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民大〔2009〕245号)
2009年10月16日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凡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证等),按录取通知书中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家庭所在单位、街道或乡镇等出示的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暂不予注册,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初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与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
家庭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要按时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经重新学习并考核合格,亦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记分。考查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学校用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对百分制成绩和等级制成绩混合计算平均成绩时,按以下办法折算:不及格按50分计,及格按65分计,中等按75分计,良好按85分计,优秀按95分计。
2.绩点数以0.1为最小单位,计算公式为:0.1X—5。其中,X表示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绩点数规定为零,不须计算。具体换算如下:
3.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公式: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4.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九条 课程缓考、补考与重新学习
1.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2.学生期末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的,考核成绩统一按60分记,绩点统一以1.0计,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3.补考不允许申请缓考。
4.同一课程缓考只允许申请一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新学习相应课程。
(1)学生某门课程请假、缺课达该课程三分之一学时,不予参加期末考核的;
(2)凡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缺量达三分之一或有一半不合格,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处的;
(3)学生某门课程无故旷考或考核违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参加补考的;
(4)考核不及格,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
6.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多次重新学习的课程,记载最高成绩,该课程只计算一次学分。
7.重新学习需在开学后三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必须是本学期学校开设的课程或者学院能够单独安排授课和辅导的课程,必须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严禁只收费不教学。
第十条 “免听”和“免修”
1.平均学分绩点达3.5以上(含3.5)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免听课程学分总数不能超过本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10%。
2.公共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能申请免听。
3.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开课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期末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1)非英语专业(体育类、艺术类专业除外)本科生,入学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的,可以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2)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本科生和专科生,入学后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60分的,可以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3)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以上(含一级)的,可以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
(4)转学、转专业、专升本、降级、留级、跳级等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
5.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公共体育课训练者,经学校医院证明(含:时间期限),本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视参加体育保健课情况评定其体育课成绩。公共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其他各项活动。上课、军训、实习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其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不得参加学校下一学期初安排的补考,直接按课程学分缴纳学费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并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形式进行。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申请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要求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人员重新调整考试座位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打逗等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的。
8.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9.其他影响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获得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试卷、答卷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门课程同一个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13.其他由监考人员、评卷教师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学校有关考勤办法处理。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者;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具体手续,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然后由转出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经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签字;报送学校教务处、校领导审批;
2.申请转入(或转出)我校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学生原始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转出(或转入)校同意函、大学成绩单、大学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须提交转入(或转出)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广西区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4.跨省区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5.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6.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7.学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一学年办理一次。
第十八条 已办理转专业、转学学生,转出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回原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提出一次转专业、转学的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当予以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伤、病经学校批准,一年休学未能治愈伤病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有关事宜,请遵循下列规定办理:
1.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领取学籍异动(休学)手续单,并到校内各有关部门办完有关手续后,方可休学。
2.休学学生办好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3.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五条 复学学生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校领导审批。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和学校医院复查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教务处学籍异动(复学)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者,取消学籍。
4.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遇到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允许其申请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退学:
1.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能申请再继续休学者;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德育、智育有问题而退学,由学院写出报告,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同审核,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学生要求退学,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同审核,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领取学籍异动(退学)手续单,并持学籍异动(退学)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办好离校手续后,停止其在校一切学习活动。
4.退学或其他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其在校学过的课程成绩,分学期填好成绩单,送交学生工作处归入本人档案。
5.退学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6.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含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7.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办理。
五、出国学习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因专业课程设计需要,可以办理出国学习手续。出国学习可分选拔、自费出国学习两种。
具体手续为:选拔出国学习,按上级有关出国学习文件精神,由学院推荐选拔,并将具体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呈报学校领导审批;自费出国学习,个人联系学习学校后并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院长同意,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呈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到学校国际交流处领取有关出国学习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领取学籍异动(出国学习)手续单,并持学籍异动(出国学习)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本人要求保留学籍者,可以保留学籍一年,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六、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实践、课外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等。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分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如果学生不在,可送交其代理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室和本人档案。
七、学制及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标准学制为本科4年,专科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本科3—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专科3—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作出全面的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即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身体状况等)。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诸方面合格,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并送学校教务处复查审核合格,呈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层次,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规定条件者,按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学习时间如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相应学分,可发给结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如果没有获得毕业,可以在学校规定离校时间后两周内书面申请弹性学习年限,经教务处审核,呈报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按原专业教学计划继续学习。
申请弹性学习年限,延长学习,以一年为期(必须是无休学、保留学籍记录或休学、保留学籍一年者)。延长学习一年后仍未完成学业、取得相应的学分者,可再次申请延长学习一年(已有休学或保留学籍一年记录者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学习)。
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交纳学费注册后具有学籍。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手续者,作终止学习、结业(肄业)离校处理。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并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手续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及学校审批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应当按规定离校。
第五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按规定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达到相应专业要求者,发给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解释权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民大〔2006〕152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民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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