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独立学院制和导师制为剑桥大学最具代表性的办学特色

独立学院制和导师制为剑桥大学最具代表性的办学特色

时间:2024-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剑桥大学之所以成功,主要归功于其导师制与学院制的有机结合。剑桥大学只负责考试与学位的颁发,而招收学生的具体标准则由各学院自主决定,并自行招生。教授是剑桥大学向资深学者授予的最高学术头衔。

一、独立学院制和导师制

导师制(Tutorial System)和独立学院制(Individual School)作为剑桥大学最具代表性的办学特色,经历了几百年的承袭和变化,至今已经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并且作为剑桥大学教学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较为完善和适用。剑桥大学之所以成功,主要归功于其导师制与学院制的有机结合。

(一)独立学院制

长久以来,到剑桥大学学习的人或是访问学者通常都会询问一个相同的问题:每个学院里都有什么学科?因为大多数的人都会有相同的惯性思维,以为一个学院就是这所大学的某个专业学科的院系。其实,每个学院的学生可以学习剑桥大学任何一门或所有课程。实际上,剑桥大学是一个组织松散的学院联合体,各个学院高度自治,但都遵守统一的章程,该章程是由大学的立法机构起草通过的,每年还会进行修订。剑桥大学只负责考试与学位的颁发,而招收学生的具体标准则由各学院自主决定,并自行招生。剑桥大学的31个学院错落有致地分布在剑桥镇里,就像它们的建筑一样各具特色,每个学院都有各自的风格和独立的个性。大学与学院虽相辅相成,却是不同的实体,在经济上也是独立的。大学是公有的,由国家拨款,而学院则为私有,自负盈亏。大学负责研究生的招生,而学院则负责本科生的招生,招生人数则由大学统一规划。所有学生的教学是由大学负责的,而学院负责学生的生活和本科生的业余辅导。每年年底,大学根据各学院本科生的成绩,按一定规则对各学院进行打分,排列名次,促使学院之间相互竞争。因此,“剑桥大学不像一般大学,绝不止是一大群‘学部’的组合(如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等),而是一大群‘学院’的结合。她是一个联邦大学,一个由学院结合而成的联邦团体,此所以剑桥被称为‘学院式的剑桥’。”[3]

1.学院制的形成

学院这一“机构”属于大学,但是并不由大学管理。它是由1570年的伊丽莎白一世钦定的《剑桥大学章程》以及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的专属信函而形成的。当时,只有王室的任命,才会有学院成员的更换。这削弱了自中世纪以来的形成的以硕士组成的校议会的权利,以及由它所选出来的学监的权力,然而却提高了副校长以及校务委员会(Caput Senatus)的权力,并且赋予了学院的领导人拥有土地的权力。在19世纪50年代之前,伊丽莎白一世时代就存在的学院制仍然很完整,将实权都放在那些院长和大学学监的手上。1856年,剑桥大学评议会理事会对学院制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最高领导人,并且保持有很强的活动能力,而民主制和议员代表制在大学新建立的评议会和新组成的议会的统治下逐渐地发展和完善起来,这种院长领导权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就像大学本身一样,学院是由皇家宪章中的执行学术职责的权力衍生过来的。学院拥有自己的土地和财产,并且由学院自己来管理,但是,剑桥大学对学院有一定的限制。学院自身又作了细致的规定,例如,在礼拜堂要尊重上帝,课程学习,以及教师、院士和学者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了他们所享有的津贴等。每个学院都有院长,还有本科生,以及人数较少的高级成员——院士,或者称为研究员。学院的成员来自不同的学校、国家和地区。

2.学院制的构成成员

剑桥大学的独立学院制能够发展到今天,除了制度上的规定外,这个体制中最核心的体现自然就是它的构成成员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按照学术头衔(Academic Titles)进行划分的话,包括教授(Professor)、高级学者(Reader)、院士(Fellow)、讲师(Lecturer)等;按照行政头衔(Administrative Titles)划分的话,包括校长(Chancellor)、副校长(Vice-Chancellor)、院长(Dean)等。基本上所有的大学教授、讲师和教学人员都分别担任了各个学院的院士,同时,各个学院的院长和院士又兼任大学中的教学和行政职务

(1)学术头衔

在剑桥大学,第一类学术头衔是遵照教授、高级学者、高级讲师(Senior Lecturer)、讲师的严格体系一级级往上晋升的。教授是剑桥大学向资深学者授予的最高学术头衔。有的教授在院系里担任院长或者系主任,又被称为“Chair Professor”;有的不担任院系的行政职位,被称为“Personal Professor”。“Reader”的字面意思是读者,但是英国大学授予研究或学术成就名扬海内外的资深学者的头衔,比高级讲师还要高一级,比教授低一级。要想成为高级学者,需要具有优良的学术出版物,获得过研究资助并有外部推荐。在剑桥大学里,高级讲师需要具有良好的教学和行政能力,又要展示出很强的研究能力。从级别上看,它介于普通的讲师和高级学者之间,需要先晋升为高级学者,然后才有机会成为教授。“Lecturer”的字面意思是讲师,但并不等同于中国大学里的讲师。在英国大学里,它是初级的学术头衔,负责开设讲座课程,带领研究小组和指导研究生。

剑桥大学的第二类教学头衔,如助理讲师(Assistant Lecturer)、指导人员(Demonstrator)、研讨主持(Seminar Leader)、副讲师(Associate Lecturer)和本科生助教(Graduate Teaching Assistant)等,它们比讲师的头衔要低,不算是正式的学术头衔。

第三类就是剑桥大学里一类走纯粹研究道路的人,如教授级院士(Professor Fellow)、高级院士(Senior Research Fellow)、博士后研究人员(Research Fellow)等。教授级院士是授予研究者的最高头衔,相当于走研究道路的教授。拥有该头衔者一般只进行科研,不从事教学。高级院士是一种高级研究头衔,相当于教职头衔中的高级学者或高级讲师。拥有该头衔者往往是有名气的学者,只从事科研,不进行教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初级的研究头衔,相当于教职人员中的讲师。一般来说,博士后需要具备博士学位。

除上述三类学术头衔之外,剑桥大学里还有一些研究头衔,如助理研究员(Research Associate)、研究人员(Research Officer)和研究助理(Research Assistant)等,他们等于博士后研究员,不算是正式的研究职称。

(2)行政头衔

在剑桥大学中,行政职位头衔也是按照规定,严格遵循行政体系的,行政头衔由高到低。

“Chancellor”指校长,该职位是象征性的,并不实际管理大学事务。“Pro-Chancellor”指副校长,在剑桥大学里也是一个象征性的职位,多是荣誉性的。“Vice-Chancellor”经常被译作副校长,但实际上是真正管理剑桥大学事务的人。因为副校长代表校长执行相关法令法规,所以是大学的真正校长,负责管理大学的日常行政事务。“Deputy Vice-Chancellor”的字面意思是助理副校长或副校长助理,实际上行使副校长职权,通常每个大学有三四位,专门负责教学、科研、资产管理等。“Deans of Faculties”即学院的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Heads of Department/Heads of Schools”指系主任或分科学院院长。“Department Directors of Studies/School Directors of Studies”即剑桥大学中系或二级学院的教处长。

3.院长

院长是学院的领导,这些人是剑桥大学最有权力的团体,甚至可以说,学院的兴衰大部分取决于这些人的能力。他负责管理学院的正常运转,监管学院理事会和主管团体(Governing Body)。院长可以直到70岁退休,并且根据相关的规定,从院长的职位下来以后,还可以拥有院士头衔直到75岁。他们是大学里唯一享有全部的权利和特权的人,其和院士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剑桥大学从最初开始就允许院长结婚;从伊丽莎白时代开始,院长在剑桥大学中就拥有自己的公寓或是住处。副校长经常请教他们,他们举行周会来探讨大学的事务,表达他们的看法,反过来他们又为副校长服务。

