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表示的是一种客体存在,“叙”则反映着叙事者的主体行为。没有叙事主体,便不可能有叙事文本,自在状态的“事”是不能成为构成叙事文本的材料的。在不同的文体叙事中,叙事的主体姿态呈现出不同的状态。
第二节 新闻文本叙事的主体姿态
凡“叙事”,当然由“事”和“叙”两方面构成。“事”表示的是一种客体存在,“叙”则反映着叙事者的主体行为。主体作用于客体,主体与客体的结合,才构成“叙事”。没有叙事主体,便不可能有叙事文本,自在状态的“事”是不能成为构成叙事文本的材料的。因此,文本中的叙事者作为叙事主体总是对“事”本身要做一些取舍、编排、加工,最后使叙事呈现为文本的整个行为方式与行为过程,它具有浓厚的“创造”性。这种叙事者在叙事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主动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叙事的主体姿态。
在不同的文体叙事中,叙事的主体姿态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前面我们说过,在中国的叙事传统中,历史叙事是全知全能的叙事姿态,往往要在对历史人物和事件的评判、褒贬中教人怎么“以史为鉴”。
在重视历史的中国传统文化里,文学叙事也不知不觉地受到影响,建构起一种居高临下的叙述姿态,试图用社会主流意识认定的人和事来教育人,陶冶人,主题和题材似乎淹没了本来存在的叙事主体姿态的体现。但是,文学叙事的“事”可以虚构,虽然这一虚构总是建立在特定的意识形态基础上的虚构,总是在构建“民族”、“国家”的历史的神话谱系。钱钟书先生在小说《围城》序言中说:“在这本书,我想写现代中国某一部分社会、某一部分人物。”然而,虚构这一本质毕竟能使文学叙事摆脱史叙的被动记录历史的主体姿态,用叙事去表现个人的、直接的生活印象,从而突出了叙事主体的个人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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