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闻传播自由的实质
一、从自由到新闻传播自由
什么是自由?语义学上的自由是指不受限制不受拘束。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自由,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而不受限制的权利。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则是指人类认识了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能把这种认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实施主观对客观的改造。毛泽东《实践论》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自由的哲学含义显示,自由是与必然相联系相对应的。自由和必然是一对哲学范畴,二者是对立的统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必然可以转化为自由,自由也可以转化为必然。自由先是表现为对必然的认识,即对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认识。接着是表现为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客观规律,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自由的哲学含义告诉人们,自由总是相对的、历史的,因为人们对客观事物规律的认识,总是递进式的,也是相对的,人类不可能穷尽真理。人类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世界的认识改造,有一个历史的过程,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终结。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就曾分析过恩格斯指出的两种必然性:“盲目的、尚未被认识的必然性、自在的必然性”和“已被认识的‘为我的必然性’”。[1]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应是人们认识新闻传播自由的基础。
新闻传播自由俗称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利用新闻事业反对封建统治者的斗争中首先提出来的。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大抵首先是“出版自由”,然后是“言论自由”,最后才是“新闻自由”。
“出版自由”的口号是由英国诗人、政论家约翰·弥尔顿首倡。1644年11月24日,弥尔顿在英国国会发表演说,要求给人民以出版自由。后来,这个演说以小册子《论出版自由》(或称《出版自由请愿书》)为名出版。弥尔顿这个演说的主要观点是:(1)反对封建专制阶级对出版的控制,提出出版自由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人民有抒发己见的自由,并作自由的讨论;(2)人们运用理性可以辨别真理与错误,应允许各种学说流行。真理是在公开场合上通过各种意见的自由竞争中获得的,只要让真理参加这种斗争,真理就能以无可比拟的力量存在下去;(3)在一切自由中,出版自由、凭良心说话是最重要的自由。[2]这确实道出了新的思想和观念。
“言论自由”这一口号是在弥尔顿去世一百多年之后才出现的,指在一定法律范围内,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达意见的自由。美国独立战争后,联邦党人和民主党人就言论自由的问题也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订,1789年得到各州接受,1791年12月15日宪法修正案第1—10条开始生效。其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立一种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及出版自由;削减人民正当集会及向政府申诉补救损害的权利。”[3]在此期间,托马斯·杰斐逊总统起了重要作用。他说:“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立即回答:我宁愿要后者。”[4]这后来成为名言,至今传遍全世界。
关于“新闻自由”的明确而完整的表述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鉴于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法西斯国家在大战中随心所欲地封锁或控制新闻,大肆利用新闻工具制造法西斯战争舆论的教训,1948年3月至4月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在此基础上,1951年召开的国际新闻学会又提出了关于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新闻自由的口号由此响亮起来。
