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代新闻自由的民众权利
当代新闻自由开始把关注的焦点部分地转向了受众,重视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权,这是当代自由主义思潮发展的结果,也是当代新闻自由的核心内容。当代新闻自由理念除了现代新闻自由思想提出的七项权利(创办新闻媒介权、发表权或报道权、编辑权、采访权、保护新闻来源权、使用传媒权、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外,还从多元角度补充了三项重要权利,即知晓权与知情权、交流权与对话权、更正权与答辩权。
1.知晓权与知情权
知情权是现代新闻自由的主要权利之一。民众有权借助媒体了解政府工作和一切社会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判断。知情权赋予处在社会信息流通中心的政府及新闻媒介以义务,帮助民众获得需要的信息。最早提出知晓权的国家是瑞典,1776年瑞典新闻法中提出“公开原则”,要求政府文件应向公民公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美国记者肯特·库伯首先使用“知晓权”一词。1948年联合国的《全球人权宣言》提出“信息自由流通”的概念,第19条规定:“每个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和作出表示。这种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保留意见,通过任何媒介超越国界寻找、接受和传送信息。”
1966年美国颁布《情报自由法》,给新闻自由带来巨大的影响。该法规定:第一,新闻报道(以及采访)的自由,是受委托而代表人民行使知情权;第二,人民与媒体之间虽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媒体却负有人民知晓权的重托。在媒体产业化、垄断化的情况下,把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只看作是国家权力和媒体之间的关系是不妥的,必须把媒体与公民的关系纳入信息传播。人民是社会的主人,媒体或国家都依赖人民而存在,它们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
1980年由世界上16位著名学者组成的联合国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及一些学者对知晓权有以下几点表述:
第一,它是民主宪政的固有因素。民众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是实现民意的机关,民众有权了解政府工作的一切情况。只有这样,民众才能作出明智的判断,选举自己的政府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或罢免。他们的这些权利大都是通过新闻报道实现的。
第二,它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重要前提。公民获取信息资料是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否则人们将无话可说,言论自由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它是监督政府工作、防止出现“坏政府”的重要手段。
第四,在信息时代,它又是一项公众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普通民众不可能仅靠个人力量收集广泛的信息资料,因而政府与新闻媒介有义务帮助民众获得需要的信息。
由是观之,知晓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新闻媒介的报道自由,是受委托而代表民众行使知情权,负有实现民众知晓权的重任;(2)在当代社会,民众积极参与国家管理,需要知道国家发生的各种事情及如何认识这些事情,从而决定自己的参与行为。(3)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得到信息,这种人权不容侵犯。只有民众打破信息分配的不平衡状态,利用各种媒介获得充足的信息,社会才有公正的可能。
2.交流权与对话权
1980年,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指出:交流已成为一个人权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交流权[16]已超出接受交流的权利或被提供消息的权利,被看做一种双向进行的过程,即由参与各方———个人和集体———进行民主的和均衡的对话的权利,促使各种社会权利向着新的领域发展。扩大人权的斗争仍在进行,这一斗争给自由的基本概念增加了新的方面,即双向交流、自由交流,利用和参与交流使过去获得的自由在质的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其中主要包括:(1)新闻自由的权利包括报道或利用媒体参与集会的权利、讨论的权利和交往权;(2)利用媒体进行调查询问的、了解情况的权利和提供消息的权利;(3)获得文化权、选择权、保持私生活自由的权利和其他有关人类发展的权利,要获得交流权就需要具备能满足人类交流需要的交流资源[17]。这种资源主要包括广泛地利用已有的传播工具,向各国、各种政治力量、文化社团、经济实体和社会集团提供更广泛的机会互换信息和节目。
实现交流权受到政治制度的限制,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障碍。《多种声音,一个世界》认为,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人民生活在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下,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影响财富的分配,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必然造成交流方面的悬殊。实现交流权是建立、完善民主制度的必要手段,不得不重新强调新闻、表达、思想和信仰的自由,对这些自由的限制使交流系统内部民主化的进展变得困难。主要问题不是新闻出版不自由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存在新闻出版的问题。正由于缺乏基本设施,缺乏新闻系统,以及缺乏生产设施,交流机会也就受到了限制。
3.更正权与答辩权
新闻媒介提供的消息或刊发的言论如果发生错误,就应进行更正,允许被评论、被批评者做出答辩。更正与答辩作为新闻媒介所承担的义务,成为各国新闻法必载的内容,是通行已久的惯例。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大众交流媒介的宣言》对答辩权作出了如下阐述:“如果有些人认为所发表的和宣传的关于他们的新闻已严重地损害了他们为加强和平和国际了解、为促进人权或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和反对煽动战争所作的努力,那么他们提出的这些观点应当予以宣传。”
记者、编辑发现报道中的内容有误,主动地或应当事人的要求公开进行纠正,可能使新闻媒介免于诉讼。记者、编辑没有发现报道内容有误,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更正,当事人就有关的失实内容提起诉讼,控告新闻媒介侵权,新闻从业人员的随后更正则是被动的。主动更正可使新闻媒介补救错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被动更正,大多是指新闻媒介被判侵权后,应法庭判决而作出的更正。
答辩是指被批评者或被评论者认为新闻媒介损害了自身的名誉或其他权益,通过媒介陈述理由,反驳批评,说明自己的观点。答辩与更正的内涵及作用是有区别的。更正针对的是事实,报道或评述中引用的事实不准确或内容失实,新闻媒介对有关当事人负有更正的义务,当事人也有要求更正的权利。而答辩是一种答复和辩解,针对的是评论或批评中的观点和意见。没有失实,就没有更正;部分失实,部分更正;全部失实,全部更正。而答辩是不同意见、观点之间的辩论或反驳,为的是达到舆论的公正和平衡。对新闻媒介的批评或评论进行反驳或答辩,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允许被批评者和被评论者答辩,从而形成健康公正的社会舆论,使公民的名誉权得到维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