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话语权的特殊性的分析介绍

话语权的特殊性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4-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在新闻文本中,新闻话语有自己的规则,虽然传者是“说话”者,但他的话语权和话语行为方式都受到规则的制约,处于很特殊的地位。它不像小说、散文等其他叙事文章作者拥有充分、自由而直率的话语权,它的话语权是非常狭窄的。这种话语权的狭窄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话语权的特殊性

在新闻文本的意义形成过程中,传者的主观意识起着主导作用。传者在一定的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在一定社会时代的新闻传播思想指导下去发现新闻,传播一定的新闻理念(狭义的)。但是,新闻传播有特殊的规律和规则,传者将新闻传播理念放入新闻文本时,不是“言传”出来的,而是新闻事实“意会”出来的。因为,在新闻文本中,新闻话语有自己的规则,虽然传者是“说话”者,但他的话语权和话语行为方式都受到规则的制约,处于很特殊的地位。

1.狭窄的话语权

新闻以传播新闻事实为第一要义,重在让受者信其事,而不是信其言。因此,虽然新闻也属于叙事类文体,但非虚构叙述是它最显著的特点。它不像小说、散文等其他叙事文章作者拥有充分、自由而直率的话语权,它的话语权是非常狭窄的。这种话语权的狭窄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拘泥于事实构成的所有要素的真实之中,没有自由创造的空间。新闻事实的真实不同于文学作品的真实。文学作品的真实是生活的真实,也就是只要是生活中的一种存在,而新闻的真实是此时、此地、此事、此人的存在,它的一切元素都是此时、此地、此事、此人的真实元素,每一则材料,每一个细节,甚至每一个数字都不能有误差,更不能虚假。如果时、地、事、人出现错位,那么就不是新闻的真实了。

二是拘泥于对事实的“客观”叙述之中,没有任我评说的自由。文学叙述的目的是要写出作者的感觉,写出作者的思想情感,追求“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的表达境界。而新闻的目的在于客观地传达出事实的信息,如果传者的主观感受和思想感情浓厚,会影响受者对事实的判断力,更会影响受众对事实可信度的认识。即使是深度性报道,如广播、报纸的通讯、广播电视的专题新闻,其作者的话语权也是很狭窄的。

2.受托的发言人

新闻创作的主体是记者,而记者只是一个传者角色。既然是传者,其行为就有受托行为的性质。因此,新闻文本的叙述主体实际上是受托的发言人。以往在新闻理论界,有人把新闻记者视为旁观者角色,这是不太准确的。“受托人”与“旁观者”有本质的区别:“受托”要按委托人的思想意识而行动,言行的自由都是极有限的,受托履行着一种义务,也承担着一种责任;而“旁观者”则完全是自由的,无论言还是行,都不受义务和责任制约。新闻记者的义务是新闻传播职业身份所决定的,就像教师一样,“授业解惑”、“教书育人”是应尽的义务,让受众知道事实原本、了解事实真相是传者的本分,新闻记者的责任是新闻大众传播的性质决定的,为大众所作,当然也就是受大众所托。因此“发言”是因事实而发言,为大众而发言,也就是人们政治或社会生活中的“××新闻发言人”角色,不过代言的是一定社会的大众,而不是某一利益小集团和个人。

以受托的发言人为前提,新闻文本的叙述立场和意识都不是主观的、自我的。通常情况下,叙述的角度不是“我”,而是“记者”,是“记者来到”、“记者看到”、“记者听到”等。这里的“记者”已经不是一个个人形象,而是一个职业身份代表,其一切行为都不是个人主观的,是代表大众的。

有的时候,新闻文本用“我”的角度叙述,突现“亲身经历”的性质。这个时候的“我”仍然不是自我,而是一个受众委托的代表者,“我”的感官是读者感官的延伸。在新闻理论中,有人把这种叙述方式称为记者的“主观体验式”,实际上这个“主观”不是个人的主观思想意识,而是与“客观”相对的主观经历体验。“我”的视角是受众的视角,“我”的感官体验、瞬时感受、心理活动,与其说是引领受众“亲”临其境,不如说是代表受众在对事实“主观”经历。

3.隐性的发言者

尽管是受托,尽管话语权狭窄,但新闻传播毕竟是有目的的行为,新闻文本是传播理念与现实事实相结合的统一体,传者肯定是有“话”要说的。只是新闻文本作者不像小说、散文等其他叙事文章作者那样,可以“跳”出来充分、自由而直率地说“话”,而是“让事实说话”,也让事实代自己说话。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新闻文本中,作者实际上是一个隐性的发言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