后出的新闻自由应涵括了先前提出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意义,并且意义内涵有所扩大。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规定了新闻自由的五个方面的内容:⑴于本国人民及其他缔约国人民在本国境内依法发表和收取各种新闻与意见之自由,本国政府均不得加以干涉。⑵对本国人民或缔约国人民应用各种传播工具,本国政府决不因政治上的原因而予任何人以差别的待遇。⑶予本国人民或缔约国人民在本国境内或超过本国国界以合法之工具收听或传递新闻及意见,本国政府不得加以干涉。⑷对其他缔约国人民,予以本国人民同量之觅取新闻之自由。⑸对于缔约国间以采访相互间之新闻而传达于公众为职业之人民以鼓励,并予以便利,此等人民请求入境亦将予以便利。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的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是:⑴采访新闻的自由。指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和发掘的权力,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方便,不应进行任何干扰。⑵传递新闻的自由。指记者无论在何时何地采访或写成的新闻,首先应该传播到所属新闻机构的编辑部,方能够进入新闻传播的其他程序,记者的这种工作不应该受到阻挠。⑶出版或发布新闻的自由。指报纸(广播电视)可以自由地出版发行或者播出,而不应该受到有关方面的限制或者发布前的检查。⑷意见批评自由。指每一个公民特别是新闻工作者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自由地表达各种意见,评论时政,批评政府和政府官员。当今的说法,则三种自由平列,统称为“表达自由”。
列宁在《给格·米雅斯尼科夫的一封信》中指出:“‘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末直到19世纪,在全世界成了伟大的口号。为什么呢?因为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性,即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僧侣、国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争。”[5]这一论断充分肯定了资产阶级出版自由这一口号的历史意义与作用。确实,言论出版自由的口号为资产阶级最终战胜封建统治提供了思想武器,成为资产阶级团结起来的一面旗帜,也为资产阶级争取了工农群众这个政治同盟军。资产阶级凭着从封建统治者那里争得的有限的言论出版自由,出版报刊和书籍,宣传资产阶级思想,鼓吹资产阶级革命,最后建立起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翻开了历史新的一页。
弥尔顿当年正式提出出版自由的命题,直接受到了西方早期自由思想的启发。他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和近代欧洲的托玛斯·阿奎耶、弗兰西斯·培根吸取了营养,尤其深受培根的影响。
弥尔顿的思想观点更是当时社会现实的产物。十六、七世纪的欧洲,是封建社会瓦解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形成在的时期。长期的封建统治禁锢人的思想,激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反抗和斗争。就英国而言,1528年,开始对出版业加以管制;1530年实行出版“特许制度”,先是限制外国出版商,后来连国内的出版物一并限制; 1557年设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把控制出版的权利操纵在皇室、宫廷手中;1586年制定的“星法院法令”,更是一部完整的控制出版业和出版物的法令。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王朝直接控制全国的出版业,报纸只能登载皇家的官方新闻。后来虽成立了国会,特许制度被取消,但直到17世纪中叶,这种控制愈来愈严。1632—1641年,官方甚至禁止报道外国的消息。议会制定了严格的新闻检查法,严格限制报道皇族内幕,并对报纸课以重税。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因素迅速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日益壮大,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越来越不能容忍,适应资产阶级要求和愿望的思想随之产生和形成。反对出版独占,要求免除出版之前的特许,反对新闻检查等,成为资产阶级日益强烈的呼声。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条件下,弥尔顿喊出了言论出版自由的口号。
弥尔顿的口号在当时影响不是太大,但它适应了当时正处于进步发展之中的新兴资产阶级政治斗争的需要,表达了资产阶级的心声,因此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所广泛接受,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649年,以李尔本为领袖的英国平等派发表新人民公约,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的宗教信仰和出版自由应有保障,把出版自由写进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到18世纪,弥尔顿的小册子在英、德、美等国广泛流传开来,小册子的观点成为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思想基础。1859年,英国约翰·斯图亚尔·密尔出版了《论自由》一书,全书集欧洲启蒙思想的精华,全面论证了言论思想自由与个性解放对于人类社会文明的巨大贡献,抨击宗教和世俗专利制度对于人类精神活动的戕害,反驳各种与言论自由相对立的观点。英国在1765年停止登记法案,1771年同意报道议会情况。法国在1789年,国民议会通过人权宣言,第一次用法律形式将言论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下来。美国国会1791年通过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并特别强调,国会不得制订剥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
二、新闻传播自由的实质
