用。
米兰达被重审
1967年2月15日,对米兰达的第二次审判开始。多次辩论都是在法官的私人会议室里进行的。有一些问题,诸如一个自然法(不是合法)的妻子能否做证她的自然法丈夫犯了罪。最后,法官判决霍夫曼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陪审团判米兰达有罪,她的证词帮了忙。法院再次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20至30年监禁。
这个案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尽管一些总统,从理查德·尼克松到罗纳德·里根都公开反对这个程序,但“米兰达程序”从未被推翻。为保护因贫穷没受过教育的人,“宣读被告权利”已成了美国国内每一司法部门的标准。这个程序经常可以在警匪片中看到,如今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熟悉了所谓的“米兰达程序”。
(资料来源:改编自中评网,http://www.china-review.com/lafi.asp?id=13109)
【思考】
请问你对沉默权入刑事诉讼法怎么看?详述理由。
案例3 国王与磨房主的故事
威廉一世,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在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官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现在德国街头还有他骑着青铜战马的塑像。
当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正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娇,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
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极了,100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给拆了。
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讼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重新把那磨坊盖起来,以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本来是想办件好事,现在比窦娥还要冤。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他的小磨坊里,一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压根就用不着冒被遣送拘留的危险,也不担心什么打击报复,秋后算账,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他天天心安理得磨他的面粉。
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坊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坊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但他不知第二代领导人对这个磨坊感不感兴趣,就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切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以上是一个古老的传说,德国法律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征收私人财产的。现在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奉上,请研读:第十四条:“一、财产权及继承权应予保障,其内容与限制由法律规定之。二、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之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三、财产之征收,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其执行,必须根据法律始得为之,此项法律应规定赔偿之性质与范围。赔偿之决定应公平衡量公共利益与关系人之利益。赔偿范围如有争执,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土地与地产、天然资源与生产工具,为达成社会化之目的,得由法律规定转移为公有财产或其他形式之公营经济,此项法律应规定赔偿之性质与范围。关于赔偿,适用本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四两段。”
(资料来源:http://hi.baidu.com/zhimeiyi/blog/item/c82227cfd6e71a3af8dc6123.html)
【思考】
请你谈谈对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理解。
案例4 高晓松酒驾案后的思考
备受关注的高晓松酒驾案2011年5月1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晓松被判处6个月拘役,罚款4 000元人民币,他的律师在法庭上透露,之前曾找高晓松谈话,指出公安机关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有瑕疵,不管可能性多小,但从理论上讲有脱罪的可能,但遭到高晓松拒绝。法庭上,高晓松做自我辩护时表示,愿意做一辈子义工来弥补错误,将义务录制宣传片以告诫酒驾者。
高晓松在法庭上的行为,无疑给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做出了一个最好的表率。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过,“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每一个法律规则本身都应该承载着生活规则和生存意义,都应该追寻“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生活”这一终极命题。酒驾入刑是否严峻的讨论,已经在公众中闹得沸沸扬扬,其实严也罢宽也罢,它本身的目的并不在于刑,而是要倡导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在公众的猜疑中判处一个明星6个月拘役,远不如高晓松的自我救赎更具现实意义。
在道德严重滑坡的今天,我们是否已经太过于迷信严刑峻法?我们纠结于贪官们是否能受到公正的刑罚,我们希望把黑心商贩罚得家破人亡,我们恨不得把酒醉驾车者全部关起来;但是,我们大部分人的心里也有着“我当官也要捞”的想法,我们有时候也在参与制造问题食品,我们在酒桌上劝酒的时候,也往往把“感情深,一口闷”挂在嘴边……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虽然曾经逃过刑罚,却饱受道义谴责——想去打高尔夫球,却没有一个俱乐部愿意接纳他;他拍摄过电视节目,却没有电视台愿意播出;他出版的书,也因舆论压力而被迫停售。反观我们身旁,道义力量可谓薄矣!比如腐败官员,往往是“腐而不败”,即使被撤职或判刑,不少人仍能凭借此前积累的人脉显现巨大的能量,赢来赞扬甚至追随者。犯法者“身败而名不裂”很大程度上也是“道德法庭”乏力的体现,这无疑降低了司法判决的处罚效果,更使得社会上“赚钱就要把脚悬在监狱门槛”等言论的泛滥。
