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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自由与社会控制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通常是由社会的统治阶级即当政者来主要施行的,由他们确定方针政策和基本内容,制订相应的措施与方式,并实际执行。官方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是组织形式的,是国家手段。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据《新闻学大辞典》,新闻自律是“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上所进行的自我约束,其目的是保障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对社会和国家尽责。”

第二节 新闻传播自由与社会控制

一、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

新闻传播自由是政治的自由、相对的自由、具体的自由,就意味着新闻传播自由是受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和强力是统一的”,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出版自由问题的著名论断。新闻传播自由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必须依赖于进行传播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同时,各种社会因素和社会力量也必然会对新闻传播施加自己的影响和牵制。这种影响和牵制就是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

社会是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在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主体及其行为过程,都处于这个整体及其系统之中,都要受其制约。各个子系统之间也是互相依存和制约的。新闻传播自由处在这个大系统之内,必须符合社会规范,在其中合理运行,而不能影响危害社会这个系统的整体性、关联性和有序性,不能影响和危害其他子系统。因此,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从科学角度去看,是社会整体规范对新闻传播自由的制约,属于整个社会制衡工程中的一个子工程。就其本身而言,意味着新闻传播生态及其良性化构建,指向新闻传播制度的规范化。

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通常是由社会的统治阶级即当政者来主要施行的,由他们确定方针政策和基本内容,制订相应的措施与方式,并实际执行。就是说,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亦即社会统治力量对新闻传播的管制,它是当政者特别是执掌国家各种权力的官方作为社会统治力量的权利的一部分,是官方占有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产资料的一种方式,是官方不容人冒犯的政治权利,也是官方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一个基本方面。一般说来,官方绝不会有意放弃这种权利。如果是无意中放弃了这种权利,那另有说法,通常叫做“失控”。这决定了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从来都是当真的,很认真很严肃,有时甚至是非常严厉的。

官方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是组织形式的,是国家手段。官方通过具体的组织形式和手段,对新闻传播自由管理其事,管理其人,管理其物,有时数管其下,有时用其一端。通过管理来实施控制,是新闻传播自由社会控制的基本策略。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形形色色,质言之,则是意识形态的控制。所谓管理,组织形式与手段其表,意识形态其内。就是说,控制新闻传播自由,实际上就是控制社会意识形态,其意其用在于控制社会的资讯与舆论,控制社会的思想与文化,从而确保官方意识形态的主流性、权威性与排他性,确保新闻传播为当时政权和政治服务。中外古今,概莫能外。这只要翻开新闻传播自由社会控制的历史档案和现实文本,便一目了然。这种控制那种控制,首推政治问题,政治问题在什么时候都居第一位,关涉国家安全与政权稳定的政治问题尤为重中之重。报道的事实、发表的观点,无论经济的、军事的、外交的和道德的、文化的,凡圈在社会控制范围之内的,凡所施行控制,无不关涉政治。

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国家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便不相同,有的紧,有的松。控制的具体手段和方法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一样。同样的手段,比如封锁消息,禁止传播,限制传播,传播审查,等等,各有其规章与做法。

二、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形式

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控制新闻传播自由的形式不尽相同。一般说来,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分“新闻他律”和“新闻自律”两部分。

据《新闻学大辞典》,新闻他律是“政府、党派、社会集团和民众运用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等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管理。”[7]新闻他律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种。

1.新闻法规。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约等法律文件,统称为新闻法规。世界上的新闻法规有两类:一类是专门的新闻法规,如新闻法、新闻传播法、新闻检查法、报刊条例等;另一类是宪法、刑法、民法、安全法、保密法中关于新闻传播的条款,是一种非专门法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新闻法规属于后一类。各国新闻法规的条款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区别。综合起来看,其内容一般包括:(1)新闻媒介的职责与权利;(2)新闻媒介的义务;(3)新闻事业与新闻传播行为的管理;(4)对外国驻本国新闻机构和记者的管理。新闻法规的这些内容,明确规定了新闻传播自由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有极强的强制性。

2.新闻政策。政党或政府对新闻事业所制订的指导方针、行为准则、活动规范等,称为新闻政策。新闻政策通常以政党或政府决议、决定、指示、讲话等形式出现。广义的新闻政策包括新闻管理政策、新闻报道政策和新闻队伍的建设方针等。狭义的新闻政策专指新闻报道政策,在社会主义国家有时又称为“宣传纪律”。新闻政策与新闻法规不同:一是新闻法规由立法部门制订、司法部门执行,新闻政策则由行政部门制订和执行。二是新闻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新闻政策往往从实际出发进行调整,具有阶段性和权宜性。三是当国家没有新闻法规时,新闻政策便同时起新闻法规的补充和实施细则的作用。因此,同新闻法规一样,新闻政策一经制订,便成为新闻事业和新闻传播活动的一种社会规范,构成对新闻自由的实际控制,并且具有强制性。

3.行政手段。行政手段也是控制新闻自由的一种社会形式。其具体方式,中外古今不完全相同。大略说来,有如下几种:政府通过制订有关行政管理条例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对新闻事业进行管理和约束;政府设立新闻管理机构实施对新闻事业的管理;政府直接掌控新闻机构;政府控制新闻发布权和新闻信息源;政府及其官员直接控制新闻机构;政府及其官员直接联系新闻界,掌握并左右新闻界权威人士和权威新闻机构。

