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
组织体制指的是行政组织内部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与组织形式是组织的载体,权力关系则是组织结构的核心和灵魂。结构体现的正是组织内部各个层次、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权力关系是整个组织运行的动力。
(一)权力概述
权力是组织活动中的一种重要现象。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东西。一个组织对权力的分配和使用的成功和失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者对于权力的理解,是否知道如何和何时使用和分配权力,以及是否能够预料到可能的结果。
什么是权力?在组织环境中,权力是让别人去做他想做的事情的能力。它是一个机制,不断被用来实现组织、群体和个体的目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权力是一种关系,发挥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环境之间、组织与社会环境之间。
权力表现了一种依赖性。如果A对B有权,也就意味着B依赖于A。
互惠性。权力分配和权力的实施是一个组织结构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使得权力能够使各方面、各个环节受惠,并保证组织的效率和目标的达成,是组织中权力分配和使用机制的重要特征。
特殊性。组织的权力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变化,特殊性因此是组织的权力机制的天然特征。
可能性。组织权力机制有可能成为管理者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而不是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
权力不等于职权。职权是由组织领导者的地位决定的,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定权力。职权的特点在于它有明确的范围,权力因职位不同而变化,它同领导者的个人因素没有关系。而权力不仅仅包括了职位权力,还包括一些不是来自于职位的权力,即因领导者个人因素而产生的影响力。职权不等于权力,在于法定权力不一定等同于实际权力。权力是既包括了法定权力,又包括了非法定权力这一大的概念。[1]
(二)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
媒介组织是组织的特殊形式,而中国的媒介体制自1949年以来是隶属政治体制的,其性质一直是事业单位的性质,一般挂靠某一行政单位,因而,使得中国的行政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在媒介组织的体制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谈及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首先要了解行政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由于媒介组织在我国的媒介体制中,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从行政机关向事业型组织和企业型组织过渡的阶段,为了说明和认识中国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有必要对行政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加以说明,以便在研究中国媒介组织的结构变化和实际运作模式中有更为清楚的实践和操作意义上的作用。
1.行政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
行政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集权制、分权制与均权制三种组织权力分配形式
集权制:中央组织或总机构对地方组织或分支机构有完全指挥监督的权力,地方组织或分支机构完全听命于中央组织机构的体制,就是集权制。集权制下中央组织机构有主要的决策、指挥、监督、控制的权力。
分权制:与集权制不同,分权制下地方组织或分支机构有更大的权力,地方组织或分支机构对其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事宜有自主决定权,不须听命于中央组织或总机构,中央组织或总机构也不加干预。其基本特征是:地方组织或分支机构受中央或总机构控制较小,在行政业务上具有较大独立性,其地方、单位事务可完全根据自身需要实施管理。美国是实施分权制的国家之一。