(1)院长的选举

在剑桥大学31个学院中,有11个学院的院长是由院士选出的,就像是以前圣本笃僧侣选出他们的修道士一样。在其他的学院中,选举方式则不尽相同。例如,在三一学院,院长是由英国首相提名,然后由英国国王任命的;耶稣学院的院长则是沿用了16世纪的法令,由伊利主教所提名并任命的;在彼得豪斯学院,依据的是区域性原则,也就是从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个,其中一个来自英格兰南部,一个来自英格兰北部,这是一个典型的遵守地区规定的例子;在麦格达伦学院的选举过程也是不同的,由于这个学院是由亨利八世在于1542年再次创立的,因此,皇家法案中给予了皇室的代理人托马斯·奥德利,即奥德利男爵一世(Thomas Audley,1st Baron Audley)以及他的子孙为特权享有者,享有推举麦格达伦学院院长候选人的永恒权力;在唐宁学院,遵循着1717年乔治·唐宁爵士(Sir George Downing)遗嘱中赋予的坎特伯雷主教和约克主教的权力,院长是由他们和圣约翰学院、克莱尔学院的教师共同选出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院长的学术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促进了院长学术成就的提升。在1781年以前,只有获得了荣誉学位考试一甲的人才能被选为院长。在1831年以后,提名者与院士形成了重要的共识,就是认为院长具有一定的学术资格是很重要的。例如,在三一学院,皇室提名4位荣誉学位考试一甲人员,其中的两位是一甲第一名,还有两位荣誉学位考试二甲获得者;圣约翰学院与三一学院的情况相似,在提名的6人中,一位是荣誉学位考试一甲第一名,其他三位是荣誉学位考试二甲前三名,一位是荣誉学位考试三甲,还有一位是则是经过投票选举出来;皇后学院提名的人员中,选出4位荣誉学位考试一甲人员,其中一位是荣誉学位考试一甲第一名,还有3位是从4个圣凯瑟琳学院的荣誉学位考试一甲人员中选出来的;在耶稣学院,伊利主教选择了5位获得荣誉学位考试一甲的人,以及一位经过投票选举出来;在麦格达伦学院,则是由朴茨茅斯家族和巴布鲁克家族提名他们自己的亲属或者其他有能力人。直到今天,在剑桥大学,院长选举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他不但要拥有高学历,而且曾经是学院的院士,通常情况下院长是由最具学术威望的人来担任的。

(2)院长的职责

对于院长来说,他的职责首先是掌控学院财产,并利用这些财产来规划学院未来的发展;其次是指导教师的教学,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必要的时候还会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来促使教师遵守相关的规定;第三,主持院士会议,审议相关的提案,组织院士讨论议案,某一项议案的通过必须经过院长的同意。事实上,院士所担任的就是发起以及命令的角色。

(3)主要学院的现任院长

圣体学院院长斯图亚特·莱恩(Stuart Laing)是英国著名外交家。在剑桥大学毕业之后,莱恩开始了他的外交生涯,1970年加入了英国外交部。早期在沙特阿拉伯和埃及从事外交工作,后成为驻利雅得大使。1998年被任命为驻文莱高级专员,2002年被任命为驻阿曼首都马斯科特大使,2005年被任命为驻科威特大使。2008年5月当选为剑桥大学院士,同年10月当选为圣体学院院长。

麦格达伦学院院长邓肯·鲁滨逊(Duncan Robinson)是著名艺术研究家,亨利·摩尔基金会(Henry Moor Foundation)主席,剑桥大学菲茨威廉博物馆前任馆长,剑桥郡治安长官(Lord Lieutenant),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他毕业于剑桥大学克莱尔学院,一直以来是英国18世纪艺术领域研究的权威。1995年,鲁滨逊从美国耶鲁大学返回剑桥大学,任菲茨威廉博物馆馆长,并同时任克莱尔学院院士。2002年起,接任约翰·戈登(John Gurdon)为麦格达伦学院院长,2005年被选为剑桥大学副校长助理(Deputy Vice-Chancellor),并继续保留麦格达伦学院院长和克莱尔学院研究主任的职务。

皇后学院院长约翰·伦纳德·阿特维尔,即阿特维尔男爵(John Leonard Eatwell,Baron Eatwell)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大英图书馆前主席,英国皇家歌剧院主任,英国特许管理学院(Chartered Management Institute)经济学顾问,英国音乐教育慈善机构“声音基金会”(The Voices Foundation)创始人。阿特维尔毕业于剑桥大学皇后学院,后作为肯尼迪学者进入哈佛大学学习,并获得博士学位,然后返回皇后学院任院士。从1970年到1996年任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士,之后在纽约市社会研究学院(New School for Social Research)教授经济学,2010年被任命为英国上议院反对党工党发言人。

耶稣学院院长罗伯特·迈尔(Robert Mair)是英国著名地球工艺学家,最高级巴思爵士(Commander of the Order of the British Empire),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迈尔1979年在剑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98年被任命为剑桥大学地球工艺学会教授,同年任圣约翰学院院士。2001年成为耶稣学院院长。

基督学院院长弗兰克·凯利(Frank Kelly),英国著名数学家,英国皇家学会会员。2003年至2006年间,凯利成为英国运输部首席科学顾问。2006年12月被选为基督学院第37任院长。

圣约翰学院院长克瑞斯·道伯森(Chris Dobson)是英国著名化学家,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他在牛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先后在莫顿学院(Merton College)和利纳克尔学院(Linacre College)学习,后进入哈佛大学学习。1980年回到牛津大学。2001年,道伯森进入剑桥大学;2007年成为圣约翰学院院长。

三一学院院长马丁·约翰·瑞斯,即勒德罗男爵(Martin John Rees,Baron Rees of Ludlow)是英国著名宇宙学家、天体物理学家,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毕业于三一学院的瑞斯,曾获得乌普萨拉大学(Uppsala University)、多伦多大学、牛津大学、耶鲁大学和墨尔本大学的荣誉学位,并兼任了很多学术机构顾问,诸如美国国家科学院、俄罗斯国家科学院、罗马研究院等。2004年1月起,他任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2005年至2010年任英国皇家学会理事、会长。

唐宁学院院长巴里·埃弗里特(Barry Everitt)是英国著名行为神经系统科学家,英国精神药理学学会(British Association for Psychopharmacology)会长,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974年,埃弗里特进入剑桥大学解剖学系,1976年成为唐宁学院院士,1979年后成为唐宁学院医学研究系主任。

格顿学院院长苏珊·简·史密斯(Susan Jane Smith)是英国著名社会地理学家,爱丁堡皇家学会会员,英国作家协会会员,大不列颠学会会员。在牛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曾在爱丁堡大学、杜伦大学任教。

达尔文学院院长威廉·亚瑟·布朗(William Arthur Brown)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剑桥大学研究生院主席、剑桥大学学院联合会主席,以及剑桥大学社会和政治学院主席。布朗毕业于牛津大学沃德姆学院,曾就职于国家物价与收入委员会(National Board for Prices and Incomes)、沃里克大学以及联合国的经济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工业关系研究组。1985年布朗成为剑桥大学沃尔夫森学院院士,2000年出任达尔文学院院长。