新闻传播自由是一种活动自由、行为自由,以言论自由为基本内涵。说到底,它是人们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政治权利。或者说,是人们的政治权利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体现。应该确认,新闻传播自由并不是新闻传播者的专利,更不等于新闻传播者的自由或新闻传播者的新闻活动自由。新闻传播自由的实质有如下一些基本点:
1.新闻传播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由是人在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认可地按照自己利益和意志行动的权利。在不同历史时代,自由度是由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关系和阶级状况决定的。不同的阶级对自由的认识和追求不同。自由是有阶级性的,这一点连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某些资产阶级政治家都承认。新闻传播自由也不例外。在阶级社会中,新闻事业有阶级性和政治性,那么,新闻传播自由也有阶级性和政治性。新闻传播自由是一种阶级的政治的自由,它体现阶级的思想、利益和意志。只有阶级的政治的新闻自由,没有超阶级超政治的新闻自由。在历史上,在敌对阶级之间,有这个阶级的新闻传播自由,就没有那个阶级的新闻传播自由,一个阶级的新闻自由,是以另一个阶级无新闻自由为条件的。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如此。弥尔顿当年之所以喊出“言论出版自由”的口号,就是因为封建阶级只让封建势力、地主和国王有言论出版自由,而资产阶级没有这种自由。新闻传播自由的阶级性质同新闻事业的阶级性质一样,是由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决定的。新闻传播自由从来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政治权利,是统治阶级的特权。统治阶级在拥有和支配社会的新闻事业与新闻传播的同时,拥有和享受着新闻传播自由。
2.新闻传播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新闻传播自由作为人们的一种政治权利,是有条件的。马克思认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6]新闻传播自由完全是这样。在一方面,是一定的自由;在另一方面,是一定的约束,自由与约束都有其边际。如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公民在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同时,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内承担滥用自由的责任。法国在1881年的法令中又规定:对新闻业伪造消息,对共和国总统和外国首相进行辱骂、诽谤、侮辱,伤害风化,煽动犯罪,尤其是破坏国家安全等,必须进行制裁。1966年美国的“报道自由法”重申:为了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利益,对总统命令保密的事项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等九个方面的事项不得进行报道。这些材料足以说明,所谓新闻传播自由并非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想怎样说就能怎样说。新闻传播自由的条件,因时空的不同而有别。一般说来,其一,法律对新闻传播自由的保障与限制不可分割。新闻传播自由要由法律予以规定与保障,也由法律给予限制与约束。法律对新闻传播自由的这两种作用并行不悖,新闻传播自由不可能超越法律。其二,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姐妹,在新闻传播自由这里也是如此。新闻传播自由并非纯粹的个人自然权利,而是一种附有社会义务的道德权利。新闻传播的社会义务是对社会承担责任,真实地公正地报道新闻,对社会有利,对大众有益,而不是为社会制造乱象与祸端。新闻传播自由的实质规定,只有承担这种义务,才能享受新闻传播自由,要享受新闻传播自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这种义务。或者说,在享受新闻传播自由这种权利之前,必须先具备拥有新闻传播自由的道德资格。
3.新闻传播自由是一种具体的自由。新闻传播自由不能离开具体的时空环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新闻传播自由的内涵不一样,新闻传播自由是动态发展的,不是永恒不变的。有历史上的新闻传播自由,也有现、当代社会的新闻传播自由;有资本主义的新闻传播自由,也有社会主义的新闻传播自由。并且,新闻传播自由作为人的一种政治权利,要落实到具体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去。人们有依法采访报道新闻的自由,也有依法反对新闻采访报道的自由,记者有记者的新闻传播自由,受众有受众的新闻传播自由。同一种新闻传播自由,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会有区别;同一内容的新闻传播自由,并非全社会每一个人都可以享受。比如采访报道国家元首及其某项活动,不是全社会记者都能遂愿的。今昔中外都是如此。
新闻传播自由的实质上述基本点决定了,新闻传播者通常成为新闻传播自由的化身。新闻传播者代表人们享受和行使新闻自由,新闻传播自由总是比较集中突出地体现在新闻传播者及其新闻活动中,如果新闻传播者没有新闻传播自由,那么,新闻传播自由就无从谈起,也可以说无法实现。他们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是以社会人群体的资格和身份,是一种群体法人的活动自由,而不是代表个人。这是一种特殊的表达自由,悉归于政治的自由、相对的自由和具体的自由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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