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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的族际社会交往

时间:2023-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回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回族族际通婚多以穆斯林男子娶非穆斯林女子的形式出现。无论身居何处,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婚姻交往是一种客观事实,且无法忽视。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通婚是造成族际亲缘交往的主要原因。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亲缘交往中,最大的障碍是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的差异较大,平时的交往中多要尊回从回。
回族的族际社会交往_中国回族

第一节 回族的族际社会交往

回族族际交往的内容涉及回族的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各领域、各方面,涉及物质资料的生产、精神产品的生产、人类自身的生产(即民族生命群体的延续),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涉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回族的族际交往是回族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是回族发展的一种动因和形式。回族只有在纵向质的演进和横向量的扩展过程中,才能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回族的发展无论是常态的,还是异态的、跳跃式,都是在与各民族的族际交往中实现的。

一、回族的族际亲缘交往

亲缘关系是回族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人际关系。它主要是由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回族是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形成的一个本土化民族,回族亲属关系的划分,受汉文化的影响较大。这种亲属关系是构成族际关系众多元素之一,它有内亲和外亲两大体系。虽然回族的亲缘关系受汉文化的影响较大,亲属的划分与汉族有共同之处,但由于受伊斯兰文化的影响,回族重视亲属关系,但更看重“同教同胞”之情。回族处于一个大杂居、小聚居多民族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居住格局之中,回族与汉族及藏族、白族、彝族等众多少数民族在生活中有密切交往,谁也离不开谁。

回族与其他民族的亲缘交往,其主要途径是族际通婚,这也是回族成为一个单一民族的重要条件。从伊斯兰教的教义看,穆斯林结婚的对象必须是穆斯林,所以族际通婚的合法性,必须是以对方的入教为前提。在回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回族族际通婚多以穆斯林男子娶非穆斯林女子的形式出现。但异族男子娶回族女子的事实也大量存在。如明代著名的回回思想家李贽的二世祖林驽,就是娶了色目女子而成为回回的。不过,汉男娶回女的相对少一些,而回男娶汉女的则随处可见。

由于伊斯兰教在回族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伊斯兰教教律中有关穆斯林婚姻条件的规定和信仰第一的原则,被忠实地贯彻到回族的婚姻之中,使其婚姻制度牢牢地根植于浓厚的宗教文化中。从回回先民到回族的形成,回族都一直遵循着伊斯兰教的通婚规则,即“非穆斯林不相嫁娶的原则”,也就是被通常称为“教内婚”的原则。在许多回族地区流行所谓“女子不嫁外”的说法,是指回族女子只可以嫁给穆斯林男子,不可以外嫁非穆斯林男子,这个“外”实际上是指“教外”,不是“族外”。即使非穆斯林男子在婚前愿意皈依伊斯兰教,也是受非议的。但由于回族长期处于大杂居的环境之中,在乡村回族村落中,可能异族通婚的比例要小很多,但身处城镇或大都市的回族而言,他们可能没有那么多机会认识众多的适婚回族,所以异族通婚的比例远远高于乡村。无论身居何处,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婚姻交往是一种客观事实,且无法忽视。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通婚是造成族际亲缘交往的主要原因。

在少数民族众多的地方,回族与其他民族进行族际通婚的现象比较常见。如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的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的“藏回”村庄,回族人口相对较少,周围最多的是藏族,当地回族与外地回族相距较远,所以他们只能选择和周围的藏族或其他少数民族通婚。据安南村的杨正国阿訇介绍,在安南回藏通婚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婚率比较高,比如安南村上村中心村和下村水磨坊的回藏通婚率达到50%左右,安南村50%的藏族和回族都有亲缘关系。两个民族都熟悉彼此的宗教文化与节日,而且逢双方宗教节日都会互请对方,两个民族之间的族际交往十分频繁,族际关系非常好。族际通婚虽然存在,但它比回族的族内婚需要更高的条件:一是彼此通婚的两个民族,其文化要包容,族际关系尚好;二是彼此通婚的两个民族成员之间有更多的族际交往机会,人们有可能相识并相爱;三是彼此通婚的两个民族之间没有整体性的偏见与歧视。只有双方之间的族际关系达到一定的融洽程度,个人所在家庭与民族社区对于族际通婚才不会持反对态度,甚至比较支持。唯有在这些条件支持下,两个民族的成员之间才有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通婚。

在许多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杂居的地方,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通婚比较常见,所以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交往也密切。如回族家庭中出现丧事时,周围的其他民族亲戚会来帮扶,他们也会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出钱物助丧。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亲缘交往中,最大的障碍是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的差异较大,平时的交往中多要尊回从回。在一些地方的少数民族谈到回族亲戚时,认为回族的风俗习惯尚好,尤其爱干净、讲卫生方面很不错,回族做的清真饮食也很可口,但唯一遗憾的就是不能一起喝酒。