4.院士

院士主要是由学院所属的讲师、研究员、副教授、教授组成。一般在大学有教学职位的人都会所属一个学院。不管几个世纪以前创造院士职位的期望是什么,在剑桥大学的法律规定上,院士就像是一种财产,跟土地、运河的分割以及年金一样,既为学院服务,也接受薪金及学院赋予的特权。对于院士而言,他们就是每个学院的中心,是独立学院制这个机构中独一无二的支撑,是剑桥大学区别于其他大学的主要特点的体现。

院士任期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和他们院士职位的吸引程度,以及他们在辞职后寻找更好报酬的工作能力有关。随着的时间的推移,院士的任职时间和就职年龄也在发生着变化,例如,在16世纪至17世纪中叶,皇后学院院士的平均任期是6~7年,而在1660年至1778年间又上升到12年;在克莱尔学院,院士的平均年龄从1600年的27岁增加到1750年的32岁。

(1)对于院士的规定

为了保证学院的独立性和发展性,根据各个学院的法令,院士禁止缺席超过10天;即便是短暂的请假,按剑桥大学的说法也是“不合法令”的。另一个规定就是不允许院士结婚,不管是哪种类型的院士,并且很难规避,是强制实施的。这是由伊丽莎白一世引进了院士必须独身的戒律,只有院长例外。从1570年起,这一禁止结婚的命令就被纳入了大学的规定。但是,一些教师拒绝接受这个“让大学毁灭”的想法,在1765年,就掀起了要结束这种限制的运动,年轻的教师离开院士职位就是为了结婚。国王学院的院士爱德华·贝特姆(Edward Betham)曾这样写道[4]

“在剑桥大学里,我们都生活在一种强制的框架中,在早前的带走可怜生命的紊乱中工作。年轻人以及年长者发起了要求结婚的运动——第一次没有经历过的放松渴望;另外的人就希望赶快弥补已经失去的可能……他们所面临的限制结婚是他们的剩余资产;这只能在学士学位教育中或是保持实施的教条。”

但是,支持这种想法的保守派也进行反抗,因此,废除这个限制的提案在此后的30年中都没有通过。当时的保守派代表普拉姆普特博士(Dr.Plumptre)在1765年甚至指出:允许院士结婚就意味着剑桥大学是一所荒凉的大学。

直到1860年,剑桥大学正式取消了禁止院士结婚的规定。由于各学院有权自主决定此事,一直到1880年之后,院士们的结婚愿望才取得了成功。这给剑桥带来了一场建筑和婴儿的小小兴旺。院士家庭日渐增多,当为他们修盖新房时,院士和学生同居一室的共栖生活形式在各个学院里走到了尽头。有些教师至今还在怀念这种状况:“我相信学院是一个家庭,单性学院真的是个家庭。”彼得豪斯学院的大卫·沃特金(David Watkin)院士说道:“我理想中的地方是教师们生活在学院里,学生们生活在与社会隔离的状态。那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它生活得心满意足,一个追随一种懒散的平等时尚的小念头就让它发生了变化。在一个高等教育的地方我不欢迎任何平等的成分。”[5]

最后就是对于院士宗教信仰的限制,尤其是在伊丽莎白一世之后,很多学院选择院士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英国国教徒。但是,让人感到些许安慰的是,出身于贫困家庭的人仍然有机会可以成为院士。当时的英国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亨利·法斯德(Henry Fawcett)就对院士的规定阐述了自己的想法[6]

img29

亨利·法斯德

“院士是一种很崇高、受尊敬的竞争者——崇高,因为这些人在这场激烈的竞赛中,没有由于嫉妒心而毁了竞争,因为这是纯学术的。但是有地位有财富的人真的不能影响这个结果吗?便宜的书籍和好学校的夸大已经对基础科目定了位,学生至少在贫困的生活中也会得到很好的数学教育。因而,如果研究员职位没有宗教限制的话(这在1871年发生),他们所获得的荣誉会使我们学校的学生成为全国最有学识的人。”

亨利·法斯德本人的出身背景不是很好,但在国王学院3年的艰苦学习之后,1856年参加荣誉学位考试成为一甲第七名,之后又成为了三一大厅学院的院士,虽然意外失明,但是他在1863年成为了教授。

(2)院士的选举

格雷汉姆委员会(Graham Commission)就是评聘和授予院士的机构,将院士根据不同的学科和专业进行区别和分类。它规定,院士在任职期间,根据院士的贡献程度不同,所享受的假期和津贴也不同,甚至还涉及院士的宗教信仰。18世纪末,在剑桥大学中一共有438个院士,在学院基金会中有272个院士,另外还有其他52人被称为次院士(bye)。

对于院士的选举,从16世纪开始就有不同的几个方面对它产生了影响。首先就是皇室和主教拥有特殊的权力。例如,在耶稣学院,由伊利主教从所有院士中提名两位,获得第一个提名的人,可以在学院中有决策影响力。同样,在圣约翰学院,教区主教可以提名院士,甚至还有其中的一票完全选择权。而在伊曼纽尔学院的两位迪克西(Dixie)院士是由学院创建者的后裔选择的。在彼得豪斯学院,两位帕克(Parke)院士是由桑迪(Sandys)大主教的后裔选择的,即在学院的教师中选择两位拉姆齐(Ramsey)院士;其次,在大多数学院里,至少有一些基金会的院士受到地域的制约,在同一时间不可能有超过一个或两个院士是来自同一个郡的,这些复杂严格的制度可以避免剑桥大学在地域和种族方面的纠纷。例如,在圣约翰学院,院士的名额仅限于出生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基督学院也是一样;然而,在圣凯瑟琳学院和伊曼纽尔学院中,院士只选择出生在英国的人。在彼得豪斯学院,整个基金会的14个院士职位必须由以特伦特河为界的英格兰南部和北部的人以及威尔士人均分。克莱尔学院、基督学院以及耶稣学院基金会也都是这样划分的;第三,有些学院的院士职位是留给特定郡、特定学校或家庭的毕业生。例如,在彭布罗克学院,一个基金会院士所要求的人员是出生于坎伯兰郡或者是威斯特摩兰郡,其中,优先录取在圣比斯(St Bees)文法学校毕业的人,这所文法学校是由格林达尔(Grindal)大主教所创办的,在他成为主教以前就是圣比斯的居民以及彭布罗克学院的教师。在凯斯学院的基金会的20个院士职位中,必须有3个来自于诺福克郡,3个来自诺维奇主教区,这是赞助人凯斯所保留的名额。在圣体学院的12个院士职位中,6个是留给诺福克郡或者诺维奇主教区的;皇后学院的2个院士名额必须来自约克郡;麦格达伦学院的一个院士名额是留给施鲁斯伯里(Shrewsbury)公学的;西德尼·苏塞克斯学院2个院士名额是留给特沃顿(Tiverton)的布兰德尔(Blundell)文法学校的。而受到影响最大的是圣约翰学院,在53个院士名额中,就有20个是保留名额。

(3)院士制度的改革

img30

亚当·西奇威克

院士是从学院土地利润上而得到相关的配给,从而得到相应的津贴,但不是得到工资。在1854年下议院关于大学改革的讨论中,伯特兰·A·W·罗素爵士在谈到他们时用了“工资”一词,据他所知,某个院士就可以抵押院士职位,转移在学院所获得的津贴的权力。这引发了对于院士职位的讨论和思考,也是日后产生私人导师和对院士制度改革的缘由。当时,就有院士表示出了不满的情绪。例如,亚当·西奇威克1810年通过枯燥的数学方面的工作获得了三一学院的院士职位时,他描述道:“从X和Y中解脱出来了……不需要被迫在雄心与钱财的综合下转向对角线的研究,以及懒惰,你大可以选择投入后者。”[7]三一学院的另一个院士、激进的改革者本杰明·沃尔什(Benjamn Walsh)在19世纪30年代说出要将学院的院士都变成大学讲师的想法。他建议,院士应该由从所得的费用来支付工资,但是认识到院士享有不可变的权力,事实上他的想法是私人导师的系统化。