均权制:指中央组织或总机构与地方组织或分支机构的权力保持平衡,既不偏于集权,也不偏于分权的一种组织体制。折衷于集权与分权之间,就事权的性质进行合理的划分。
(2)首长制、委员会制与混合制
根据组织法定的最高决策权势归属,组织体制又被分为首长制、委员会制与混合制。
首长制:又称一长制或独任制,是指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首长一人执掌的组织体制。首长拥有最终决定权,一人决定一切重要措施。事权、最高决策责任集中在首长一人,做到指挥灵活、行动迅速,有利于组织增进效率。但首长独揽大权,决策后果很受首长的个人常识、经验、资讯的制约,对问题的考虑欠周详、决策失败在所难免,使首长走上独裁专横之路。
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指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两个以上人员组成的集体或委员会所执掌的一种组织体制。其基本特征是:组织的最终决策是由两个以上的地位平等的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做出,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属于全体委员,一切均由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能集思广益,避免决策失误;体现了民主精神,但事权不专一,责任不明确;行动迟缓,影响效率;委员之间易形成相互倾轧与排挤。
混合制:是指组织的事权,一部分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另一部分由首长个人决定的一种组织体制。其基本特征是:组织中既设有合议制的委员会,又设有专门的行政首长。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具体问题的决策权由行政首长个人行使。
(3)完整制与分离制
根据同一层级各组织或同一层次各单位的权责是集中于上级同一组织(首长)或分散至上级若干组织(首长),就有完整制与分离制的区分。
完整制:也称集约制或一元统属制,指同一层级的各组织或同一组织内各单位的指挥与控制权,完全集中于一个组织者。完整制本着分工协作的原则,使各组织或各单位联成一个整体,以达到协同一致的目的。
分离制:又称独立制或多元统属制,指同一层次各组织或同一组织各单位,分属于两个以上平行的组织领导的体制。分离制是属于多元化领导的组织体制,分离体制所遵循的主要是牵制制衡原理。我国的行政组织体制基本属于分离制,很多行政机关均实行“双重领导”或“双重负责制”。
(4)层级制与职能制
依据组织权力的划分是按上下层次或是横向分割,又可把组织体制区分为层级制与职能制。
层级制:也称系统制或分级制,是指不同层次组织单位间的垂直分工。一个组织的事权交由层层节制的各层次单位处理与行使,且所管辖的事权在性质上是完整的、在领域上是部分的状况时,这个组织所采用的便是层级制。层级制的优点:分层负责,事权集中,统一指挥,行动迅速;上下相联,利于组织的协调一致;各层级首长负责全面管理,利于培养全面的管理人才。层级制的缺点:组织首长管辖事务过多,易流于专断草率;层层节制过严,难以发挥部属的积极性。
职能制:指一个组织的事权交由若干平行的单位处理与行使,且每一单位所管辖的事权在性质上是部分的,在领域上是完整的。职能制是组织的横向分工。职能制下确定部门划分的依据主要有四点:业务性质、管理程序、管理对象或管理地区。职能制适应了专业分工的精神,有利于组织各方面业务的发展。但分工各单位容易萌生本位主义,忽略了整体的要求,导致人力、时间的浪费。
层级制与职能制是两种不同的组织体制,又各有优缺点。层级制与职能制往往同时并用,相互辅佐、相互弥补,共同缔造一个较完善的组织系统。
2.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
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是指媒介组织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历史的发展中,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其权力的运作模式是如何的。与相应的媒介理论对应,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可以划分为四种形式:
(1)威权制的权力分配形式
媒介组织的发展首先是以报业的发展为表现形式的。而报业的真正发展是在君主应有绝对权力的集权时期出现的。因此,报业理论的第一学说就是集权主义理论,认为“报业应该支持和促进政府的权力,应该听命于国家的管理。由于存在特许制、许可证、直接检查制度,以及来自出版业公会的自我约束,于是避免了个人对政府的批评。在集权主义体制下,尽管报业可以是集体所有,也可以是私人所有的,但它仍被认为是加强政府统治的工具”。[2]