婚姻本身是一种个体行为,主观上与整个民族没有直接关联,回族青年男女在择偶时,他或她并不去考虑自己的婚姻对回族到底有多大的影响,也不会上升到防止民族同化等关系到民族存亡的重大问题。但是,当族际通婚发生时,就会牵涉双方的民族背景能否接纳异族加入。也就是说,与异族通婚的他或她就要考虑自己的家庭、亲戚、社区或村庄能否接纳这个异族。一旦族际婚姻成为事实,那么两个不同民族背景的家庭、亲戚及相关人群都将进行族际交往。

从族际通婚与族际交往的关系来看,族际通婚可通过结婚后双方家庭之间的相互往来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和友谊,成为今后促进族际关系进一步融洽的重要因素。回族与其他民族进行族际通婚的状况是衡量回族与其他民族族际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它能够反映回族与其他民族之间交往的状况,因为两个民族互相之间的通婚状况能直接反映出这两个民族之间的互动关系是融合还是排斥。

在长期的共居生活之中,一些回族由于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和其他民族的人们建立了紧密的亲缘关系,如双方之间的“认干亲”“认异族干爹”“认异族老友、姐妹”等,这些分属不同民族的人们通过这种认亲方式,建构起一种双方都认可的亲缘关系,这种现象在回汉杂居的地方比较多,它使不同民族的人们之间有了更为亲密的族际关系,有了更良好的族际交往。另一种情况是亲属成员中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结识了异族朋友,并介绍给自己的亲属,密切了不同民族朋友亲属之间的族际关系,增加了不同民族之间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族际交往。在回族乡村,这种亲缘族际交往普遍地存在着,而城市中则不然。

二、回族的族际地缘交往

地缘族际交往是回族族际交往中的另一重要方面。它是指回族与其他民族的人们基于共同聚居一地的原因而形成的族际交往关系,其主要由同乡关系、邻里关系构成了回族的地缘族际交往。从回族的民族特点看,回族是一个善于经商、长于理财的民族,他们善于在流动中寻找生机。一般有头脑、懂经营的回族都不会安于乡土生活,他们通常会到各地去寻找发展自我的机会。所以,在异地他乡经商做贸易的回族比较多,他们一旦遇到同乡的异族老乡,只要志趣相投,就会热情相交,形成独特的地缘族际交往。尽管这种族际交往关系有“小同乡”“大同乡”之分。小至一镇一村,大至一县一市甚至一省,他们通常习惯上把一县、一市以内的人们归属于“小同乡”,县市以外范围的人们则归属为“大同乡”。这种同乡族际关系,会使不同民族的朋友之间增强往来,密切相互间的人际关系。

除了这种在异地他乡的族际交往外,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形,那就是同一地域内的回族地缘族际交往。如由于邻里关系而形成的地缘族际交往,这种交往关系是一种内层次的地缘族际关系,它是以回族与其他民族相邻而居为基础形成的族际关系,这些不同民族的人们在生活中彼此成为了街坊、邻里。这种地缘交往关系最为牢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同一地域的回族、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相互间形成的邻里关系使这种地缘族际交往呈现出了和睦、互助特点。

三、回族的族际业缘交往

回族的族际业缘交往是基于社会广泛而细致的分工而构成的回族与其他民族一起从事生产劳动,在其过程中形成的族际交往关系。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这种族际业缘交往更加普遍,它日益成为现实生活中比较重要的人际交往关系。这种族际业缘交往让回族与其他民族有了相互了解的平台,让回族的宗教信仰、生活方式为更多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所知晓,同时也让回族对其他民族有了更多的认识,这对相互间形成和谐的族际关系是有益的。以业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交往,其形式多种多样:如学习、授业而形成的同学、师生关系、师徒关系;因职业而形成的同业、同僚关系;因志趣、理想而形成的同好、朋友、同志关系等。这种因业缘而进行的族际交往,在现实生活中最为普遍,也是回族与其他民族之间进行交流、沟通最为直接的窗口。

云南省洱源县右所镇的士庞村、鸡鸣村、三枚村三个回族村庄,都以交通运输业为主要职业,他们和当地的白族一起经营客运和货运生意,回族和白族的车辆经常在同一运输线上往来。有时回族的车辆发生故障时途经此地的白族车辆会施以援手,当白族车辆需要在途中把车上太少的乘客转给另一辆乘客较多的车辆即“转客”时,回族车辆也会帮忙,这里的白族和回族之间的族际交往密切,共同构建了良好的业缘族际关系。

这种因业缘而进行的族际交往的水平及程度,反映了回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程度。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兰花协会,作为一个经营兰花的专业化组织,它曾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许多人家都是靠种兰花、买卖兰花而致富,这些人中就有许多回族,他们和白族、汉族等其他少数民族一起从事兰花的经营活动。兰花协会等这些新型业缘组织通过提供场所、举办活动、提供信息、加强联系和协调等方式有力地促进了回族的族际业缘交往,在兰花协会内许多回族、白族、汉族等民族成为非常友好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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