但愿高晓松拒绝辩护、深刻忏悔的举动,能够唤回约束我们内心的、缺失已久的道德和
良知。
(资料来源:武坤,《但愿高晓松的忏悔唤醒缺失的道德》,载于《中国青年报》,2011年5月19日2版)
【思考】
请说说你对高晓松酒驾案中法律执行的看法。
案例5 开放立法起草,打破部门垄断
“建立法治环境指标体系,将软实力化为硬指标”,“将法治环境建设作为经济发展软实力纳入地方政府政绩指标体系”,民建湖南省委提出的七条建议,为法治湖南建设寻找良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对省政协大会“二号提案”高度肯定,称赞提案“抓住了法治湖南建设的关键。”
这份提案是湖南高校著名法学教授、知名律师、经济界等人士组成的调研组,历经4个多月的扎实调研形成,也是湖南大学副校长、民建湖南省委主委赖明勇颇为得意的一个提案。赖明勇介绍,近年来湖南法治建设从理念到执行力,都有明显提高。但调研结果也显示,近年来,湖南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不科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近年来法治环境建设突出暴露的问题。”
“在立法规划方面,应在审查现有地方经济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公共参与和民主审议,进一步提高经济法规在地方立法中的比重,为湖南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赖明勇指出,这条建议的关键是强调专家参与社会监督。“首先要开放立法起草,引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起草立法的做法,打破部门垄断立法起草的陋习;其次,任何立法草案都应附带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分析,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最后,立法审议要理性论证和说明立法方案的选择、立法内容的宗旨。”
建议第三条,“建立法治环境指标体系,将软实力化为硬指标”。赖明勇说,过去从立法到执法,都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独有权力,缺乏监督,更缺乏考核的硬指标,即使有,也是一些软指标,“说白了,就是没有一套体系和指标对这些立法和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的职业操守与工作效率进行评判和奖惩。建议用一把规范的尺子,对他们的工作进行量化考评。”
“法治环境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指标体系。”赖明勇说,法治环境建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纳入政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和晋升晋级挂钩。
2012年1月9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对“二号提案”作出批示。周强在批示中指出:法治是科学发展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是湖南省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核心竞争力。民建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南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建设的建议》,深入分析了法治湖南建设的现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对策,抓住了法治湖南建设的关键,为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资料来源:《潇湘早报》,2012年1月11日)
【思考】
请谈谈你对中国立法程序的了解。
案例6 “小悦悦事件”的法律思考
最近,广东“小悦悦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大家一方面谴责18位冷漠路人,另一方面也都在反思和探讨,以寻求解决摔倒不扶问题的出路。有人说必须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有人说必须对见义勇为进行奖励,还有人说要向因做好事而遭讹者提供帮助。这样能解决摔倒不扶的社会问题吗?
见死不救入罪可能事与愿违
“小悦悦事件”后,冷漠路人受到严厉谴责。有律师和学者提出必须严厉惩治见死不救者,这样不仅可以使社会的救助需求得到满足,还可以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有其限度,超过限度的法律不是无效,就是无理。鉴于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势和民众道德水准,把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未必能够促使民众去救助困境中的人。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势下,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救助,反而会使更多的人因不能得到救助而加重伤害或死亡。这是因为,在没有把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之前,虽然也常遗憾地出现民众围观而不予救助的冷漠情景,但国人的围观也具有极强的信号功能。很多情况下,一些道德高尚者,如军人、学生等,在大多情形下,正是凭借这种信号发现处于困境中的人并进行施救。而若把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民众必然会有其对策行为。因害怕一不小心涉及犯罪,大家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如摔倒的老人、落水的人,连看都不敢再看一眼,最后连围观的都没有,需要救助的人因此不能经由围观信号而被道德高尚者及时发现,从而导致更多的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使人人自危,从而不仅不能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反而使民众之间变得更加疏远。这种冷漠才是真正的人间悲剧。再从执法机关的角度看,确定见死不救者并追究其责任需要信息支持,执法机关面临着发现见死不救者的信息障碍,从而会使该制度形同虚设。
对做好事反被讹者提供法律援助有难度
面对问题,还有人说要对因做好事而遭讹者予以帮助。日前,国内有律师针对连续发生的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例,倡议成立“停止冷漠律师团联盟”,如果有人主动救人遭遇讹诈,律师团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这自然是好事,对被诬陷者而言,有帮助总比没帮助好。但问题在于,这种帮助所能起到的作用会有多大?国内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件之所以很难判决,不是法律适用上的疑难,而根源在于事实问题。这种瞬间发生的事,如果没有摄像头的记录,没有目击证人,事实就很难再搞清楚,律师对这种瞬间发生的事情在事实问题上所能起的作用极小。相反,在事实不能再搞清楚的情形下,律师的这种援助可能还会惠及真正的致害人。因此,从案件的性质看,法律援助在这类案件中所能起的作用不会有想象中那么大。