威权主义理论认为,人类只有在作为社会一员的时候,才能发挥其潜在的力量。作为个人,他的活动范围极其有限,但作为社会的一员,它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就无限地增加了。所以团体比个人重要。这一假设不可避免地推导出了这样一个命题,那就是集体组织最高形式的表现,即国家,在价值的尺度上,代替了个人。因为没有国家,个人就无从发挥一个文明人的特质。个人必须依靠国家,以实现进一步的文明;没有国家,人类只能处于原始状态。因此,国家是人类充分发展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作为集体组织的最高形式,国家有权决定它的目的和实现这些目的的方法。
涉及到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以及相关的媒介制度,威权主义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报刊必须为当权者负责,维护国王和专制国家的利益;报刊必须绝对服从于权力和权威,不得批判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和政治价值;政府有权进行事先检查,这种检查是合法的;对当权者或当局制度的批判属于犯罪行为,应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3]
因此,这种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是以国家为主要的权力支配者,报刊仅仅是这种权力主宰下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理应为了国家和个体的利益,绝对服从国家的权力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这种权力分配形式在媒介组织的早期发展阶段,对三大革命,即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思想上的宣传,打破登记制度对于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束缚,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媒介组织也以自由、平等的理念为其所拥有的权力模式进行了抗争。
同样的,媒介组织的威权式权力分配模式在现代新闻传播史上也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在二次世界大战中,各国之间争夺舆论的宣传战,将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模式更为实际地贯彻到各个政府在战时对于媒介组织的熟练操控和制作中,也正是因为各交战国相互在实践中对于媒介组织权力的充分使用,某种程度上促使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极端地使用了媒介组织“给予”政府的充分权力,将媒介的国家控制权力形式发挥到极致。
(2)自由主义的权力分配形式
在人类思想启蒙史上,媒介不仅仅是扮演了宣传和引导舆论的角色,以精英人物为核心的媒介观念,在启蒙主义、理性主义思潮的逐渐侵蚀下,逐渐从社会的某一特定阶层向着广大的社会各阶层蔓延。同时,摆脱集权制的报业权力分配模式的思想萌芽开始出现。
自由主义理论是18世纪从英国发展起来的,1776年之后,在美国不受殖民统治的地方开始实行,并且作为附属于宪法的《权力法案》的第一修正案被正式采纳。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人作为有思想的有机体,有能力组织其周围的世界,并作出促进自己利益的决定。自由主义理论把人视为文明世界的首要单位与推动者,认为个人的快乐与幸福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主要功能就是促进每个成员的利益,个人的成就成为最终的目标——人的目标、社会的目标和国家的目标。对于知识和真理,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真理是一个确定的、可以探知的实体,并且可以展示在一切有思想的人的面前。在一切知识领域,虽然通往真理的道路上可能存在争辩和分歧,但是对于具有理性的人们来说,道路尽头的真理却是确定的、可以证明的和可以接受的。[4]
自由主义观念在工业革命前的出版业以及后来的广播业中表现出来,并且获得市场运作上的成功。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报纸的发行已经变得越来越快、越来越广,大量生产的经济价值变得越来越重要。报纸的并购行为开始出现,至今已是愈演愈烈,自由主义在媒介日益合并、跨行业、全球化的趋势下,媒介的声音是否还是在自由的原则下得到传播的话题已经被提了出来,并日益得到讨论和重视。
(3)社会责任制的权力分配形式
作为西方20世纪的传媒新理论,社会责任论并未否认自由主义理论的原则精神,而是用一系列新的观点,对新闻自由,传媒与政府、公众的关系等西方新闻学中的基本问题重新进行了阐述,把传媒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的概念融入进去,而且予以强调。社会责任论的理论框架可概括为如下要点:
