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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消防安全工作背景的介绍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学校做出决定:分管领导书面检查,学生杨某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高校消防安全工作背景

(一)高校消防安全工作法令条件

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枟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枠,教育部和公安部于2009年10月9日共同签署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枠,确定枟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枠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此有了法规的保障。

(二)火灾形势严峻,消防安全任重道远

2012年1至11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火灾起数和伤亡人数均比2011年同期减少,死亡1123人,受伤582人,直接财产损失12.5亿元,与2011年同期相比,起数、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19%、4.8%和22.8%,但经济损失上升45.8%。其中,发生较大火灾50起,死亡182人,受伤31人,直接财产损失4250.3万元。

(三)我国高校火灾事故案例

1.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

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时10分左右,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一幢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导致烟火过大,其中4名女生在消防队员赶到之前从6楼宿舍阳台跳楼逃生,不幸全部遇难。火灾事故原因是一学生头天晚上在寝室使用“热得快”,因停电后没有拔下插头,第二天早晨宿舍来电后因电流过大引发“热得快”过热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如图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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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示意图:火灾全过程

2.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宿舍火灾

2008年5月5日,中央民族大学28号楼6层S0601女生宿舍发生火灾,着火后楼内到处弥漫着浓烟,6层的能见度更是不足10米。着火的宿舍楼可容纳学生3000余人。火灾发生时大部分学生都在楼内,所幸消防员及时赶到,并将上千学生紧急疏散,事故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宿舍最初起火部位为物品摆放架上的接线板部位,当时该接线板插着两台可充电台灯,以及引出的另一接线板。该接线板部位因电器插头连接不规范,且长时间充电造成电器线路发生短路,火花引燃该接线板附近的布帘等可燃物,火势蔓延向上造成火灾。事发后校方在该宿舍楼进行检查,发现1300余件违规使用的电器,其中最易引发火灾的“热得快”有30件。

3.某高校学生寝室违规使用电器引发火灾

2000年12月20日晚,××大学学生宿舍8号楼124室发生火灾。起火原因是住在该室的生物系同学曹某(女)违反学校规定,在宿舍使用“热得快”烧水。当晚学生宿舍统一断电后,曹某将“热得快”从暖瓶中拿出随手放在床前桌面上,未将电源切断。21日早上6点钟统一送电后,“热得快”干烧,引燃桌上的书本等物品,造成宿舍火灾。火灾造成同屋两名同学灼伤,曹某本人右手、右肩、背部和面部为浅二度灼伤。火灾造成宿舍内公物直接经济损失845元和部分同学私人财物被烧毁。曹某违章使用“热得快”酿成火灾、造成人员灼伤的严重后果,依照枟××大学防火安全奖励赔偿暂行规定枠,由曹某赔偿公物损失845元和宿舍同学全部受损私人财产损失;依据枟××大学学生处分条例枠有关规定,学校给予曹某严重警告处分。

4.某高校寝室使用蜡烛引发火灾

1999年4月30日午夜,××大学学生宿舍10号楼323房间,因99级学生杨某复习功课点蜡烛不慎引燃蚊帐,虽经学生扑救,但因火势较猛,加之该楼为20世纪50年代建造的木结构屋顶楼房,很快蔓延至楼顶,致使该楼燃起大火。现场学生和目击者及时报警,12辆消防车进行现场扑救,经过消防官兵近2个小时的奋力扑救,于次日凌晨2时40分,大火被全部扑灭。这次火灾过火面积900多平方米,造成木结构顶棚烧毁,有15个房间露天,其中4个房间内的被褥、衣物全部烧毁,无人员伤亡,估计经济损失约7万余元。由于这场火灾是学生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明火造成的,负主要责任;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特别是检查、监管力度不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学校做出决定:分管领导书面检查,学生杨某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高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相关后果

①相关责任人免职,严重失职者追究刑事责任;

②学校名誉受损、主要领导受相应处理;

③学生人身财产受损,心灵创伤难以平复;

④学生和谐家庭解体,失独群体增加;

⑤稳定局面被打破,平安高校面临严峻挑战。

(五)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

1.失火罪(安全教育、教师、学生、聘用人员)

失火罪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典型火灾事故案例的责任人处理

案例一:1994年12月8日18时20分,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在文艺演出时发生特大火灾,造成在场的7岁至15岁中小学生、教职工及其他人员323人死亡,1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10.9万元。

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友谊馆服务组组长陈某和服务员努斯拉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6年;服务员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蔡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市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主任孙某、教导员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市总工会副主席岳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克拉玛依市副市长赵某和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方某,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和5年;

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兼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唐某、市教委党委副书记兼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况某、市教委普教科科长朱某3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4年;

市普教科副科长赵某在火灾发生后,能组织演出及准备演出的学生撤到馆外,并在馆外实施了救助行为,被免予刑事处分。

案例二:2010年4月24日,重庆石桥铺赛博数码广场大楼突发大火,烧毁大量电脑、手机、照相机等数码产品,失火面积约1.5万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所幸无人员伤亡。

重庆方舟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焊割操作人员陈某、胡某,现场临时负责人游某,项目临时负责人汪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给予北部新区市政管理局时任党支部书记、局长周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高新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南区大队时任大队长黄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高新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时任政委兼工会主席向某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由市监察局对北部新区管委会委员、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高某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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