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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律的立法模式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4-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在刑法中所作的关于惩治计算机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在合同法中所作的关于数据电文形式合同的规定便是典型的一例。因此许多国家目前主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暂缓立法,而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导向推动国家信息化的自由发展。

10.2.4 信息法律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在其国家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进程中对于法律环境的建设,归纳起来,主要应用了以下几种模式:

(1)专门立法模式

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数据安全、网络犯罪等有关信息化发展的特有的专门概念和社会现象随着国家信息化发展的进程逐步深入人心,并且反映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了整个社会对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强烈需求。但是,信息社会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单纯依靠过去主要适用于工业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信息社会中特有的种种社会关系显然力不从心,无所适从,即使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法律做出这样或那样的补充修改,在具体应用时仍然无法很好地发挥调整和规范的作用。同时,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信息化发展并不是在所有的领域内都齐头并进的,发展并不平衡,在某些方面可能刚刚起步,但在另一些方面已经相当成熟了,专门立法的条件也相对具备了,因此,一些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先从某些领域入手,通过专门的立法,构筑用以调整该领域内信息化发展的新的法律规范体系。国际上那些信息技术领先、信息化程度先进的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在信息化发展中某些方面卓有成效的国家,如新加坡、印度、阿根廷等往往较多地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它们比其他国家在信息化的某些方面认识更深、实践更多,获得更多的经验教训,因而更有可能进行某些方面的专门立法。例如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最早,实践最多,有条件率先制定有关的法律。1995年,美国犹他州就制定了《数字签名法》,现在美国的50个州基本上有了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还签署了《美国联邦数字签名法》。另外,意大利、德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哥伦比亚、英国、菲律宾、加拿大、爱尔兰等国也先后在数字签名、电子商务等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

(2)修改适用模式

由于社会正处于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演进的转型时期,作为推动社会进步源动力的信息技术也正在不断地飞速进步与发展,“国家信息化”以及“全球信息化”的概念更多地还只出现在一些“计划”、“纲领”等书面文件里。我国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尚处于发展阶段,具体实践中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因而很难建立起比较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世界各国在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同时,针对亟须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亟须规范的有关行为,或者修改已有的法律规定,或者在已有的法律中增加相应的补充规定,使得国家的法律体系能够在保留其原有形态的情况下适用于信息化发展的现实,起到完善已有法律体系的作用。许多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信息化程度相对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都主要应用这种立法模式,它们基本上只对已经存在的相对完整且普遍适用的传统法律部门中的主干法律做出补充性修改,一般不另外专门单独立法。我国在刑法中所作的关于惩治计算机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在合同法中所作的关于数据电文形式合同的规定便是典型的一例。

(3)谨慎暂缓模式

由于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整体上正处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具体问题还需要研究、探索和试验,其法律性质、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作用点、相关法律价值取向和具体构架等一系列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认识,现在就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调整机制,显然条件并不成熟。我们认为,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中国,国家信息化发展正处在起步阶段,如果制定过多的法律条款,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会对信息化的发展造成限制和影响,而且,只有在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信息业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制定出正确、合理、高效的“游戏规则”。因此许多国家目前主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暂缓立法,而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导向推动国家信息化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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