随着津贴的上涨以及录取学生的增加,使得院士的竞争更加激烈,院士职位也受到更大的关注。同时,由于荣誉学位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以及对种族的限制,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想要当上院士。到19世纪上半叶时,院士的选举制度越来越被世人所诟病,被认为是现代大学所犯的世袭错误。其实,早在1829年的院士改革运功中,对于圣体学院和凯斯学院就有了要消除对诺福克郡的配额限制,但是改革因受到保守派的极力反对而失败了。

从19世纪初期到中期,院士选举的地区和国家配额制度在彼得豪斯学院、克莱尔学院、皇后学院、耶稣学院、圣约翰学院和伊曼纽尔学院的法令修改中被废除了。1848年,剑桥大学修改了相关的法令,各个学院逐渐放弃了这些限制的权力。现今,剑桥大学的院士选举主要是由教师和在任院士或者高级院士以尊重选举原则而选出的。例如,三一学院和三一大厅学院,它们的院士职位在理论上是开放的,如有才能、适应能力强等,只要符合剑桥大学所要求的背景,不论是来自哪个国家的人都可以成为院士。三一学院的60个基金会院士名额是剑桥大学所有学院中最多的,也由三一学院教师公开竞争。同时,在院士以及院长的监督下,院士资格考试也进行了改革,采用保证公平的正式笔试试卷制度。

(4)剑桥大学的中国院士

叶君健(1914~1999),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1944年进入剑桥大学研究欧洲文学,1945年至1949年他在剑桥大学国王学院做文学院士期间,偶然被英文版的安徒生童话吸引,萌发了介绍给中国读者的愿望,此后他多次考察安徒生故乡并开始学习丹麦语,成为第一个依据19世纪丹麦原文版翻译160万字全本《安徒生童话集》的中国作家。他以翻译丹麦文版安徒生童话故事而享誉世界文坛,与美国译本同被评为“当今世界上两个最好的译本”,而于1988年获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颁赠“丹麦国旗勋章”。他在回忆录里曾多次写到剑桥大学:一大批在英国文学史乃至世界文学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作家在这里诞生;几乎每天午餐以后,便可以坐在一张19世纪的靠椅上,读起世界名著来;这里各种“学会”和组织都保持着自己纯洁的学术气氛和文化品格;落成于30年代的图书馆藏品丰富,享誉英伦……能做一个“剑桥人”,是多么幸福![8]1949年,当叶君健得知新中国即将成立,便谢绝了剑桥大学要他组建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的邀请,与老舍等作家辗转返回祖国。

邹承鲁(1923~ ),我国著名生物化学家,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1947年赴剑桥大学学习,师从著名生物化学家凯林(Keilin)教授,从事呼吸链酶系研究。他在国际上最早尝试用蛋白水解酶部分水解的方法研究蛋白质结构与功能的关系,发现了细胞色素C1与线粒体结合前后性质发生很大变化,证明细胞色素B与琥珀酸脱氢酶不是同一个物质。这些开创性的工作成果在半个世纪后仍不断被人引用。1951年,获英国剑桥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学位后回国。

梁维耀(1940~ ),1968年获剑桥大学博士学位,1971年起任剑桥大学冈维尔和凯斯学院院士,也是学院的第二位华人院士。当时他的院长正是和中国结下缘分的李约瑟。他在卡文迪什实验室从事教学和研究40年,1994年任剑桥大学高温超导教授。1988年至1998年任英国国家超导研究中心主任。2002年至2007年任休恩伯格(Shoenberg)量子材料研究室主任。2005年至今任冈维尔和凯斯学院副院长。在说到剑桥大学的特点时,梁维耀指出:“有很多大学格外看重自己培养出来的毕业生,但剑桥大学不是这样的,我认为这是剑桥一个很大的优势,也因为这一点而树立了浓重的学术风气。我们这里很多著名的人物都是从外面请来的,剑桥大学看重的是整个世界。”[9]

袁博平(1954~ ),著名英语语言应用学家。1993年获英国爱丁堡大学博士学位后,受聘于英国剑桥大学,任丘吉尔学院院士、学术督导,成为剑桥大学首位来自中国大陆的院士。他现任剑桥大学东方研究院博士生导师。作为剑桥大学校长助理,袁博平为中英两国间的合作交流做出了突出贡献。

黄衍(1955~ ),著名语言学家。1984年,作为新中国第一位获得英国剑桥大学全额奖学金及海外研究生奖学金的留学生,赴剑桥三一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87年当选剑桥大学邱吉尔学院院士。1990年当选为“语言与语用学”国际会议主席。1995年获英国人文社会科学院学术奖。2003年获英国艺术和人文研究委员会研究奖。黄衍现任英国雷丁大学语言学系主任。他提出并系统发展了包括指代的新格赖斯语用学理论,又被称为“黄衍理论”,被广泛应用到诸多语言的研究中。

5.大学和学院的关系

剑桥大学的结构很奇特。在15~16世纪,剑桥大学所管辖的学院数量不断增加,并取得了垄断。但是,到1600年时,如果学生不被这些学院录取就无法入学。[10]与其他大学不同的是,学生报考剑桥大学首先要选择其中一个学院,只有被一个学院录取,剑桥大学才会招收这名学生,因此,大学只是保留了颁发学位的权力。由此,整个教育重心从大学转移到了学院。