法律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
面对摔倒不扶体现出的社会冷漠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对冷漠路人的谴责、处罚以及对扶助者的奖励、帮助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吗?我们首先应该问一问,究竟是谁制造了这种冷漠?解铃还得系铃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法律必须对诬陷者和真正的撞人者作出应有的反应,否则我们现在说的“拒绝冷漠,传递温暖”仅仅只会是一个口号而已。
当然,这种反应的前提是社会要具有一定发现真相的能力。如何发现事实真相?有记者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15起搀扶街头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的事例进行分析发现,有6位当事人成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其中2位是通过监控录像,4位是通过其他目击者的指证。
40%的比例不多。随着更多摄像头的安装以及更多目击者的出现,更多的真相会被发现,诬陷不成功的比例会在50%以上。这类信息应该广为传播,让潜在的诬陷者知晓。当然,仅仅知晓是不够的,法律还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法律的反应也必须在“较多案件的真相会被发现”的大前提下,才会起到好的效果。这种反应包括对诬陷者进行行政处罚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惩罚是必要的,因为诬陷者的行为产生了极强的负外部性,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相信,救人反被诬陷的情形在以后还会出现,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国内必须出现对诬陷者进行严厉处罚的案例。只需一例,其对潜在的诬陷者的抑制以及对民众的鼓舞作用不可估量。因此,执法机构应该积极执法,不能因为摔倒的老太太可怜或反悔道歉而放弃执法。须知,这种执法是当下解决摔倒不扶社会问题的最关键所在。“诬陷不成功的较高比例+诬陷不成功的法律后果+对诬陷者不利的案例”这种模式必然使潜在的诬陷者不敢铤而走险。
要找出并依法严惩肇事者
除了对诬陷者的处罚外,还应该通过具体的措施促使真正的撞人者主动履行扶起被撞者并送其至医院的义务。因为如果不是他的逃脱,也不至于形成如此之社会局面。法律对撞人者的反应可以包括设定严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考虑设定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上必须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撞人逃脱者须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的三至五倍。
还有一类人,即主动把被撞者送到医院的撞人者,由于自己坚信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是撞人者,而假称自己是做好事的人。这类人在现实中也会存在,只是由于瞬间发生的事情真相不能被发现,所以也没有进入大家的视野。虽然这类人把被撞者送到了医院,但其否认行为直接导致了社会民众的冷漠性反应,其负面影响更为显然。因此,他们应该比脱逃者承受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当然,与对前述的诬陷者的处罚类似,对撞人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威胁的有效性,也决定于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者指证等方式而达致的一定比例的真相发现。而一定比例的真相发现在目前是可行的。
(资料来源:应飞虎,原载于《光明日报》,2011年11月3日版,转载于http://www.gmw.cn.2011年12月14日)
【思考】
请结合本案,谈谈你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看法。
三、经典视频思考
1 《十二怒汉》视频简介
1957年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亨利·方达主演的《十二怒汉》是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是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一部从头至尾几乎在一个场景里拍摄的电影,却能够做到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反而将一个深入探讨陪审团制度利弊的故事拍出了浓厚的戏剧性和吸引力。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整部影片通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折射出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同时也无情地鞭挞了人性的脆弱、阴暗和自私。这部获柏林金熊奖的影片是西德尼的电影处女作,它将出身自电视界的纽约派导演特有的写实和知性风格带入美国电影中,成绩卓越。它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典型案例。
【思考】
请谈谈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优劣。
2 《2012年两高工作报告》视频简介
该视频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1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等出席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从十个方面报告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一是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商事审判工作,调节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障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依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五是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六是加强执行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七是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八是加强司法改革,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九是加强队伍建设,以提高司法能力为重点,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改进司法作风,强化审务督察,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不懈抓好司法廉洁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十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人民法院工作根基。
