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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学生伤害事故概念①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期间,不以校园为界发生的。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1.学校处理程序①及时救助、及时告知和及时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出台了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第12号令),共分为六章40条。目前全国各地共有9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念

①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期间,不以校园为界发生的。

②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事故。

③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二)事故责任确定原则

教育部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第二章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责任确定标准:①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失职。②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管理、教育保护失职。

(三)学校教育责任事故

1.教师履职错误造成的事故

教师行为违反教育教学工作规程和职业道德要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

2.学校管理责任事故

设施瑕疵(栏杆、废弃物);学校对教职工管理失职(门卫、食品、药品等);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学校救护不力;教师不作为;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学校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依法履行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年龄相当的群体性关照义务;学校未按照其他法律、政府规章履行职责发生学生伤害的情形。

3.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违法违纪的行为;执意进行的行为;或家长不告之必要信息(先天心脏病参加体育锻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4.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的经营和服务责任事故;第三人的产品责任事故;第三人的活动管理责任事故。

5.学校非责任事故

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无能力预见的身体状况、自杀、学生因对抗性等);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事故(上下学、寒暑假);非职务行为和个人故意造成事故(自杀、自伤);自主脱离学校管理范围发生事故。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1.学校处理程序

①及时救助、及时告知和及时报告。②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③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2.教育主管部门协助学校处理事故

①学校请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五)事故赔偿

根据教育部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第四章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六)赔偿经费与保险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目前赔偿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三:①学校举办者协助学校筹措赔偿经费。②互助共济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③通过保险转移教育风险,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投保责任险;鼓励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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