因为剑桥大学拥有一流的自然学科,所以,世界各地的学生都是趋之若鹜。但是,剑桥大学的中古语言和英语以及考古学和人类学,对学生也有很大的吸引力。一方面,学生在报考某一个学院时,选择的重点和方式不尽相同。其首要原因往往是学院的声誉,例如,剑桥大学的三一学院和国王学院,这些学院有着传统的著名学科,还拥有优秀的教授和院士,在硬件设施上也是一流的,学生受到的教育也是一流的。一些英国的王室成员和名门望族子弟则是因为与学院的历史渊源,而选择某些知名的学院就读;另一方面,学院在挑选考生时,也要考虑学院的招生标准和学生入学时的综合成绩,以及学生的入学动机。当然,学院也倾向于招收有社会名望的家族的成员。因此,到18世纪以及19世纪初期,整个剑桥大学教育几乎被学院和私人教师包办了。[11]19世纪后期的变革,不仅使得学院制教育变得更加有效,而且整个大学机构也随学院的发展而完善。剑桥大学各个学院在学术方面与大学更为接近。课程由大学的总学科理事会(the General Board of Faculties)之下的大学教职人员制定;学生完全依赖大学修习各门课程。实际上,在剑桥大学,没有大学,学院也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学生的教学主要是由大学的系或部来负责,而不是由学院来提供。系或学部的委员会为学生指定辅导教师来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学院只是负责学生的食宿等生活需要。学院要求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必须住校,多数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住在学院内或住在属于学院的宿舍里,几乎每个学院都有自己的餐厅、教堂、图书馆和学生活动中心。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皇家委员会(Royal Committee)的帮助下,剑桥大学重新获得了管理学院的权力。这正是1919年成立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的目的。皇家委员会于1923年颁布了《牛津和剑桥法案》(Ox f ord and Cambridge Act),并制定了随后的调整大学和学院地位的计划,即剑桥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评议会,最终确立了现在的学院制。它削弱了学院的独立性,使剑桥大学的权力结构趋于平衡。苏格兰四分之三的古代大学,或是英格兰的现代大学,它们的结构与剑桥大学相比,显得更为单一。例如,圣安德鲁斯大学和阿伯丁大学这两所大学由学院所组成,但其学院并没有真正的独立。伦敦大学是学院式的联盟,但缺少一些像剑桥大学的特征。例如,伦敦大学的学院地位实际上是大学的多功能学院。在19世纪,伦敦大学发展起来的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一个被称为皇家学院(Imperial College)的技术学院,它附属于大医院。另外一些规模较小的学院和机构也是相对独立的,例如,考特奥德学会(Courtauld Institute)、沃伯格学会(Warburg Institute)、历史研究学会(Institute of Historical Research)和热带医学院(School of Tropical Medicine)等。皇家学院在自然科学和技术方面是主要的研究和教育中心,也兼顾其他许多方面。伦敦大学的成立是为了给这些学院和研究机构提供一个学术保护伞,并且组织大学认可的考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学的这一角色却发生了转变,各类学院和研究院常常相互独立,仅仅是除了名字和大学相关以外,其他的体制和形式都与大学独立开来。但在学术方面,大学保证给那些在学院完成课程学习的学生授予学位,这样大学就只有名义上的说法了。但是,剑桥大学与各个学院之间是隶属与自治的双重关系。各个学院虽然属于剑桥大学,但不由大学管理,而是一个独立自治的法人团体,有自己的领导机构和章程,有自己的财产和收入,在剑桥大学总章程的约束下按自己的章程行事。学院对大学的正式义务仅限于按照学院的财产比例交一部分给大学,以及在学院内为大学教授和高级教学人员保留一定的院士名额。实际上,剑桥大学和学院之间的最重要关系是体现在大学人员的关系上,几乎所有的大学教授、讲师和教学人员都分别担任了各个学院的院士;反过来,每个学院的院士和高级院士兼任大学中的教学和行政职务,有的院士还兼任了研究所的所长或博物馆的馆长。美国学者查尔斯·布里斯特德(Charles Bristed)就曾这样解释剑桥大学的学院与剑桥大学的关系:[12]

“首先要记住的是,学院是几个独立的、不相互依靠的团体。它们的基础不同,也就是说,资助他们的资金来源是不同的;官员是独立的,讲授的课题也不同。但是,它们有一个相同点:各个学院有自己的服装。这些独立的学院就组成了剑桥大学,也就是说,剑桥大学是由各个学院组成的,就像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各个州的关系一样——但是,由于很重要的历史差异,学院是在剑桥大学建立以后陆续建立起来的。”

在行政管理方面,学院是由院长和院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机构来管理的。通常,院长是大学教授或知名学者,甚至是皇家学会的成员。根据每个学院的不同章程,院长从学院的教授中选举产生,或是由王室和名门望族来委任。对学院院士的选举也有很高的要求,通常是根据其学术能力和出版的著作及其影响来选出的。院士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一般都兼任学院的导师、副导师和招生导师等职务,有的院士还兼任大学或学院的行政事务。每个学院都有一些资深的院士,他们的学术水平堪称一流,而学院的一流学科就是得益于他们。

6.与牛津大学的比较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是实行的独立学院制,而且这两所大学从建立之初就有着很深的渊源。一方面,这两所大学的学院制在学术方面更为接近,课程都是由大学的总学科理事会之下的大学教职人员制定,学生完全依赖大学修习课程,不论他们是否能够享受到学院之内的私人教学;另一方面,这两所大学的学院制在行政和财政方面都是相当独立的,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各个学院独自地接受捐助。尽管大学并不富裕,但各个学院却很富有,例如,三一学院、冈维尔和凯斯学院等。但是,也有很多学院几乎不接受捐助,在20世纪有一部分学院是在完全没有捐助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例如,新大厅学院、达尔文学院等。但是,在1923年后,校评议会控制了所有的财政权,以限制学院的权利。这一转变是现代社会环境的结果,因为到20世纪中期国家成了英国大学的主要财政支持者,尽管政府资金下拨到各个学院,但是校评议会实际上掌握了剑桥大学几乎所有的经济命脉。

在1870年大学改革之前,剑桥大学的构建与牛津大学非常相似,都是以学院为主导。尽管它们都见证了温和的、渐进的改革。这一次的改革给予了教师的选举和发言的更大的影响力。[13]但是,牛津大学的现存教师教学传统较之剑桥大学的教师教学传统更趋向于教学化,牛津大学的体现更倡导的是教师的美德,不像剑桥大学提倡的是深度研究和理论研究。由此而导致结果就是,牛津大学较之剑桥大学在学院里投入更多的教学力量,并且学院教师仍旧是学术事物中的重要力量。他们为了学术与旧的教会权威作斗争,并且在实际意义上来说,牛津大学的教师力量占据了更有利的位置。当20世纪20年代大学重组时,牛津大学则比剑桥大学的实质变化要小得多。所以,牛津大学的学院依旧是教学的主要中心,大部分的大学教师是学院的院士和研究员,这对大学的教学促进很大,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更加具有竞争力,但却带来了学术方面的缓慢发展。如果从大学的学术发展角度讲,让学院接受学术模式和方式的转变,因此,一些牛津大学的教授认为剑桥大学在促进学术发展进程的做法是高明的,由此剑桥大学才产生出来了这么多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大学的科学园区也是发展迅速和完善。剑桥大学的大学教职工、部门和教授、研究员、院士和讲师职位的整个结构的设立与学院相当的独立,自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剑桥大学就有了联邦性质的独立学院,每个教师都分别在大学和各自的学院寻求发展。但矛盾的是,学院和大学之间并没有联合任命的权限和历史。如果他是个教授,他可能数月甚至数年漂浮在“教授池”里,等待着被一些或其他学院聘用为研究员或院士。如果他是个大学讲师,他可能会被很快地聘请为教师。但现在牛津大学的所有学术任命是学院和大学的联合任命。在剑桥大学的历史上,都有大量捐助学院中大学教授职位的捐款,不断刺激和促进学术的发展。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剑桥大学的各个学院拥有更加独立的财政权,而牛津大学的学院在这个方面就表现得差强人意、受牵制于国家的投资。

由于两所大学相互不断地模仿,相似程度很高,但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的人认为,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在体制方面,尤其是在独立学院制方面,更像是一对双胞胎。但是,历史总是发展的,就如同在总的准则下,发展出不同的体制一样。在许多方面,相比在1870年大学改革之后,学院制仍旧从根本上体现出了剑桥大学不同于其他大学学院结构的特点。

(二)导师制

导师制(Tutorial System)是一种教育制度,与学分制、班级制同为三大教育模式。导师制由来已久,早在14世纪,牛津大学就开始有了导师制。其最大特点是师生关系密切。导师不仅指导他们的学习,而且指导他们的生活。这种制度要求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一种“导学”关系,针对学生的个别差异进行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它要求导师关注学生从入学至毕业的整个教育过程以及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等各个环节,自始至终和任何环节都不放松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维克托·摩根(Victor Morgan)指出[14]

“导师与学生关系的形成是近现代剑桥大学的基本特点之一。从根本上讲,剑桥大学在制度、政策、理论以及智力上的生活都集中在这个决定性的关系之上。”

在剑桥大学中,导师是学院制的重要支撑,基本上由学院中的学术群体所组成,他们自己也举行周会来交流看法。这些拥有崇高地位的导师组成了剑桥大学的上层,学院的兴衰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这些人的能力。