新闻自由的概念。社会责任论拓展了原有的概念。社会责任论提出,新闻自由包含两层意思:“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在社会责任论之前,自由主义的理论强调使传媒最大程度地不受限制,认为新闻传媒业只要不受束缚,就会将各种消息和思想提供给市场,而从各种消息和思想的交流中,真理必将胜利出现。这就是所谓消极(新闻)自由的概念。社会责任论提出,单纯消极的自由是不够的,没有实效的,真正有实效的自由必须包括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做/致力于……的自由)两个方面。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不仅涉及媒介的自由,而且涉及广大公众的自由。新闻自由概念包含着新闻道德和新闻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该理论不但关注掌握着传媒工具的人的自由,而且也关注公民们的言论自由。
新闻传媒与政府的关系。社会责任论主张,政府所应做的不能仅仅只是允许新闻业自由,而将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使听其自然而已。政府还应积极促进传媒为大众和社会的利益服务。在必要时,即传媒未能做到为社会提供所需服务时,政府应该出面帮助社会获得这种服务。也就是说,社会责任论主张在必要时,政府应当采取行动,以保护公民的自由。[5]
(4)前苏维埃-全权主义制的权力分配形式
媒介的主要目的在于巩固苏维埃制度。媒介受政府经济、政治行为以及监督部门的控制,只有忠诚的和正统的党员才可以有规则地使用媒介。政党的政策允许批评,但是党的宗旨是不允许批评的。在苏维埃体制下,媒介是国有的,并由国家掌握的,媒介只是作为促进国家发展的一种有力助手而存在。[6]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东欧国家的变革,以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私营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允许,前苏联媒介权力分配模式随着这种变革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变。
(5)民主参与式的权力分配形式
民主参与式的权力分配形式,首先出现在政治学和管理学的理念中,进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兴起的信息产业化与媒介集中化和垄断化的趋势,民主参与的理念作为一种社会思潮被移植到媒介组织的实践操作和理论研究中,受众的理念作为媒介组织实践操作中的民主参与的因素得到重视,传播学领域和媒介研究中受众的角色和作用得到了几乎是全方位的阐释,民主参与因而在媒介组织本身的权力分配模式中也可以是媒介受众参与式的权力分配模式。
在这种权力分配模式中,数量众多的受众作为一种符号,进入到媒介组织的权力决策中,受众的理念、行为、背景构成等等,相互作用构成了受众这一符号的参与模式的背景,媒介组织通过组织本身所获取的资料,对于受众进行定位,从而完成了受众参与媒介组织权力分配的模式。
3.我国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及特征
我国媒介组织的权力分配形式是随着媒介在中国的形态变化而逐渐演变的。这种演变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媒介组织的初创时期:19世纪四五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
媒介组织的发展时期:20世纪初期
媒介组织的建立时期:20世纪初期到1949年10月1日
媒介组织的调整时期:1949年10月1日至1966年
媒介组织的停滞时期:1966年至1978年改革前
媒介组织的重建时期:1978年改革后至1996年
媒介组织的再发展时期:1996年至今
初创时期的中国媒介,私有化是其基本特征。如果套用媒介的四种理论来说,是自由主义和社会责任制的一种混合体。原因很多,主要是外来的传教士和商人将欧美的自由主义和社会责任的思想有意无意地移植到了中国;另一方面,国内的媒介工作者,大多拥有留学的背景,二者的结合,构成了中国媒介在初创时期的权力分配模式呈现多元化的形式,并且付诸了唤醒民众和拯救祖国的信念。
发展时期的中国媒介,在权力构成模式上基本成熟,权力的归属和国家的控制处在很松散的状态,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和控制的力度的减弱,另一方面是系统的弱化和逐渐瓦解。这一时期的媒介权力分配模式,一方面配合了国家权力的分散的状态,另一方面则呈现出威权制和社会责任制的混合状态。