据《新闻学大辞典》,新闻自律是“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上所进行的自我约束,其目的是保障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对社会和国家尽责。”[8]新闻自律最先由西方新闻界针对滥用新闻自由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提出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新闻业商业化和新闻商品化,黄色新闻、暴力新闻泛滥,危害社会和人类,尤其给青少年以毒害,也给新闻事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威胁。新闻界对此进行反省和自主制约,逐渐形成了新闻自律的思想和主张。19世纪中下叶,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报刊提出了新闻自律的一些办法。19世纪70年代,瑞典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新闻自律组织“舆论俱乐部”; 1923年,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通过《新闻规约》;1946年,日本产生了资本主义国家新闻自律较完备的文件《日本新闻伦理纲领》;1953年,英国成立“新闻评论会”;1954年,国际记者联合会制订《记者职业原则宣言》。如今,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也有新闻自律。我国1981年制订了《记者守则》,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共八条,后经两次修订,确定为六条。

新闻自律以新闻伦理道德为核心,其律条一般由两方面内容组成。一方面是社会公德,如诚信、公平、正义,等等。另一方面是新闻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正确处理新闻工作者与客观事实的关系,正确处理新闻工作者与群众的关系,正确处理新闻工作内部之间的关系。诸如: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正确导向,注重效果;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守法遵纪,清正廉洁;尊重群众,尊重同行,等等。[9]新闻自律的这些内容,作为一种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公之于众,由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监督执行,自然对新闻传播自由具有制约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为新闻业和新闻人输入一种精神,并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成为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支点。

显而易见,新闻自律不像新闻他律那样具有强制性。相对于新闻纪律的刚硬性和强大性,也可以说,新闻自律是脆弱的,甚至仅仅是一种可能,一种期盼。这为过去与现在的无数事例所证实。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新闻人违法乱纪的事,尤其是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屡有发生,到处发生。切实加强新闻自律,成为业界和社会的强烈呼声。事实表明,让新闻自律发生应有的功效,需要多管齐下:一是全体新闻人的高度自觉,二是新闻业界即传媒组织及其主管部门严肃执行纪律,三是社会和公众的有效监督。特别是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新闻自律得以发生实际效用的重要动力。借鉴其他行业的制度与做法,新闻界无论个人还是媒体,也应该施行行业准入与退出的办法。入门从业要严格考察,签约立诺,对于极其恶劣者,终生禁业。

三、新闻传播自由社会控制的施行

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是一种社会工程,这种工程是结构的,又是过程的。作为结构,其间存在种种关系,这些关系具有深层次性;作为过程,其所用最终在于操作,操作起来一步一步,要讲技术理性。这决定了它的复杂性。事实上,由于新闻传播自由问题的敏感性,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显得十分敏感。复杂性加上敏感性,使得新闻自由社会控制的施行从来比较棘手。研究将继续进行,其指向和目标是两种“度”:新闻传播自由的自由度和新闻传播自由社会控制的控制度,两种“度”之所在,应是它们的重合与吻合。这有待深入探讨。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是新闻传播禁止问题。[10]传播禁止其义有二,一是对传播的禁止,二是被禁止的传播,前者是行为的,后者是名物的。应该说,传播禁止是传播史上由来已久的一种普遍现象,一个重大命题。也是一种兼具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因而,新闻传播禁止是客观存在。在新闻领域,新闻传播禁止与新闻传播自由可谓相伴而行,又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是一定的新闻传播自由,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新闻传播禁止,新闻传播禁止在新闻传播自由社会控制的题意内。社会控制中必有新闻传播禁止一目,新闻传播禁止构成社会控制的方式,甚至是一种主要的方式。新闻传播禁止的命题是不能否定的。国外学者说:“不管选定哪一个词来与自由相对照,它都不仅要传达出禁止和强迫这双重意义,而且还要暗示出一种人为的原因。”[11]“每个社会都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权力,因此就有权禁止宣传带危险倾向的意见。要说执政者有这个权利,那是用词不当,实际上是社会有这个权力,而执政者乃是它的代理人。执政者在限制他所认为的危险意见时,他在道德上或神学上可能有错误,但他在政治上则是正确的。”[12]说得有道理,也很清楚。但是,综观历史上的新闻传播禁止,分明有两类,一类是正当的有益的,另一类是非正当的有害的,而后一类不在少数。就是说,新闻传播禁止在许多时候,造成了一件件令人痛心的事实,成了阻塞信息、禁锢思想、愚化大众、乱世扰民的手段,构成对新闻传播自由的戕害。在信息社会,这种禁止尤其与世界潮流与大势相左,与社会民主法治相冲突。要正确地处理新闻传播禁止问题,从而正确施行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其总的原则,是将新闻传播禁止完全纳入传播法治的范围,在国家法制和社会法治的名义下,实行“有限禁止”。在这方面,国家和社会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良性的新闻传播生态。

第二是乱用滥用新闻自由问题。乱用或滥用新闻传播自由,实质即拒不接受对新闻传播自由的社会控制。这种现象今昔中外皆有之。其事出有因,有的已超出新闻传播领域。比如境外有的记者,利用职业身份和便利,从事间谍活动,窃取、刺探我国国家机密,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在新闻传播领域内,乱用和滥用新闻传播自由,有种种情况,大抵社会控制的面有多宽,拒控的面就有多宽。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直接违法违规。[13]曾经认真整治的新闻界四大公害: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皆与不遵守新闻法规和新闻政策,不严格执行新闻自律相关,都属于对新闻传播自由的乱用或滥用。新闻传播自由是绝对必需的,新闻传播自由也是绝对不能乱用和滥用的。对此,新闻界和新闻人要明其理法,并知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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