1.导师制的形成

牛津大学的导师制14纪初由创办“新学院”的温切斯特主教(Bishop of Winchester)威廉·威克姆(William Wickham)[15]首创。因为剑桥大学的创办者来自于牛津大学,所以,自然而然地在剑桥大学也沿用了导师制。到16世纪时,导师制已经成为剑桥大学教学制度的核心,负责学生的教育和健康。直到18世纪,由许多院士组成的导师都会负责指导一些本科生。任何学生在学院报到时,学院就给他指定一位导师。每位导师所带的学生少则3至5人,多则10人左右。导师是学生所选择学习科目的指导者,也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导师协助安排学生的学习计划,指导他们如何取得进步。学生在开学后4周内必须至少到导师那里去交流一次,这种谈话称为“个人辅导”(tutorial)。以学习英国文学的本科生为例,导师指定他每周应阅读的文学作品,要求他写出读书报告;学生按时去见导师,把读书报告读给他听,导师作出评论并与学生进行讨论,还提出一些有关学习的建议。导师通过听学生的读书报告,检查和了解学生是否已消化知识、是否具有创见。对于理工科、医科的学生来说,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到实验室做实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英国政府对于大学控制的兴趣在不断增加。尽管大学的自由性已经在整个社会中被争论过,作为中央政府想用来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部分,还是增强了对大学的管制力度。这涉及学院管理制的规定,其实就是为了加强导师对学生的威信而延伸出来的一种制度,在大学里这种导师权力的增强同样也来自于更大的精神鼓舞。应该说,导师们至少从14世纪开始就已经是一些学院生活的中心了。到16世纪后期,他们在独立学院制中所扮演的角色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强。学院就相当于一个庞大的家庭,学院领导相当于一家之主,工作人员相当于服务员,而学生则相当于孩子。

学院成了管理学生的制度框架,因而为学院保证向同样有责任对学院负有义务的学生们创造了需求。进而,导师成了学院与学生间的纽带。例如,1568年,三一学院的导师被要求对学院及学生正式负起责任来,这样才对得起他们的学生每6个星期所缴的费用。在凯斯学院,从16世纪60年代起,就要求所有的教职员中必须在每个学生进入学院的时候担任一个保证的角色。这个角色并没有像一位长期教学的导师来得必要,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正式加入导师制的行列。

但是,一种新型的师生关系的形成,并不简单地归结为只是以上这些管理的产物,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它代表了时代变化的教学方式,它体现了对教学者的一种新的期待。在很多情况下,它反映出了一种新的模式,目的是提高教学水平,如同一个学校、一个学院担负起培养传道的牧师并传布神学的责任。尽管大学中有着来自于不同背景的学生,在来自平民背景的学生和有贵族背景的学生之间划出一个界限其实是虚伪的、不实际的。但是,来自贵族家庭的孩子的融合使他们对生活有了新的责任心。事实上,一个导师与他的很多学生间的关系是将两个群体拉到一起的最好的方法和社会过程之一。即便如此,以这两个群体的视角来看师生关系,也是最便捷的方式。大学中所有这么多方面的变化积累在一起,也加强了导师的作用。

导师制是随着学院制的产生而产生的,直到今天仍是剑桥大学教学制度的核心。学生个人与导师面对面地交流,导师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在与学生探讨和交流的过程中启发学生思考,注重挖掘学生的潜能,循循善诱地培养德智并重的人才。

2.导师与贵族的关系

贵族成员对大学里的资源抢先占据,在很多方式上表现的是很明显的,也同样表现在与导师的关系上。17世纪20年代,一位剑桥大学的导师能够晋升庄园主行列并居住在大学里似乎是非常自然的,这从另外的侧面可以看出导师在大学中的重要地位。导师可以指定学生,甚至可以将贵族学生直接带进大学学习,这也为导师在赢得社会资源和荣誉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来自大学方面和大学每个成员对新贵族势力表现出趋向性,尤其是通过对导师的严格挑选,这些家长寻求对他们孩子的单独教育和管理。对更多有辨别力的家长而言,找到好的导师就是给他们的孩子建构理论和社会视野的良机,提供了有针对性教育的机会,这种视野更是贵族阶层想给自己孩子灌输的。例如,英国16世纪著名政治家,下议院议员约翰·霍巴特(John Hobart)曾以一名剑桥大学导师的身份在法庭工作,因为“人们认为它因为关爱年轻人而被信任;很多人因为他而把孩子送到他的名下学习”。[16]

很多大学领导人在校外的关系也使得他们成为获得优秀导师的明显的信息来源。例如,约翰·霍巴特爵士依靠他与三一学院领导人约翰·考尔(John Cowell)的朋友关系,为他的儿子争取到了作为一个导师的推荐。从其他例子来看,求助于家族关系和当地的关系网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再如,威尔士绅士约翰·伊恩(John Wynn)先生想送自己的儿子上剑桥大学时,仔细询问了他的亲戚,圣约翰学院的一名职员威廉·霍兰德(William Holland)。霍兰德的回答反映了剑桥大学的崇高地位和导师的优越性:“想做完全与众不同的人,为了年轻的绅士们的成长,就不要委曲他们进任何其他低劣的学校。”霍兰德也意识到约翰先生是急切想要获得一名合适的导师,并成功达成此目的的方式就是依靠于他们共同的当地贵族关系的协调。最后,当霍兰德保证他所通报信息的准确时他再次暗指到了这些关系“如果我的侄子要去圣约翰学院的导师那里,他们在贵族这里应该需要更多的朋友”。

此外,找到一名很好的导师,也可以对贵族学生的生活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学生在校期间有越轨的行为,尤其是在婚姻方面,那就是尽量减少在贵族学生间出现和低身份者结婚(mesalliance)现象的可能性。尤其在17世纪20年代很多贵族抱怨绅士或是贵族和地位低下的人结婚。甚至在1630年3月,英国皇室发布了相关禁令,阻止剑桥大学的贵族学生与当地出身卑微的妇女结婚。当时这种结合被视为轻率的婚姻,不但给家族蒙羞,甚至还要招致父母严厉的惩罚。例如,在1608年,剑桥大学的哈维·博格特(Harvey Bagot)由于他和一个穷人女孩联姻的行为,招致了他父母的不满,他父亲不再负担其任何生计,并不愿再见到他,同时勒令其退学。16世纪70年代,剑桥大学的贵族学生因和来自诺福克的妇女谈恋爱而被开除。1608年,一名为威廉·包斯威尔(William Boswell)的牧师,忽然给其一名学生的导师写信。包斯威尔否认已被传出的流言,他不会同意与低身份家庭的女儿结婚。导师则回复说“我希望尊敬的您不会不相信我对于学生警惕的监视,在任何情况下我都时刻准备指引他”。那么,雇请到一个精明的导师,则可以预防这种当时认为给贵族家庭遭致灾难的社会婚姻。

3.导师制影响下的平民教育

之前的论述试图传递出一些关于贵族父母与他们的孩子和导师关系的特点。因为在一些行政文件和颂词印刷物中有过论述,也因为大量的导师和家长的通信在一些大家族中被保留了下来。而那些关于出身卑微的学生与他们导师的关系的证据就不那么容易得到。不过,这些出身卑微的人中大多数最后都成为出色的传教士,他们的成就都被记录在自传或同时代的传记中。目的就是证明在剑桥大学学习的平民也可以有很高的成就,向人们展示他们也是生活的榜样。