王胜俊从五个方面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工作主要安排:一要着力发挥审判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要着力深化司法改革,努力让改革成果切实惠及人民群众。三要着力加大队伍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四要着力解决基层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水平。五要着力完善接受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从七个方面回顾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一是立足职能、服务大局,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深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二是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三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四是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五是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六是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维护司法公信力。深化检务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案件管理,强化内部监督。七是狠抓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能力。
关于2012年检察工作的安排,曹建明说:一要积极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二要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三要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四要加强和改进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五要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六要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思考】
谈谈我国依法治国的道路。
3 《杀死一只知更鸟》视频简介
一位不顾个人安危,为黑人伸张正义的律师——艾蒂科斯·芬奇。芬奇在南方梅岗城任职,为人正直沉稳,常常不计报酬地为穷人们伸张正义。他对年幼丧母的女儿詹姆与儿子斯科特既严格又慈爱。有一次谈起打鸟时,他对孩子说,不要去杀死知更鸟,因为它们只为人类歌唱,从来不做危害人类的事情。
在当地,歧视黑人的现象十分严重。一天,芬奇去法院为黑人汤姆一案当辩护律师。白人检察官指控汤姆犯有强奸罪,芬奇经过认真调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于是,在法庭上,他实事求是地进行辩护,把对汤姆的指控一一加以驳斥,最后他要求判汤姆无罪,并且义正辞严地呼吁人们要尊重事实,要维护人类的尊严与平等。可是法官与陪审团都偏信原告的“证词”,仍判汤姆有罪。而且,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持种族偏见的一些白人进而对芬奇一家进行挑衅和恫吓,詹姆与斯科特在参加万圣节庆祝活动时被一伙歹徒袭击,詹姆的胳膊被扭断。面对强暴,芬奇毫不畏缩,他准备继续与那些人斗争到底……
【思考】
你如何理解“平等”和“正义”?
四、推荐活动主题
讨论:
1.××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与底线。
2.小组讨论:我的维权之路。
3.我眼中的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4.由“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说开去,生活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及我的看法。
5.由“米兰达”规则想到的。
演讲:
1.“法律在我身边”
2.“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3.“我眼中的依法治国”
4.“增强法律意识 维护法律尊严”
辩论:
1.正方观点:当今社会解决纠纷应以法律为主
反方观点:当今社会解决纠纷应以道德为主
2.正方观点:夫妻在婚前就双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利大于弊
反方观点:夫妻在婚前就双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弊大于利
3.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4.正方观点:网络虚拟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
反方观点:网络虚拟财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5.正方观点:私家侦探应该合法化
反方观点:私家侦探不应该合法化
五、实践项目呈现
【实践项目】 学做法律人
1.实践目的
通过学做法律人的活动,使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做一个知法守法的良好公民。
2.实践内容
(1)法律乃公平正义之学,做法律人,当铁骨铮铮。
(2)法律乃实体程序之学,做法律人,当两者兼顾。
(3)法律乃证据逻辑之学,做法律人,当有理有据。
(4)在生活中选择一些法律事件,结合我们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学逻辑,通过案例回放、事件分析、查找法条、法条讨论与评析等方式,剖析出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力与权利,职责与义务,以及该事件对我们当代青年人的影响和反思,从演讲、小组讨论和法律分析中学会如何利用法律思维正确指导自己的行为。
3.实践成果
(1)个人作业
①实践日记5篇(4篇实践记录,1篇实践小结)。
②资料查询的文字材料(不少于1 000字)。
③视频鉴赏的观后感一份。
(2)小组作业
①资料汇总一份。
②讨论或辩论记录一份。
③视频鉴赏观后感汇总一份。
④调查问卷一份,数据统计一份,数据分析一份。
⑤项目论文或调查报告一份(不少于3 000字)。
⑥项目汇报PPT电子版一份,打印稿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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