建立时期的媒介主要是就“五四”运动和中国内战的结束这一时期而言的,媒介的权力分配在中华民国时期、军阀混战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因为现实战争的需要,媒介的权力构成和分配呈现出临时性的状态,媒介的产生和消亡的频繁性,媒介的妥协性和革命性,媒介的中介性等形态,直接影响了媒介在现实政治中的权力形态。
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媒介理论,从喉舌论发展到媒介产业论。
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到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都强调报纸是党的喉舌。1942年,在毛泽东的直接指导下,当时党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党与党报》,明确提出:“报纸是党的喉舌,是一个巨大集体的喉舌。”共产党对它的喉舌要求历来十分严格。“报纸的每一句话,每一篇文章,都应该是代表党讲话,必须是能够代表党的。”无论是革命党还是执政党,斗争的目标和拥有的有限资源都决定它只能用报纸作为党的喉舌,作为斗争的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报纸是“党的喉舌”,或者“报纸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这种思想指导下的新闻制度表现在新闻实践中,就会对来自下面的任何有实质意义的意见,只要它不符合党的意见,就不能视为人民的意见,因此不可能刊登和播发。事实上,这里的几个概念都很模糊:首先是谁代表党?谁又代表党的意见?谁来决定是否符合党的意见?以什么标准来确定是喉舌还是其他?这些含义在战争年代,由于所面临的环境的紧迫性和事物的非日常化,统而化之,凡是有利于战争需要的,就可以算是充当了党的喉舌;而在建国之后,喉舌的含义却日益模糊起来,一直延续的战争时代的模糊性使得媒介从业者在和平年代往往无所适从,或者是做出所谓的“错误的判断”。换言之,从战争年代延续下来的传统的“喉舌论”的关键,实际上承认的是报纸是执政者的喉舌。
从“喉舌论”到“媒介产业论”的转型,我国传媒体制正酝酿着重大调整,权力资源的重新分配将推进媒介产业化的进程;新闻传播的价值诉求将发生两大转型:资讯提供——构建保障社会安全的“网”;意见表达——构建活跃的社会公共话语平台。我国媒介经营模式正在发生嬗变与市场发展战略的重点转移。
目前,我国媒介组织权力分配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宣传管理的无形控制与媒介组织的政策规避
作为媒介强大的直接管理者,来自宣传部门的权力构筑了边界明确清晰的新闻生产的有形控制空间。除了每日下发的针对具体事件的“宣传通知”、严格的审稿制度和由宣传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宣传任务等等之外,还包括各种并不一定见诸文本但在新闻机构内部却尽人皆知的边界,比如,对批评报道的行政级别的限制,对新闻媒介异地监督的限制,等等。面对这个有边界的控制空间,一般的媒介会尽量采取退让的办法。
除此之外,在新闻生产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媒介组织常常会感受到一种包含在宣传制约当中的意识形态、行政命令、社会关系和人情等复杂因素在内的无形的控制空间。调控这个无形空间的是社会学家们称之为“非正式”的制度,它与正式制度,即表达在法律、规章、宣传纪律中的“正式”制度有相互补充、相互抵触的依存和张力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宣传管理一路畅通,或者媒介在宣传管理的控制空间内一味退让。由于媒介自身的经济诉求在市场竞争中显得越来越强烈,而太多来自宣传部门的要求无疑会大大制约媒介的市场能力。一些媒介就会采取相应的变通办法。规避对无形空间的宣传制约有效,并不意味着媒介在面对有清晰边界的宣传控制的有形空间里就完全无所作为,打“擦边球”的情况在各个媒介内部都时有发生。有时候,主动与宣传需要挂钩,也是拓展业务能力和寻求市场卖点的有效途径。
(2)媒介组织
作为媒介产品权力实践中心,在媒介组织内部,媒介产品生产的过程具体表现为记者编辑和各种资源的权力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判断”是权力互动的目标和结果。“新闻判断”即是从业者对于信息是否值得被报道的评估,这种评估源自包括新闻专业训练以及在新闻从业实践中的专业控制在内的职业社会化过程。在中国现阶段,编辑部的内部权力运作中的权力互动是以非制度化的方式体现出来的。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新闻改革对原有的一些成规提出了质疑,有些甚至被打破,但是,新的游戏规则却仍在被建构的过程中。在这种新旧共处的情况下,在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探索中,“共识”不具有静态的实在,而是渗透在实践的运动过程之中。