平民对于教育的重视不亚于贵族,他们也“非常关心孩子的教育,无论是在宗教还是在学习上”,在16世纪70年代,为了能让家境并不富裕的孩子上剑桥大学,人们对于这种热情的期盼是很明显的,另有证据表明对于教育的热情比宗教的广泛传播更为早些。当时,青年人如果优秀的话,还可以得到富人或是贵族的赞助,就因为他拥有某种特殊才能,预示着他很有可能对于布道和在教堂行使规劝的使命起到很大的帮助。以下的例子就是出生于平民,而后取得成就的典型。还有一些典型就是这些相对贫穷的孩子是如何在剑桥大学成为学校老师和大学导师制的重要人物。这些例子都表明正是通过这种个人的努力,许多学生在毕业之后进入大学之门。

毕业于剑桥大学的英国著名建筑师约翰·卡特(John Carter)就是“卑微父母的后代”,然而在学校他被认为特别精通学习而且很有可能成为基督教堂里优秀的牧师。他的父母不能支付他在大学的生活,他得到了一个富人的赞助。在剑桥大学的这些年,卡特接受了他的赞助人的扶助金。他拥有出色的才能然而获得的奖金却很低,一位绅士阅读了由新生创作的“主题”,其中卡特给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认为这个作品是他读过的最好的东西。为了鼓励卡特,他赞助卡特一大笔钱。“他总在偏爱他的同时帮他找寻成功的机会。”在后来的大学生活中,卡特凭着优异的成绩又获得了另一个奖学金。他的导师是克莱尔学院的老师,他帮助卡特在剑桥大学申请到了一间教室作为宿舍。

著名清教徒威廉姆·布拉德肖(William Bradshaw)毕业于剑桥大学伊曼纽尔学院,在1599年成为西德尼·苏克塞斯学院的院士。这再一次证明了人人接受教育的平等性,这是被一系列的个体所实践过的,这些人同样具备了接受良好教育的成就。在这个事例中,布拉德肖的父亲渴望“教育他的儿子在学习中长大”,在发现了布拉德肖的才能后,一个有敏锐感知的校长劝说他的父母让他继续深造。到了伊曼纽尔学院之后,布拉德肖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充当伴读来维护学业,一方面依靠来自清教徒赞助者爱德华先生和弗朗西斯的补助,另一方面,他还得到了奖学金的帮助。后来布拉德肖在大学中有机会展示他的才华,并因此获得资助。

西蒙·阿什(Simeon Ash),英国著名非国教徒牧师,威斯敏斯特神会(Westminster Assembly)成员,他还是议会领袖爱德华·蒙塔古(Edward Montagu)的私人牧师。从他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涉及的不仅有宗教还有导师与传教士的联系。1613年,阿什被接受为减费生。他在伊曼纽尔学院的老师是希尔德山姆(Hildersham),曾经长期作为剑桥大学的第一讲师,爱什深受这位导师的影响,不但接受了他的谆谆教诲,还接受了导师的资助。西蒙·阿什还是英国著名清教徒、领导人托马斯·胡克(Thomas Hooker)[17]的学生。因为胡克的悉心照顾和爱护,在他毕业时“极受胡克的神学的引导和鼓励”。

到了16世纪90年代以后,对于剑桥大学来说,生源主要来自于平民。而这些学生毕业之后,一大批也许更多的毕业生遍布在了英国的乡村。宗教对于英国影响极大,所以,毕业生中很多人成为了牧师,而对牧师作用的重视直接促进了大量牧师婚姻家庭的出现,新建一个神职家庭无论在实践还是树立榜样上都有助于宣传感化的美德。这些牧师中的多数人都生了很多孩子,极其自然地,从自身教育中获益匪浅的他们迫切希望能过给予自己孩子同样的教育。由于和剑桥大学的长期联系,他们中的很多后代也进入了剑桥大学学习。

4.导师的职位

一直以来,对于导师制在大学中的地位很有争议。他们的职位并没有像学院讲师一样在古代学院法令中经常提到。另一方面,导师也很喜欢与其他除了教师以外的学院官员一样,拥有比教师更大的权力,这是一个对学院未来方向发展会产生一定影响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来源,是因为,一旦导师被任命后,导师就有单独控制大量资金的权力。在1721年以前,这些费用的总和其实很少,其中主要就是教导费用,这是由每位在学院中学习的人付给他们学院导师的钱。但是,导师对于权力的向往还是显而易见的,就在那一年有42位导师,也就是全院的导师总和,申请做副校长以及校议院的领导,而每季的费用都是来自于学院,他们的保证金分别是10英镑到25英镑。在1767年的时候,大多数学生的费用都增长了;在1802年由于通货膨胀又增长了一次。另外,学院辅导费用在19世纪到20世纪一直在上升。

所以,这也是学院导师的真正收入。他们获得辅导费用,一部分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另外一部分还要付给他们的导师助理津贴,这些导师助理帮助导师规范学生的言行和处理学院事务,并且在需要的时候讲授课程,都是由导师付费的。学院的账单也是呈交给导师,再由导师将他们递给本科生以及他们的父母,之后就收取费用并存入银行,再还给债权人。有时候,这其中增加了导师的支付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职责的话,导师就会蒙受损失。导师的账单也提醒了学生如果拖欠一个季度不交钱的话就不能留在学院了,欠款的人也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可以申请了延期付款,但是对于申请学位证书的话就可能产生麻烦。

5.导师的职责

在剑桥大学中,导师是真正负责工作的人。导师的主要职责首先在于他要去了解和指导学生。尽管导师还要负责学院的学术和研究活动,但是,剑桥大学规定导师至少要将一半的时间花在培养学生上,尤其是本科生的学习和培养上,这被视作一种重要的工作态度,即使是最繁忙的导师也必须要努力承担这种职责。导师要负责指导每个学生的全部学业以及所涉及的问题。最好的导师不仅能在教室内向学生提供一系列学习经验和启示,而且还能在课后开设了更多的讲座对教学进行有益的补充,相比物质,导师更注重的是学术和对于学生的教育。“让一个年轻人在他度过的几年大学生活中,特别是他和他导师的关系表现得至关重要。”[18]

从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开始,导师对于指导贵族学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指导他们期望享受的一切额外的东西如食物、衣服和地位之外,重要的是引导他们如何学习,如何规划自己的未来,如何对自己的家族负有责任。对于贵族来讲,大学感觉就像一个宗教性的机构,而且指导老师首先被期望对他们的贵族生提供宗教性的指导。另一方面,导师真正的渴望是让多数来自平民的学生在大学里维持和继续下去,这可能包括通过必要的学院活动来获得奖学金,也可能包括发动大学之外的种种关系为他们大多数有能力的学生取得经济帮助。将导师对他们学生的所有经济责任结合起来就是一份很细致周到的关心。他们无疑需要对个别学生的行为有一个细致的熟悉了解,并且至少是在每周的基础上老师和学生要进行沟通。接受教育平等的价值观和态度在剑桥大学逐渐被接受了,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剑桥大学,并继续推动着导师制的发展。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英国著名清教牧师约翰·鲍尔(John Ball)为了维持好导师的教学,甚至变卖了自己的家产去接济生活贫穷学生,还把一些学生安排在自己的房间里居住,鲍尔还说服自己的同事也接济来自贫困家庭的孩子,推动平民接受教育,让导师制在剑桥大学得到更好的发展。英国著名的清教徒威廉姆·布拉德肖就是鲍尔的学生,受到了很好的教育,在鲍尔的影响下,布拉德肖也成为了一名清教徒。约翰·鲍尔作为一名优秀的导师,经常带领着学生,去欣赏充满了艺术和宗教色彩的建筑,在欣赏的同时,灌输他的清教徒思想。甚至在很长的假期中,他还带领学生去拜访他的朋友和赞助人,开拓学生的眼界,相互交流;还自己花销,带着学生去其他地方旅游。所有这些,都印证了鲍尔这个虔诚的清教徒作为导师管理,教导这些学生,同时不断地向他们提供精神食粮。

img31

威廉·惠斯顿

对于一些平民学生,导师的指导是处于一个更加实用化的层面上,因为学生毕业后要专心从事文职工作。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数学家威廉·惠斯顿(William Whiston)回忆了他做导师的那段时期,在晚上他有时会给学生们阅读哈蒙德博士(Dr.Hammond)的《实用问答教学法》(Practical Catechism)。惠斯顿是继牛顿之后,剑桥大学著名的卢卡斯数学席位教授。应该说,剑桥大学师资体系的发展给平民学生提供了非常灵活的教育,以便达到他们的目的。不能假设所有的导师都这样做,但是,满足更多不同类型学生的需求已成为导师在一定的正常课程之外,结合在自己专注的领域和兴趣给学生提供了机会。英国贵族凯瑟琳·巴斯顿(Katherine Paston)夫人向她儿子表达了心声[19]

