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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外资研发的经验与启示

时间:2023-10-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外资研发的经验与启示在科技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推动下,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开展全球范围内的科技合作,通过开放本国或本地区科技计划,设立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形式吸引全球科技人才,获取最新科技信息,提升本国或本地区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上述国家与地区的实践经验,为青岛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外资企业研发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外资研发的经验与启示

在科技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推动下,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开展全球范围内的科技合作,通过开放本国或本地区科技计划,设立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形式吸引全球科技人才,获取最新科技信息,提升本国或本地区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我国许多地方政府正在积极探索科技计划对外资开放,部分已开始对外资企业研发进行财政支持,这些经验做法为青岛市以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外资企业研发提供了参考,为外企参与青岛市科技计划提供了可能性。

一、部分外国政府的经验做法

(一)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最开放的国家,对外资企业的资助政策问题也曾是其20世纪90年代五大政策难题之一,在相关科技计划的资助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美国采取分散式的科技管理体制,科技计划开放领域由联邦各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生物医药和能源科技是美国政府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最主要领域。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主导的大科学工程、国际性实验设施及基础研究是美国政府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另一主要领域。例如,美国商务部自1990年实施的“先进技术计划(ATP)”,自1993年实施的“技术再投资计划”等,都对外资企业开放。此外,许多外国公司还参与了美国联邦实验室的科研项目。

美国虽然放开了政府科研计划的外资准入限制,但并非所有外国公司都有权申请和参与这些计划项目。在外资申请和参与政府科技项目前,美国政府会对这些外国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首先,外资公司的申请和参与要基于美国的经济利益。其次,对外资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提出了三个政策要求,而这三个要求实际上超出了申请公司的控制范围。对外资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要求之一是,其能够为美国公司提供在该国获得参与类似于ATP计划的相同机会;要求之二是,其能够为美国公司提供获得同其他任何公司同样的对该国投资的机会;要求之三是,其能够为美国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产权、商标和版权)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护。

(二)日本

与美国相比,日本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总体比例很小,课题数量也极为有限。日本政府资助的科技计划一般不允许本土以外的研究机构和个人申请,但允许在日本本土工作的外国个人申请,科技计划对外开放领域包括生物医药、资源勘探、核能开发等。日本政府除指定部分科技计划申请者必须与外国机构合作外,还专门设立“科研研究费补助金”,按是否为在日专职研究人员对申请人予以不同额度的资助。此外,日本政府也通过参与和主导国际大科学工程形式对外开放其部分国家科技计划。

(三)德国

德国联邦政府对科技合作计划实行集中式管理,在开放过程中坚持国别战略和地区战略,始终强调德国在科技计划对外开放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对基础研究较为发达的北美和西欧地区,德国政府通过DFG计划对外开放其基础研究和科学设施。DFG计划允许外资机构和个人直接申请或合作参与科学研究,并已和世界上50多个科研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而对于亚洲、独联体国家及中北美洲的新兴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越南、土耳其、巴西等),德国政府主要通过教研部下属的IB计划资助海外创新主体,IB计划的开放领域以应用科学为主,包括环境技术、生物技术、健康与医学、信息和通信技术、能源等。以2010年为例,IB计划对应用科学领域的海外资助金额占比达到62%。

(四)欧盟

欧盟作为世界最大的单一经济体,其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性主要体现为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的科技合作。以最新的欧盟第七框架计划为例,欧盟将健康、食品、农渔业、生物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纳米技术、能源和环境技术、交通、社会经济学和人文科学以及空间安全列为优先对外合作领域,每个主题的科技计划都对第三国开放,并且每个主题计划也都明确了一定比例的针对第三国的“特殊国际合作行动”(通常要求至少两个第三国参与的科技合作项目)。

二、国内主要省市的经验做法

(一)江苏省

自2004年起,江苏省科技厅采取省、市合作联动的方式,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独立或内设外资研发机构给予省级确认。其中,南京、无锡、苏州和常州等市还对确认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如昆山市,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建设研发机构,对经省级认定在昆山新设立的外资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南京市在“8+1”计划中,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独立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非独立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010年,江苏省科技计划中首次安排经费支持省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与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外资研究机构开展的合作项目,经费划拨到获项目立项的中方单位。

(二)上海市

在《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本市所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合作参与市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上海市鼓励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提升运营水平,相关政策包括:外资跨国公司来上海设立亚洲区及更大区域的总部,可在三年内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简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人民币经常项目业务流程;在上海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投资总额内的自用科研设备免征关税;对外资研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等。

(三)北京市

北京市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推出如下优惠政策:通过科技计划,对经认定的重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进口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10%~30%的研究开发经费补贴。

三、启示

随着跨国公司在青岛研发活动的进一步开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表达了参与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愿望,对外资企业的资助现已成为青岛市科技创新亟须解决的政策性难题。上述国家与地区的实践经验,为青岛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外资企业研发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一)利用技术外溢推动科技创新

以科技计划为平台,使外资企业创新资源融入青岛市自主创新体系,促使外企研发过程与本市企业或机构产生紧密互动,青岛市科研机构在与外企合作中学习、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提升创新能力;扩大外资企业研发机构技术外溢的渠道,提高其技术外溢的效率,服务于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

(二)优先开放重点领域

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深入,选定少数几个重点领域优先开放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青岛市可借鉴美国、德国等的做法,定期筛选当前最需要进行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领域,如生物医药、新能源等,进行重点资助,借助外资研发机构的优势迅速提升青岛市在本领域的创新水平。

(三)严格进行外资准入资格审查

青岛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开放,应着眼于寻求外资企业优秀研发力量,使其服务于青岛市重点产业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在对外资企业资格审查过程中,应注重:外资公司的参与应符合青岛市经济利益;关键技术的使用保证在本市增值;外资公司拥有自主技术创新能力,有助于促进青岛市科技创新发展。

(四)掌握科研成果控制权

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资助和参与外国科研活动,提高本土机构和个人的创新能力。外资机构可以拥有政府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研究成果,但青岛市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研究成果必须在青岛市实现商业化和产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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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樊春良.国家级科技计划的专家管理体制[J].科研管理,1996(3):124-127.

[3]杜德斌,盛垒,等.外商参与东道国科技计划项美国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8(10):35-139.

[4]陈强,常旭华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计划开放及其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2):236-243.

编写:李汇简        

编审:谭思明 李汉清 王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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