例如:在中央电视台某新闻栏目内部,每天播出前一小时,部主任、制片人和当班编辑审片,会在一起讨论手头的新闻上不上、上哪条、有什么缺憾,等等,其他的编辑有空也会在旁边听。多听几次,大体可以揣摩出一些道道。比如,栏目刚开播时很重视负面报道,每期都有八九条,后来虽然并没有条数的硬性限制,但在新闻处理上,这个特征已经不是很明显了。然而对于负面报道,以及栏目的风格,内部还是有一定共识的。比如曾有一条XX省地震的消息,当地发来的报道没有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情况,栏目这边很默契,也不追问,但在做新闻时,加了一些相关背景,如周边地区的人口密集度、震源波及范围等,这种处理方式也是当天所有新闻栏目中唯一的一个。但是,更多的时候,不同制片人的“新闻判断”不能很好地达成共识,编辑们就会无所适从,对专业标准的认同度也会降低。就像一个制片人当班时,要闻会特别多。另一个制片人则不然,总争取把要闻做得越简洁越好。他认为“要闻不是重要的新闻,而是要人的新闻,因为不值得多报但又不能不报,所以用三言两语来处理”。而且,该栏目一度由一位新闻学者担纲策划,该教授自己曾翻译出版过大量普利策新闻奖的获奖作品,对时效性、重要性等新闻价值要素自有一番认识,比如他在的时候,就会在播出前催实习生不断上网看看国际新闻有没有更新的内容,“看看有没有暴乱、死亡、灾害”,若遇重大突发事件,会及时更新,也曾有过节目播出过程中还在网上查找新的内容做口播。但他不在时,往往片子早早串好,就不再去关心有没有新内容了。[7]
这种情形也同样存在于其他媒介机构内部。更重要的是,“新闻判断”的基础是由行业内部共通的专业经验日复一日培养出来的新闻价值共识,而它的背后,则是一整套影响到媒介秩序和新闻价值观与新闻社会功能的外在因素。其中,宣传控制、专业控制和以市场诉求为目标的商业控制之间的权力关系,在媒介组织内部的权力实践中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3)媒介信息的来源
一般来讲,新闻记者与消息来源的关系当中充满了利益冲突与协商,因为消息来源在为记者提供消息的同时,从客观上既可能为自身利益服务,又可能是一种操纵媒介的行为。这亦是新闻生产在另一不同层面上的权力实践关系。在中国,这种媒介生产中的权力分配和实践形式体现为:首先,相当一部分消息来源就是媒介的直接主管部门,最典型的莫过于宣传部门直接下达的报道任务;其次,有重要领导参加的各种党政和商业活动,尤其是会议新闻,如果有比较重要的党政领导出席,就能够发稿,而且还可以上很重要的版面。但对于报道党政领导的讲话,是非常慎重的。另外,在政府职能和社会各种保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形下,新闻媒介往往被受众看成类似于政府的信访部门。每天大量接到的群众来信来电,往往大多是要求媒体介入以解决那些政府职能部门长久无法解决的问题。记者与消息来源的关系或曰交情在报道中的作用是非常微妙的,尤其是那种带有一点广告嫌疑的报道。国际性的大型活动,有时候也是凸显新闻地位和提升经济效益的重要消息来源。网络新闻也是消息来源之一,但很多时候,对于比较正统的媒体来说,是否发稿并不能以网络新闻为准。
(4)媒介组织内部的权力分配形式
它表现为从行政为中心向产业化和商业化的权力分配模式过渡。在媒介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国家媒介政策和媒介体制的逐渐过渡和变迁中,制度的作用和以往制度的惯性在日常的媒介实践中,正在发生着史无前例的权力变革。这种权力变革和权力分配形式的变革基本是在群体和体制意义上发生的。群体是指媒介组织的管理者作为管理群体在集体思维模式和政治理念的抗争中,逐渐利用媒介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所造成的社会化的媒介体制的市场视野,利用现有的体制所赋予的权力和资源,进行着市场和政治资本之间的利益和权力的短期占有;体制是指媒介体制在属性不断转换的过程中,没有兼顾到媒介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问题,一方面他们是体制内的人员,另一方面,他们是媒介产业化的实践者,体制身份的政治资源不足以令他在离开管理岗位之后获得他所创造财富的应得部分,国家的所有权身份没有顾及到他们的经济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体制本身违背了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在没有保证的前提下,现有的媒介管理者的权力就很自然地运用到媒介产业的资本运营和产品经营中了,因而,媒介组织内部的权力的分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和经济资源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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