“我相信,那将是一个比起我们对你更有好处的地方,你理应来自那个充满神学与人性学习的地方,受道德和文明行为的影响,并且像蜜蜂带着沉甸甸的花粉回到她的蜂房一样提供养料。希望你应当被给予那些自由主义科学,这里面提供最好的研究和最好的思想。”

导师除了要监督学生的学习之外,另外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由于多数学生是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因此,导师对于他们就象征着父母的身份和地位(in loco parentis)。例如,一些学生希望自己有权利住在校外。1822年,在三一学院的350个学生中,只有100人住在学院里。[20]导师委员会就会制定一些规则,要求导师对学生加以管理和控制。之后,宿舍主任就需要副校长和学监颁发许可证,如果学生在晚上10点以后回去的话,他们就必须和学生的导师联系,如果没有导师的许可,作为惩罚就不允许他们吃饭。导师还会定期检查学院附近的旅馆,在19世纪20年代剑桥大学附近的旅馆超过了200家。当然,这给导师检查学生出外留宿的情况带来了困难,所以,在1826年之后,剑桥大学就很少给在学院周围半英里范围之内的旅馆颁发许可证。另外一些规定,如减少夜晚闲逛、锁门以及禁止频繁进城等,也是强制性的要求。

在剑桥大学,导师制成为了管理学生的制度框架,导师成为了学院和学生之间固定的连接,从而为学院培养优秀的学生提供了保障。例如,1568年,三一学院的导师被正式要求对学院负责任。在冈维尔和凯斯学院,从16世纪60年代起,开始要求导师必须在每个学生进入学院的时候担任督促和照料的角色。当然,这种师生关系的形成并不能简单地从学生的费用和学院的支出上来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导师制代表了剑桥大学在不同时代的教学方式的变化,体现了对教师的一种新的期待,以提高教学水平。从学生学业状况的改善到教学质量的提高,从导师制的逐渐完善到与学院制的结合,所有这些变化实际上加强了导师的独特作用。

导师制对于学生的培养的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剑桥大学很多优秀的精英人才都得益于导师制。例如,达尔文和他的导师约翰·史蒂文斯·亨斯洛(John Stevens Henslow)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达尔文和亨斯洛在剑桥大学一起度过了很长的时间。在剑桥大学的日子里,达尔文通过导师亨斯洛结识了一批优秀的生物学家,例如,休厄尔和西奇威克等人。有时候,达尔文晚上放学的时候和休厄尔一起回家,一起讨论所学的课程;与西奇威克的交流,也使得达尔文后来在地质学的荣誉学位考试当中获得了很好的成绩,对他以后的进化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1831年,当亨斯洛被要求推荐一名年轻的学者参加贝格尔号的环球航行时,他就推荐了自己的学生达尔文。正是这次航行探险,为达尔文最终奠定进化论做了最好的准备。

6.私人导师

正式导师并不是导师的独有形式。在剑桥大学,随着导师数量的增加,“私人导师”的人数也在增加。正如英国伦敦大学教授彼得·西尔比(Peter Searby)所指出的:“这种正式的教学在剑桥大学并不是唯一的,因为在导师人数增加时,由学生自己支付报酬的私人导师也提供了很好的教学。”[21]私人导师由学生自己付费,但是,对这种情况最强烈的批评就是私人导师将会导致忽视学院所提供的正式的教导。然而,到18世纪60年代,似乎所有人都相信私人导师对于那些想要得到荣誉的学生是很有用的。

1800年,私人导师还不是很普遍,有些是兼职,有些是全职。但到1830年时,私人导师的人数急剧增加,这是随着学院考试需求的增加而增加的。当时,许多人认为学院的正式教学还是远远不够的。就像是现代综合大学扩大招生一样,学院没有在对正式教育进行管理时,对教学力量进行平等的分配,导致了对私人导师的大量需求,尤其是在为了应付数学荣誉学位考试但数学的理解能力不够的时候。还有,就是许多新生在入学的时候,并没有做好准备。

就私人导师的作用来说,大多数私人导师都是年轻的研究员,这样做显然能增加他们的津贴。例如,4个本科生中有3人在学期的部分时间请私人导师来辅导,那每个学期就要付14英镑的私人辅导费用,每个工作日只有一个小时的辅导,或者是每间隔一天接受一小时辅导,私人辅导费用就是7英镑。即使在以高效率教学而著称的三一学院,急于得到私人导师的帮助的学生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私人导师成为了剑桥大学教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对私人指导的作用,也有人持怀疑态度,其原因是学生的目的很简单,只是为了应付考试。因此,要制止学生中所形成的考试概念,就应该把私人导师的辅导看成是学习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当时,彭布罗克学院的高级院士、牧师阿勒特(Reverend H.Arlett)就这样指出:“我发现最好的学生也在接受私人导师的辅导,很多学生因此就没有努力学习,尤其是在课堂教学上。”因此,他的讲课内容“经常是以每天的考试为主”。[22]19世纪60年代末,英国著名作家海特兰(W.E.Heitland)对他所在的圣约翰学院的“有很高知识”的私人导师曾做了这样的评价[23]

“不知怎么的,我们似乎还没有看到任何让私人导师指导的好处。他们不一定单独教导学生,即使在学生满满的教室中授课,面对一些似懂非懂的学生和一点也不懂的学生,并没有取得很理想的教学效果。如果这些私人导师能及时起床上8点钟的课的话,学生们对他的评价还是很好的。那些指导学习写作的古典文学讲师,大多数也只是展示一些语法内容,配合一份准备好的书面材料。”

但事实上,私人导师的市场已经形成了。私人导师经常是一对一的辅导学生,因此,个别辅导成为了19世纪中期剑桥大学最主要的学习形式。尽管导师制存在着一些局限,但直到今天,它仍然是剑桥大学的一个办学特色。在教学方式上重视个别指导、言传身教、循循善诱;在教学内容上注意德智并重,营造和谐、宽松、自由的教育环境。这使得导师制超越了作为一种教学手段的功能,而成为一个影响学生的过程。因为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人格的培养。学生的自信心、责任心、组织能力和献身精神这些素质,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经过长期潜移默化才能逐渐形成。这样的环境一旦形成,它便成为大学品格的载体。正如美国教育学家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Abraham Flexner)在谈到导师制时所指出的:在与导师交流的过程中,“在保持尊严、施展能力的同时,形成了履行社会职责所需的知识、修养、能力、性格、风度,以及各种相当均衡和成熟的品质。”[2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